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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你还的是本金,债权人可不这么认为...

 昵称13128804 2017-05-03


一言不合搬法条,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Laws For Cases

以案说法


案例一

Q1

刘某在2016年3月1日偿还的3万元如何定性?

应当抵充利息。因刘某未明确表示该3万元的性质,且在支付该3万元时,文某并未产生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即本案律师费1万元),故应视为刘某按月息2.5分的标准支付了利息3万元(即2016年2月26日之前的利息),因未超过年利率36%的标准,法院不会要求文某返还。


Q2

若该3万元系刘某在文某起诉后支付,该如何定性?

如未明确表明是什么性质,则应依据《合同法》解释二认定为系支付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即本案律师费1万元(注:法院对于是否支持律师费的请求有不同的看法)。


Q3

如文某按《借条》约定的标准一并主张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法院会全部支持吗?

不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一并主张的,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仅会支持刘某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向文某支付从2016年2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案例二

Q1

本案程某于2016年3月12日向李某支付的15万该如何定性?

应认定为偿还本金。同样,程某在偿还该15万元时并未明确表明是什么性质,支付时亦未产生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且李某认可程某已偿还了2016年4月10日之前的利息,故程某在支付该15万元之前的利息均已支付,之后的利息尚未产生,应认定为偿还借款本金。


Q2

本案利息该如何计算?

大鲲律师

首先,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分,利率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因程某于2016年3月12日偿还本金15万,2016年4月10日明确偿还本金47万,故对于利息计算基数是分阶段的,即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4年9月20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35万元为基数,2016年9月21日起至借款全部返还之日止的利息以88万元为基数计算。



 从上述两个案例来看,如果借款本金数额大,约定利息标准高的话,明确偿还借款本金与未明确表示还款性质两种做法,最后需偿还的借款本息总额将有很大的差别,所以如果您想先还本金,就不要在心里鼓捣了,明确向出借人表示,最好形成书面的约定,法庭可只会看证据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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