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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不仅仅是为了个案获胜

 法律天空馆 2019-09-29
来源:检察日报

近日,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支持抗诉的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获法院改判,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的数额增加至20余万元。承办检察官、重庆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刑检专业团队负责人李光林在接受采访时说:“我们抗诉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获胜’。”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被告人孔某、龚某、陈某在未经重庆市某摩托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大量购买带有该公司标志的装饰盖,直接安装在其自行生产的外观与该公司发动机相同的发动机上,冒充该公司品牌发动机对外销售。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孔某等三人生产并销售假冒发动机111台,非法经营数额为16万余元,三名被告人被判处二年至二年零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追缴违法所得16万余元。负责起诉该案的基层检察院在对判决结果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部分生产销售假冒发动机的犯罪事实未予认定,导致对三名被告人量刑不当,遂向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请示对该案提出抗诉。

经审查发现,导致指控数额和判决认定数额不一致的原因,是因为检法两院对三名被告人犯罪数额的证据标准适用存在较大分歧。

“事实上,该案的认识分歧凸显了在商标侵权类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司法难题。”李光林解释说,在生产销售假冒商品案件中,找到销售下家、查获销售实物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但对于未找到销售下家或者未查获销售实物的犯罪事实能否认定、如何认定,在实践中争议较大。该案中,如果未在下家处查获到假冒实物、甚至未寻找到下家时,适用什么样的证据规则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为规范该类争议型案件的证据标准,通过个案探索类案办理,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决定支持基层检察院抗诉,并申请重庆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刑检专业团队参与案件办理。

开庭前,承办检察官在全面审查案卷材料、银行交易清单的基础上,结合被侵权企业反映的相关情况,先后调取了书证,核实了多名关键证人,有针对性地讯问了被告人。同时,梳理了被告人组织生产、销售假冒品牌发动机的微信聊天记录5000余条、银行转账记录56条。审查发现,虽然没有查获销售下家和销售实物,但三名被告人另外销售27台假冒发动机,有出库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其犯罪事实清楚,应当予以认定。

开庭审理后,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增加认定三名被告人向他人销售27台假冒发动机的犯罪事实,并将追缴违法所得数额增加至20余万元。

李光林介绍说,通过办理此案,办案人员认为,在办理生产销售假冒商品的犯罪案件中,如果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销售下家的证言并查获相关假冒商品的,可结合已收集到的销售下家、证人的言词证据和查证属实的相关单据、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销售假冒商品的对象、数量、金额等。

“这起案件的办理,不仅让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惩治,更推动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证据标准的规范适用,有效保护了企业的知识产权。”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二部主任李雪山说。


(文字:李立峰 彭静 师亮亮 编辑:胡仲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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