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执行中利息计算截至时间应如何确定

 徐振亮律师 2022-09-18 发布于河南

一、不同观点

执行中的利息计算期间,包括利息的起算时间和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执行中利息的起算时间,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少,本文暂不探讨。执行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在经由拍卖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执行程序中应如何确定,则存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即“拍卖成交日”说,认为执行中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应以被执行财产拍卖成交日为准。该种观点认为,债务人的财产已被拍卖,法院已实施强制清偿措施,债务人亦丧失被执行财产的控制权或所有权,应视为债务人已被强制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因此,认为执行中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应当以被执行财产拍卖成交日为准。

“拍卖成交日”说,侧重于债务人利益的保护,该观点内在地存在一些误区和弊端:一则,将清偿债务的前期准备,等同于清偿债务本身,是对清偿债务内涵的误解;二则,因拍卖成交后,不排除出现被执行的财产在交付之前灭失面临拍卖合同不能履行等情形,拍卖成交并不必然导致被执行财产的变现,若以拍卖成交日为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对债权人显然不公平;三则,被执行财产的拍卖成交时间与买受人支付价款时间、拍卖款到达法院时间、债权人实际受偿时间之间均存在必然的时间差,若以拍卖成交日为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必将导致债权自始不能足额受偿,权利自设定或发生起即注定不能全面实现,这个导向或预期显然与立法本意是不符的。

第二种观点即“法院控制日”说,认为执行中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应以执行款到达法院账户的时间为准。“法院控制日”说,试图在债务人利益保护与债权人利益保护之间上寻求一种平衡;该种观点认为,债务人财产被强制拍卖变现,执行款汇入法院账户后,即应视为债务人已被强制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债务人没有义务再承担此后的债务利息;同时,债权人在执行款汇入法院账户后,即可申领,故债权人的利益亦不因此受损。因此,以执行款汇入法院账户作为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可以有效地平衡债权人利益和债务人利益的保护。

但事实上,基于目前的执行操作程序,执行款进入法院账户与执行款申领之间,存在着实际上的时间差,这种时间差有时甚至是巨大的;举例而言,在一个由多方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设定了抵押权的债务人财产的案件中,若抵押权人尚未提起诉讼或抵押权纠纷尚在诉讼中,则在确定抵押权优先受偿金额之前,是无法确定分配方案的,而分配方案的最终确定可能需要等上数月甚至数年的时间。该期间的损失无疑是巨大的,而造成该损失的直接、初始的原因即是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该损失应当由过错方即债务人承担。“法院控制日”说,实际上免除了过错方即债务人的违约过错责任,而将该损失转嫁给无过错的一方即债权人,这不仅缺乏法律依据,也违反了公平原则。

第三种观点即“实际清偿日”说,认为执行中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应以债务获得实际清偿的时间为准。该种观点认为,利息的内涵内在地要求,利息的计算时间起于货币资金贷出时,终于货币资金收回时,将利息计算截止时间确定为债务实际清偿的时间,是债获得全面履行的内在必然要求,同时亦兼顾了交易秩序维护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护。在典型的借款合同中,特别如商业银行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在约定利息计算期间时,均明确约定利息起算的时间为货币资金贷出时间,截止时间为货币资金收回时间。此等约定系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所达成的合意,将利息计算时间确定为债务实际获得清偿的时间,有利于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并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图片

二、区分过错责任

在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法院被迫采取强制清偿措施拍卖债务人的财产,拍卖成交日或执行款汇入法院账户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之间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合理的时间差,并因此导致损失的必然发生,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该损失应由过错方即债务人承担。“拍卖成交日”说和“法院控制日”说,缺乏依据地将过错方即债务人的违约过错予以免除,并将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转嫁给了无过错的债权人,在理论上存在内在缺陷;“实际清偿日”说遵循了“过错责任原则”,可以有效避免上述弊端。因此,笔者同意“实际清偿日”说。

