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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林 石陇辉 | 以案释法:谈民营小微企业的企业合规建设——兼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办理思路

 新用户82908zIt 2022-09-20 发布于上海

目次

    
一、民营小微企业面临日益严峻的合规形势
二、民营小微企业开展企业合规建设的要点
1.案件情况简介
2.对H公司开展企业合规建设
三、本案的其他办理思路
1.本案应以“获利数额”作为被告人赖某定罪量刑的依据
2.向被告人赖某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
3.积极沟通,获得权利人的谅解
四、本案的办理结果
五、对于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一些思考

“合规”一词是由英文“Compliance”翻译而来,其本意是“行为或过程合乎愿望、要求、建议、规则、强制性规定或行政要求”。该术语最初从医学领域逐渐发展到经济学领域,最终被运用于法律领域。

企业合规,顾名思义,就是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应当符合规范。企业合规最初源于美国1887年的《州际商业法案》,该法案对于行业自律和监管做出了详尽规定,对后来的监管立法工作影响深远。不仅如此,之后发生在美国的一系列案件也推动了企业合规的发展,包括20世纪60年代反垄断合规、70年代的反腐败合规、80年代的反内幕交易合规等。[1]

我国的企业合规建设最初是从中央企业开始的。2016年3月,国务院国资委启动中央企业合规管理试点建设工作,以中国石油、中国移动、中国中铁、招商局集团、东方电气五家央企为试点,进行为期一年的合规管理体系或专项制度试验建设。之后,企业合规建设逐渐在我国开始广泛开展起来。

根据2018年7月正式生效的《合规管理体系指南》规定:“合规意味着组织遵守了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也遵守了相关标准、合同、有效治理原则或道德准则”。可以看出,这里的“规”是广义的,不但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也包括本行业的行业准则、道德准则、商业习惯,还包括相关的国际条约。

一、民营小微企业面临日益严峻的合规形势

在市场经济体系下,民营企业的灵活性使其在改革开放中取得辉煌的成就。然而,也正是这种灵活性使得民营企业难免存在法律意识淡薄、违反市场经济秩序的情形。近年来,涉民营企业刑事犯罪案件呈现增长势头,不仅危及民营企业家的“生存”,更危及企业职工生计,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形态发生变化,民营企业的主营业务也相应地发生改变。过去,民营企业以制造业为主,涉及的罪名主要集中在税务犯罪、生产经营类犯罪和商业贿赂等。随着一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由最初的家族式小工厂逐步衍变为合伙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就面临吸收股东和资金的问题,进而与出资或融资相关的犯罪也逐步出现。
近年来,互联网行业发展利好,诸多民营企业涉足新经济形态,网络犯罪也成为当前民营企业高发的刑事法律风险,特别是与数据保护、网络安全、网络电信诈骗相关的犯罪。
同时,我国近年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但民营小微企业普遍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与此相关的犯罪案件比比皆是,主要体现在未申请注册知识产权成果,不规范实施许可和转让,未能对专利、商标、商业秘密进行保护,违规收集、使用甚至倒卖用户个人信息,问题突出表现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销售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产品等。
在我国反腐败、反垄断、反洗钱、反金融欺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大形势下,民营小微企业开展合规建设已刻不容缓。只有通过建立合规制度进行自我约束,民营小微企业才能获得商业信誉和公众肯定,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民营小微企业开展企业合规建设的要点

下面通过笔者承办的一起具体案件来探讨如何在民营小微企业开展企业合规建设。

1.案件情况简介

被告人赖某、赵某与钱某(另案处理)三人共同成立M公司,购入假冒某著名国外品牌的某产品,向三人各自的公司供货并对外销售。2021年5月,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赖某被大兴区公安局抓获;7月,被大兴区检察院批捕。
经大兴区检察院审查认定,M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某产品销售金额为300余万元,其中向被告人赖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H公司销售110余万元。10月,大兴区检察院认为赖某等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大兴区法院提起公诉。

