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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普法】指定监护公证解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社保卡激活难题

 山空云静 2022-09-20 发布于河北

近日,当事人吴某来到江西省奉新县公证处,称想为她的两个未成年孙女激活社保卡,银行要求出具她作为监护人的公证书。

经询问得知,吴某的儿子因家庭琐事于2015年将妻子杀害致死后一直在监狱服刑。据吴某陈述,她早年与其丈夫离婚,在儿子出事后,前夫及儿媳的父母对两个孙女不闻不问,也不愿意承担监护职责,孩子一直是由她带着在身边读书。

经过县民政部门认定,两个孩子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可领取1200元。以前该款项是吴某代为领取,现民政部门要求存入孩子的社保卡,因两个孩子均未成年,需要办理公证确定吴某的监护资格后,才可以到银行代为办理社保卡激活。


公 证 流 程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公证处立即与孩子所在的村委会取得了联系,核实了吴某所述的情况全部属实,当地村委员也指定吴某在其儿子服刑期间作为两个未成年孙女的监护人,并出具了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和当地村委会的指定,公证处出具了指定监护公证书,确认了吴某为两个未成年孙女的指定监护人,让当事人可以顺利地到银行办理社保卡激活手续。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指定监护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来源:江西省奉新县公证处 刘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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