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员工迟到、请假扣款,很多企业都有类似的规定(公司会议决定或者部门决定),有一些是规定在公司的规章制度里面,但这样是不合法的,更不用说没有经过民主程序的所谓公司会议决定了。 二、员工迟到几天只能扣几天的工资,可以扣他的绩效工资,但不能多扣基本工资,否则,很容易给员工以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被迫辞职,单位还要承担经济补偿金。 三、单位拥有管理公司的自治自主权,但这种权力是有边界的:对于涉及员工重大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除了内容要合理合法,还要经过民主程序,并且要采取有效形式让员工知晓、签收,方对员工有效。否则,即便公司的规章制度有这样的规定,对员工也不会发生效力。 我是赵荣先律师,擅长民间借贷、逾期账款催收与执行、公司解散与清算、劳动纠纷与仲裁、个人征信积累与维护及限高、失信解除等法律问题解决,欢迎关注或私信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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