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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安宁权

 神州国土 2022-09-18 发布于河北

读者  2022年9月第18期

作者:    ◎刘云生

《民法典》第1032条第2款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一对夫妻经过多年打拼,在北京买下一套新房作为爱巢。欢欣之余,有个闹心的问题出现了:同在北京居住的母亲要钥匙,给不给?给吧,怕老人深度介入夫妻私密空间,还会有生活习惯、价值观念的磕碰;不给吧,又有点儿不近人情,甚至有不孝之嫌。怎么办?哪怕心里再怎么不情愿,儿女一般都会把钥匙乖乖地交给母亲。母亲拿到钥匙,主人翁的尊荣感、使命感油然而生,自然也会全心全意、尽心尽力地帮扶儿女。

  这是一个很有趣的现象,涉及钥匙的文化意义和法权内涵。

  从文化意义层面讲,钥匙不仅是开门的工具,还代表了特定的身份权利和人格权利。在古罗马,当丈夫通过特定仪式将钥匙交给妻子,那就意味着妻子正式成为夫家的一员,除了掌管家火,她还获得了一定的家事管理权。

  从法权内涵上讲,钥匙代表着独立身份、独立空间,是联结社会和自我的法权象征。当丈夫把钥匙郑重地交给妻子,这就意味着接纳、同意对方融入自己的生活空间;要是妻子主动将钥匙给丈夫,那更是信任、依恋的表现,有托付终身的意思。

  也就是说,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门锁和钥匙都是分离空间和联结空间的关键,一开 一合之间,就是“内”与“外”、“人”与“我”的物理区分和身份识别。人们既可以通过交付钥匙体现信任,实现身份融入,也可以通过门锁获得人格尊严和自由。

  法律文化为什么要通过门锁和钥匙确证独立生活空间?从表面上看这是为了确证、保护所有权,本质上却是为了保障生活安宁权。此

  前,我们一般看重门锁和钥匙的物权属性,《民法典》第1032条第2款提出“私人生活安宁”,进一步认同了二者的人格权属性,开启了安宁权民法保护的大门,这是《民法典》立法的显著亮点。

  所谓私人生活安宁权,就是自然人享有的维持安稳、宁静的私生活状态并排除他人不法侵扰、侵害的权利。门锁和钥匙既是所有权的象征,也是安宁权的保障。每一个成年人都有自己的私密空间和私密活动,即便是父母,也得在征得孩子同意后才能进入。这是礼貌,是尊重,更是一种权利的相互认同和保证。

  叛逆期的“小神兽”为什么喜欢关门?因为他们正处于自我人格形成期,开始有自己的小秘密了,不愿再接受父母的全方位关注和干预。如果父母动不动就长驱直入或探头探脑,“小神兽”们就会本能地采取措施:反锁房门,并在门上贴张字条,以宣示领地主权、自我权利。而孩子们追求的这种权利,就是民法上的隐私权、安宁权。

  为什么说安宁权是《民法典》的立法亮点?

  因为我们是成文法国家,具体的权利类型只能由立法文本加以规范、确证,司法案例不能创造权利。此前很多当事人以生活安宁权受到侵害为由,诉请人民法院保护,法官最多只能通过隐私权、名誉权、健康权等方式进行间接保护。《民法典》这一制度确证了安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不仅为国民的日常生活、精神安宁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也为法官寻法、适法提供了可靠依据。《民法典》在体系安排上将安宁权归位于人格权项下的隐私权,属于绝对权,这无疑是历史性进步。按照《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安宁权作为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消极不作为义务,不得侵入、侵扰、侵害,否则,不仅要承担物质损害赔偿责任,还可能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安宁权至少包含以下3类权利类型。

  第一类,物理空间意义上的安宁权,主要是住宅安宁权。住宅既是财产权,也是一种人格权。在传统侵权法理论中,住宅作为自然人修养身心的物理空间,更注重的是物权保护或财产权保护,以及这种物的“外壳”所包裹的一切可能的其他权利。

  在传统文化中,“家”首先关注的就是不动产的财产属性,“宀”代表的是房子,“豕”指房子里面驯养的猪,意味着财富;“户”本义是半扇门,以示产权的独立性,后来在家户制中由物理的产权区隔空间演化为最重要的社会组织形式,对内代表亲情的身份连接,对外代表独立自治体。但发展到后来,住宅又有了更深层次的内涵,代表家庭成员的身份识别。所以,我国古代又产生了两个字:一个是“室”,一个是“房”。室位于家里最中心、最隐秘的区域,是家主及其配偶的居住地,所以成年男性,父母都要为其“授室”,也就是成家的意思,他的妻子就是“正室”;其他后进的女性就只能在室的旁边居住,这就是所谓的“房”,所以古时候叫“偏房”。再后来,文明不断进步,住宅还具有了人格属性,是自然人安身立命、休养生息的物理空间,所以有了“宅”字。“宅”的本义是双手托梁架屋,后来演化为托付身心之地,自然就和人格权息息相关了。所以,自周秦以来,法律都规定,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这是为了保护财产权,但客观上也保护了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为核心的人格权。

  第二类,虚拟空间意义上的安宁权,一般又称生活安宁权,主要是指自我空间的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不受他人窥伺、干预、侵扰的权利。在网络时代,空间的虚拟程度越来越高,蹭网问题不算严重,但要是侵入邻家网络空间,收集、传输邻家信息,那就是非法侵入、侵扰;垃圾短信、“呼死你”等信息污染也属于非法侵扰。

  第三类,心理空间意义上的安宁权,一般又称精神安宁权。当代侵权法已经充分意识到,合理隐私期待保护的不仅是不动产物权物理空间,还应保护个人心理和精神的安宁。

  现实生活中,安宁权的侵权模式可分为如下3种:

  第一种,非法侵入,既包括突破物理区隔,比如通过门窗、栅栏等外在隐私屏障进入他人自主空间,也包括通过偷窥、窃听、监控等非法手段侵入他人私人空间,刺探、收集、了解别人不愿为公众所知的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

  第二种,不当侵扰,学术界和司法界一般称其为不可量物侵权。常见的有两种,一种是信息污染和骚扰,另一种是噪音、强光、烟气等污染。如果影响轻微、短暂,权利人可以通过相邻权、健康权维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如果危及正常生活,造成情绪低落、长期失眠、心理焦灼,甚至诱发精神疾病、恐怖情绪等,那么权利人就可以拿起安宁权作为武器,诉请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种,异常侵袭或非道德影响。这一类侵权行为在现实生活中较少见,但影响极为恶劣。有了《民法典》,再发生非道德侵袭事件,安宁权就可以为权利人提供可靠而有效的保护。

  当然,安宁权是有限度、有条件的存在。一般来说,安宁权必须恪守合理的容忍义务,不得侵害他人同等的权利,不得排除合法、正当干预。比如出现严重的家庭暴力、发生火灾等意外事故、有关部门进行公共安全检测、父母正常行使管教权时,义务人都应配合、协助、容忍,不得以安宁权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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