2.对H公司开展企业合规建设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六家基层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改革的试点工作。202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大兴区检察院入选第二期试点范围。
受家属委托,笔者在本案中担任赖某的辩护人。经赖某同意,笔者向大兴区检察院申请对H公司开展企业合规整改,并对赖某从轻处罚。大兴区检察院赴H公司现场考察后,同意对H公司进行合规整改的申请。
1)H公司涉嫌违法行为的原因分析。
H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公司股东为赖某、李某(两人系夫妻关系),其中赖某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李某任公司监事。H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经营某著名国外品牌多款该产品的销售,案发前公司共有员工6人。
从H公司的情况可以看出,H公司属于典型的民营小微企业,经营管理权高度集中,经理赖某一人完全决定H公司的全部重大决策。笔者通过调查发现,H公司几乎没有内部规章制度,对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决策等内部监督完全缺失。这就使得赖某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直接在H公司付诸实践。
同时,H公司的全部从业人员,包括经理、财务、销售、库管等工作岗位,均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没有认识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不以商品具有伪劣性为处罚前提,对侵权行为的法律定性存在严重认识偏差;没有认识到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和销售此类商品均构成侵权,对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存在明显认识错误;没有认识到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既涉嫌行政违法,也构成刑事犯罪,对侵权行为的后果存在明显认识误区。
另外,从大环境来看,目前我国该产品销售产业链共有生产商、分销渠道、零售终端和消费者四大参与方,分销渠道可分为分店体系和独立市场体系。其中,独立市场体系流通环节冗长,直接导致该产品从生产商到消费者会经过多重流转。而该产品目前尚无统一的编码和认证体系,信息存在很大的不透明。因此,该产品销售行业的部分从业人员为了获取高额暴利,就会生产、销售高仿产品,即假冒注册商标的该产品。
2)制定H公司合规整改计划。
通过分析H公司涉嫌违法行为的原因,并结合H公司的实际情况,笔者查找出H公司的违规风险点,确立整改重点为“进货源头”和“销售过程”两个方面。笔者为H公司制定以下合规整改计划,并报大兴区检察院审核:
  • 第一,从源头抓起,与经该品牌授权的产品生产厂商签订合作协议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保证从正规渠道购入正品;
  • 第二,加入经该品牌授权的产品经销体系,利用其产品编码做好产品溯源,接受行业监督,保证销售的产品均为正品;
  • 第三,在H公司内部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如岗位责任制、进货备案制、销售凭证管理、完税凭证管理等,发挥公司监事的作用,保证公司合法运营;
  • 第四,以H公司自身经历为案例,联合其他该产品销售企业在销售场所开展法治宣讲,增强全体行业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号召行业整体合法经营。
收悉H公司提交的整改计划后,大兴区检察院组织成立企业合规第三方评估监督组织,组成人员包括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工商联相关人员以及第三方监管律师,并专门召开由案件承办检察官、承办民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第三方评估监督组织、H公司代表和笔者共同参加的听证会,对是否同意H公司的整改计划予以公开听证。
3)落实H公司的各项合规整改措施。
在听证会上,参会人员对H公司的整改计划提出了详尽的修改意见。笔者根据听证会的意见,对H公司的整改措施予以重新调整,报大兴区检察院及第三方评估监督组织批准后,开始在H公司逐项落实。
a.制定企业合规管理规定。
结合H公司经营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属于汽配行业典型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笔者为H公司制定“企业合规管理规定”,并张贴在公司办公场所的显眼位置,供员工随时查阅并予以履行。
该规定明确,在H公司经理赖某被羁押期间,公司监事李某履行与企业合规管理有关的职责,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明确公司财务主管负责企业合规经营内部监督工作,并明确其监督的具体事项;明确公司全体员工应自觉参与公司的企业合规经营建设工作,财务、销售、库管各岗位员工须落实各自工作环节中的合规责任;并规定执行公司合规制度的奖惩措施。该规定经公司全体员工共同讨论后开始施行。
考虑到经理赖某对H公司的实际控制力,并为了保证公司的合规规定能一直履行下去,笔者在会见赖某时向其详细说明了合规规定的内容,要求其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遵守企业合规整改的各项规定并出具承诺书。
b.加强企业合规整改内部监督。
根据H公司“企业合规管理规定”,特委派财务主管负责企业合规内部监督工作。为将监督工作落到实处,H公司在与其签订的用工合同中明确其内部监督职责,并明确不因其严格行使监督职责而影响其薪资待遇。
c.全员参与企业合规整改。
笔者全面审查H公司在财务管理、产品销售、库房管理等日常经营活动中的合规风险,整理出各岗位的工作要点并张贴在相应的工作岗位上,方便H公司员工在工作中随时查阅。要求各岗位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岗位工作要点,确保进货清单、销售清单中产品编码一致无误,全程留痕可追溯,确保公司合法经营。
d.筛查已有供货商。
笔者帮助H公司对现有进货渠道进行筛查,与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供货商终止合作,与取得该品牌授权的产品销售企业签订供货协议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保证从正规渠道购入不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产品。
e.筛查公司库存产品。
笔者帮助H公司对现有库存产品进行盘点筛查,对存在侵权风险的产品全部下架报废处理,确保在售产品均为合法产品,且保证库存产品、经销单据与电脑系统信息中的编码一致无误、全程可监测。
在整改期限内,笔者逐项落实上述整改措施,并向大兴区检察院及第三方评估监督组织提交合规整改报告、整改承诺书、合规监管责任协议、各岗位工作要点等十几份体现合规整改成果的文件。
大兴区检察院会同第三方评估监督组织对H公司的合规整改情况进行两次验收,最终一致认可H公司的整改内容。

