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广东省律协仲裁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广州律协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点击律师名字,关注更多 【点击回顾同类债务有多笔究竟清偿哪一笔 (一)】 一、基本案情 二、如何抵充债务 1、《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数项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2、《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 【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 (三)主债务。” 三、案件处理结果 四、小结 · end · 审核:连晓鹏 编辑:刘诗慧 图片:网 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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