![]() 【不养老,还想要遗产?】广西柳州,老人生病期间,儿子拒绝赡养。无奈之下,老人与他人约定,由对方扶养她,死后房子归对方。老人去世后,儿子却认为房子该归自己,拒绝配合过户,扶养人把老人儿子告上法院。 老人戴某1986年结婚,生下儿子庞某。 第一任丈夫去世后,戴某因拆迁获得一套150平方米的房子,经过与拆迁办协商,戴某把它换成了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加20多万元补偿。 2014年,戴某与蔡某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孩子,2017年离婚。 2019年,戴某重病,长期卧床需要人照顾,之前的20多万元也所剩无几。于是她向儿子庞某求助,庞某不但不想照顾,还说后续的治疗费跟他无关。 无奈之下,戴某与前夫蔡某协商以后,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蔡某负责她的医疗、饮食起居,以及她去世之后的殡葬事宜,还约定如果蔡某能够按照协议履行,等戴某死后,她那套90平方米的房子就赠与给蔡某。之后蔡某出钱出力,尽心照顾,直到2020年戴某去世。 等蔡某给戴某办理完后事,拿着协议想继承房屋时,庞某却说房子该归他,坚决不配合过户。无奈之下,蔡某把庞某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房子由他继承。 庞某说,1、蔡某拿的协议是戴某当时看病急需用钱,被迫签的。2、按照协议,蔡某照顾和安葬戴某,才花了几万元钱,却能获得上百万元的房子,这不公平。3、父母生病期间,子女肯定也有出钱出力,现在继承父母的房子天经地义。所以,他认为戴某的房子该归自己继承,至于蔡某扶养、安葬戴某的花费,可以从戴某遗产中扣除。 一、蔡某与戴某所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蔡某与戴某签订的这是一份典型的遗赠扶养协议,对于这种协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种协议本质上仍然属于一种合同,仍然应当按照合同的相关规定确定其效力。 在这个案件里,庞某说母亲戴某当初是生病急需用钱,被迫签订的,从而认为不该按这份协议履行。 确实,《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其实绝大部分遗赠扶养协议,都是因为被继承人无人赡养才会签订的。而遗赠扶养的协议内容由于其特殊性,对于赡养老人需要花费的时间、金钱都是无法准确预估的,也不可能完全等同于老人遗赠财产的价值。因此在这类协议中,不能以扶养人花费的金钱数额与受遗赠财产价值的多少来判断其是否显失公平。 特别是这个案件里,戴某之所以处于危困状态,正是因为儿子庞某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所致。 同时,对于显失公平的协议,需要在法定期限内由受损失的合同签订方到法院申请撤销,如果不撤销,这个协议就是有效的。 因此,戴某与蔡某签订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二、庞某对戴某照顾与否影响协议的效力吗? 遗赠扶养协议不是收养协议,所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也就是说,扶养人仍然需要赡养自己的父母,同样的,遗赠人如果有儿女,儿女对遗赠人也仍然负有赡养义务,对养协议中遗赠人指定财产以外的财产遗产也仍然有继承权。 当然,如果扶养人没有履行协议中约定的扶养与安葬义务,则不能按照约定获得遗赠财产。但是,如果遗赠人的子女只是偶尔看望、照顾遗赠人,不影响扶养人履行协议的,则扶养人仍然有权获得遗赠财产。 在这个案件里,庞某即便有证据证明自己曾看望过母亲,也给母亲支付过部分费用,但戴某与蔡某签订协议书,并不排斥其他亲属、朋友基于亲情、友情对戴某进行照顾。而且现有证明当初正是因为庞某不履行赡养义务,戴某才会与蔡某签订协议,而且蔡某已经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了义务,所以庞某对戴某照顾与否都不会影响协议的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蔡某受遗赠取得戴某名下房屋的所有权利。庞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本案例来源于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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