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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产品是侵犯商标权的产品而销售,需要赔偿吗?

 知孚知识产权 2022-09-16 发布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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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是一种很常见的水果,库尔勒香梨可以说的梨中的佼佼者,也是水果店经常看到的水果。那么什么样的梨才是库尔勒香梨呢?怎么样判断是不是真的呢?如果不知道是假的而销售,需要赔偿吗?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库尔勒香梨协会于1996年6月30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库尔勒香梨”商标,于1996年11月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商标为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香梨(第31类),注册有效期经续展至2026年11月6日。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是为了向社会公众证明某一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特定品质,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允许其商品符合证明商标所标示的特定品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当使用该证明商标,同时,对于不符合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使用人,证明商标注册人有权予以禁止。

一般证明商标的申请者会对证明商标的使用做出明确的管理规则,符合条件的人向商标持有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以按相应的规则使用注册商标。《库尔勒香梨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香梨的生产地域范围为划定的特定地域,该区域的土地、气候等自然因素决定了该产区出产的香梨具有所规定的特定品质,凡使用上述证明商标的,均须提出申请、获得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对于不符合上述管理规则的使用人,未经许可在香梨产品上使用与该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库尔勒香梨协会有权依法追究其侵害商标权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河南一家水果店,店里出售的有库尔勒香梨,商品包装上的logo和库尔勒香梨的证明商标基本一样。库尔勒香梨协会认为,这家店没有经过协会的授权,使用了库尔勒香梨这一证明商标,侵犯了库尔勒香梨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法院一审判决,判水果店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商品,并赔偿库尔勒香梨协会8000元。水果店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认为自己销售的产品是合法购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果店出示了其供货方出具的证明,但供货方的成立时间晚于库尔勒商标协会收集证据的时间,不予采信。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所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不一定都会赔偿,只要能说明合法来源,是可以免于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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