三、本案的其他办理思路

1.本案应以“获利数额”作为被告人赖某定罪量刑的依据

本案中,大兴区检察院认定被告人赖某的犯罪事实是其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而2021年3月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由原来的“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就此,笔者认为不能直接将“销售金额”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而应将“获利数额”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
对此,笔者从“刑法条文修改目的”“刑法条文一致性”两个方面予以具体分析,并提出本案中“获利数额”的具体算法。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刘继根检察官与笔者持有相同的观点。[2]笔者将上述观点归纳整理成辩护意见,并附上及刘继根检察官的文章一并提交给案件承办检察官,供其参考。

2.向被告人赖某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赖某到案后即向公安机关供述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的犯罪行为,但其对大兴区检察院认定的销售金额并不认同,所以赖某一直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笔者通过查阅全案卷宗,详细核对检察院认定的销售金额,并多次会见赖某,向其说明其对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认识错误,告知卷宗中检察机关认定的具体事实,并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详细规定。最终,赖某同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3.积极沟通,获得权利人的谅解

本案权利人为国外某知名品牌。经赖某同意,笔者通过大兴区检察院与权利人建立联系,并充分表达被告人希望补偿权利人经济损失、获得权利人谅解的意愿。经过多次沟通,权利人最终向被告人出具谅解书。据大兴区检察院了解,该品牌就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向侵权人出具谅解尚属首次。

四、本案的办理结果

本案中笔者对H公司的企业合规建设方案,不仅引导H公司走上合法经营的正轨,也为大兴区检察院的企业合规试点工作提供了素材。2022年4月,大兴区检察院结合实际办案经验,联合大兴区知识产权局、大兴区工商联共同制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指南》,为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案企业合规案件的检察机关、参与涉案企业合规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及有知识产权合规整改需求的企业提供合规参考。
综合笔者在本案中的多方面工作,本案的承办检察官最终采纳笔者对被告人赖某从轻处罚的建议,在一审庭审中对其提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因本案涉及国外某知名品牌的知识产权,大兴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赖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五、对于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一些思考

从工信部2022年8月发布的数据可以看出,截至2021年年末,我国中小微企业数量已经达到4800万户,吸纳就业人数已占全部企业就业人数的79.4%。中小微企业既为全社会提供了大量产品和服务,又成为吸纳和调节就业的蓄水池,已经成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力军。
而我国的小微企业中一人公司居多,忽视制度建设、合规监管缺位也是普遍现象。可以说,在国家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下,本案的涉案企业H公司非常具有代表性。在涉案企业建立各项规章制度、约束其合法经营,并引领行业内的其他企业走上规范经营的道路,体现了检察机关立足于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刑事司法政策,既注重犯罪行为处理,又注重犯罪缘由治理,助力企业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促进形成法治、善治的良性格局。
同时,由于我国的合规不起诉制度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得到《刑事诉讼法》的确认,所以对企业的合规不起诉目前仍限于相对不起诉的范围。在本案中,检察机关同意在H公司开展合规整改工作,并因涉案公司通过合规整改验收而对被告人赖某给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法院在审判中也将H公司的合规整改作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
相信随着合规不起诉制度的不断实践和日益完善,我国企业的合规建设工作将逐渐构建起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案。这样,不仅在司法案件中能让涉案企业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且能避免因严格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而出现“办理一起案件、垮掉一个企业、失业一批员工”的现象,最终取得“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积极社会效应。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李本灿. 刑事合规的制度史考察:以美国法为切入点[J].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1(4)
【2】刘继根.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J/OL]. 悄悄法律人,2021-8-29.





联系作者

王俊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北京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全国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北京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一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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