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催收类案件对于债权人而言除了头疼债务人无偿还能力外,还经常会担心通过诉讼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法院却只能支持债务款项,而不能支持债权人为催收债务而支付的律师费以及相关的调查取证费用等。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除知识产权类案件外,法院仅对当事人对律师费有特别约定的情况,支持债权人的律师费诉求。但是对于多数普通债权债务类案件而言,当事人并未做此种约定。 不过现在情况发生变化了,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改变这一现状。该条款的原文规定如下:“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该条款中所述的“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包括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用等。有人说还应包括诉讼费或仲裁费用,不过诉讼费或仲裁费用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败诉方承担。因此这里不需要特别阐述。 实际上对于普通债权债务而言,债权人因诉讼产生的额外成本较大的部分就是律师费。此项规定将律师费成本包括在内显然有利于债权人更多的通过律师依法维权的方式来解决债权债务问题。一方面可以提高胜诉概率,另一方面也能够提高债权人的诉讼效率。 尽管如此,债权人需要注意民法典虽然支持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但并不等于该费用无任何限度。债权人主张律师费损失的还应承担律师费损失的举证责任。而法院在裁定律师费具体数额后,法院还会考虑当地的律师费收费标准,在两种结合的基础上结合最终支持债权人的诉求比例,最终确定应当支持债权人的律师费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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