作为例外,拍卖成交日(或执行款汇入法院账户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之间非因债务人过错而造成的合理时间之外的迟延损失,则不应由债务人最终承担;但该损失系因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而间接引起,债务人仍负有先行支付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清偿债务后向有过错的一方进行主张(因债权人的过错造成受领迟延的则应由债权人自行承担损失):

1)拍卖中,买受人迟延支付价款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迟延期间造成的损失应由买受人承担,拍卖属于强制清偿措施,虽以法院名义组织拍卖,但出卖人实际上是债务人,拍卖合同系法院强制债务人与买受人缔结的契约,基于契约的相对性,该损失可由债务人向买受人主张而获得救济;如该损失由债权人先行承担,则因债权人与买受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则会造成债权人承担损失后无从获得救济的法律困境。

2)法院无正当理由,过分迟延分配执行款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此时法院应当承担过分迟延期间造成的额外损失。

3)债权人无法定事由,受领迟延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该迟延期间的损失应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三、执行中利息计算至拍卖成交日或法院控制日存在的法律问题与困境

执行中,拍卖抵押房产或其它被执行财产,系在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为强制清偿债务所采用的一种法律措施,拍卖抵押物或其它被执行财产并将拍卖款交由法院控制系强制清偿债务的前期准备,而并不等同于实际清偿债务。如此,拍卖成交日或法院控制日与债权的实际受偿日之间势必存在一定的时间差,若以前者作为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将面临以下法律困境:

3.1债自始不能获得全面履行,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债的概念,于其内涵必然地要求,一经债权人请求,债务人须全面履行其义务。以此时间为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必然导致债权人不能要求债务人全面履行义务,即债自始不能获得全面履行,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3.2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

3.2.1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以此时间为利息计算截止时间,违背了当事人依法设立的权利义务关系,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和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3.2.2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此计算,致使当事人不能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

3.2.3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此计算,致使被执行人不能依法足额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违反了《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

3.2.4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以此计算,担保物权设定范围内所担保的利息不能获得全额主张,担保物权不能全面实现,违反了《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3.3与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相悖

基于当事人约定而产生的利息,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以借款人与贷款人如商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为例,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的起止时间为放款日起至债务全部获得清偿之日止。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利息的计算终止时间为债务全部获得清偿之日。以此计算,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相悖,违背了“意思自治”原则。

3.4与民法中的“诚信”原则相悖,不利于信用社会的构建

基于当事人约定所产生的利息,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利息全部清偿系“诚信”原则的必然要求。以此计算,为债务人违背“诚信”原则创造了条件,不利于信用社会的构建。

3.5不利于判决的全面执行,损害判决的权威性和既判力

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法院判决书或其它生效法律文书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在利息部分,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在具体个案中,特别是银行借贷案件中,判决书等其它生效法律文书即以债权人实际受偿日为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若在执行程序中再施行以拍卖成交日或法院控制日为利息计算截止时间的措施,将导致判决书等其它生效法律文书不能得以全面执行,从而损害了判决的权威性和既判力。

3.6在国有商业银行借贷案件执行中,还将导致银行的逾期贷款利息无法足额收回,国有资产蒙受巨额、持续的损失

在实践中,国有商业银行作为资金融通的重要媒介和金融业的主要组成部分,执行中若以此计算利息的截止时间,将使银行的逾期贷款利息自始不能得到足额清偿,从而导致国有金融资产的不断流失,不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和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考虑到银行借贷案件的总体数量和案件总金额之巨大,这个利息损失将是巨额的、持续的、惊人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执行中以拍卖成交日或法院控制日作为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内在地存在一些误区及弊端,也必将导致一系列的法律困境,造成合法权利不能充分实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义务不能全面履行等问题。以债务实际清偿之日为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既符合利息的本意与内涵,遵循了法律的规定,尊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维护了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既判力,也可确保债获得全面履行,保护了权利的充分实现,同时有利于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和树立诚信观念,避免国有资产的持续流失。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