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唐朝监察制度,“鹬蚌相争,渔翁得利”,皇权变得高不可及

 mandy53wiuq5i6 2022-09-23 发布于山西

一个制度的建立往往都是历史精华的遗留和现实要求的改革,唐代监察制度的建立既遵从了以往历史的规律总结——保留了中央和地方的监察整体体系不变,又有一定的现实要求的改造——中央监察体系增加了谏官制度,在地方增设了巡查体系,并完善了监察官员的考课制度。随着唐朝皇帝的更迭,隋朝的监察制度也秉承着“整体框架不动,根据现实问题略有改动”的思想,再不断的完善着监察制度。

一、整顿吏治:混乱的现实历史背景

1.溯源历史 完善制度

提及唐朝的监察制度,必然要追溯一下监察制度的源末,才能比较出唐朝监察制度的完善之处。从时间上看,对于唐朝监察制度的源头,说法各异,观点不一。

因此借鉴研究此方面比较资深的学者邱明永先生的说法,他认为原始社会中对氏族首领“制约的方式和措施尽管在形式上是简单的、原始的,但是监察职能的先兆。”、“夏商时期已经产生许多属于行政监察范畴的因素。”

而秦朝统一后,为了加强秦朝的中央集权,秦始皇设立了最高监察机构——御史府,设御史大夫,位列三公。而在地方上设置了监御史,巡察地方郡县吏治,监御史仍隶属御史府。由此产生了自上而下的监察体系的雏形。因御史在职位上属于丞相的副手,且职能并不能完全脱离行政,故监察制度尚不完善。

到了汉朝,除在御史台外增设了丞相司直、司隶校尉、谏议大夫和给事中为专职监察官员。汉朝还制定了专门的监察法规— —《监御史九条》,后来又制定了《刺史六条》,开创了中国古代监察立法的先河,在监察体制的发展中起了重要作用。

魏晋时期,监察制度没有什么大的突破和创举,但是在某个时期形成了“闻风奏事”的谏官制度的雏形,自此,谏官的作用开始发挥效用。隋朝另起炉灶,中央设三省,对监察制度总体上分为两个部分,一为御史制度;二为谏官制度。这也为唐朝的监察制度的完善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唐朝的监察制度根据管理的层面可以分为中央监察制度和地方监察制度。而根据工作的职责不同可以分为监察制度的谏官制度。而根据行政机构则可以划分为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台(中央),后期设三院(台院、殿院和察院);谏官;三省监察。

由此可以看出,唐朝的监察制度监察的范围广、分工细致,且还有监察制度的约束,可以说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监察体系和官僚内部之间的监察职责。

打开凤凰新闻,查看更多高清图片

2.潮起潮落 监察何从

唐朝于公元618年建立,灭亡于907年,期间二百八十九年。直到现在令人津津乐道的仍然是贞观之治,即唐太宗时期。尔后便是武则天时期,虽女子为帝受人长久诟病,但是武则天的铁血手段,也为唐朝的百姓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接着便是李隆基唐玄宗的青年时期的励精图治,但老年时期的享乐和杨贵妃的缠绵悱恻的爱情故事,掺杂着朝廷的兴衰更是令人忍不住惋惜。

再之后虽还有唐宪宗想要整顿吏治,但是地方势力渐长,唐朝的衰败已经呈现出极大的趋势,已是无力回天。而监察制度也是随着皇帝是否能够真挚为国为民办事的心愿和行为,在朝廷中发挥着或大或小的监察作用。

二、为国为民:发挥谏官的谏言作用

谏官是我国封建社会君主专制制度的自我调节。劝谏的主要对象是皇帝,唐朝的谏官种类有五种,分别的任职不同。

一是散骑常侍,负责侍奉皇帝左右,规谕讽谏,备皇帝顾问。 二是谏议大夫,亦分左右,负责侍从赞相,规谕讽谏,是最主要的谏官。三是补阙和拾遗,是唐朝首创,分置左右。针对皇帝的过失进行谏诤,大事廷议,小事上封。虽其作为较大,但官职低微。四、起居郎和起居舍人,起居郎掌起居注,掌录天子动作法度,修记事之史;起居舍人掌录天子之知诰德音,修记言之史。由此,是以记事记言对皇帝的起居生活进行监督和制约。五、给事中,掌封驳事项,行使封驳诏书权。给事中除享有封还诏书的权利外,还可以直接在诏书上写批语。涂改而奏述,这就是“涂归”制度。

谏官五类分别对皇帝的衣食住行、德行意旨进行监察和制约,完善的监察制度和监察管理,实则体现了唐朝皇帝的更高觉悟和为国为民尽心竭力的心愿。

正如魏征去世后,唐太宗表示“夫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肤常保此三镜,以防己过。今魏征逝,遂亡一镜矣!”

还有唐宪宗时期,白居易上书的《论制科人状》中言辞激烈,让宪宗很为恼火,但宪宗说道:“白居易小子,是联拨擢致名位,而无礼于朕,朕实难奈!”“言之当者,朕有厚赏,言之不当,朕不加罪。”均可看出谏官能否发挥出实效作用,须看人。

一为皇帝,是否为接言纳谏、心胸宽广之人;二为臣子,是否为先天下之忧、敢为谏言之人;三看时机,是否二者能够同存一代,而为天下共事。正所谓“时也,命也”。

三、皇帝更迭:时有变换的监察官员

“一代皇帝,一朝臣。”唐太宗时期崇尚道教,武则天尚佛,却皆以儒治国。不同皇帝喜好不同,故偶有监察官员的设置不同也是情理可原的。

1.股掌之间 中央监察

唐朝的中央监察制度主要的分成御史制度、谏官制度和封驳制度。三大制度各司其职共同构成了唐朝的监察体系。

御史制度主要指唐朝承袭历代王朝之规所设的御史台,并且首创了御史台下的三院制度并另设里行和内供奉等职位,同样标志着中国古代的御史制度的重要发展。这三院分别为台院、殿院和察院三大机构。

台院、殿院和察院分别是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的办公场所。侍御史负责推鞠、弹劾以及处理处理常驻衙门和一些政务,殿中侍御史打理朝廷供奉之事,监察御史负责监察百官、祭祀、南选和习射等事务。

唐朝的监御史可以说监管唐朝的经济、政务和官员的一应行程,都在唐朝的监管范围之内。其表面的权力是极大的,但是其职位是比较低,这就能充分地体现出官员之间的制衡,你制约着我,我监察着你。正所谓“鹬蚌相争,渔翁得利”,这时皇帝的权力就显得极为尊贵和高不可及了,因此变相的增强了皇帝的权力。

至于谏官制度和封驳制度也是如此。从谏官的数量来看,谏议大夫的人员是比较多的,达数十人。其主要职责是谏百官,实质是监察百官的利器。而关于劝谏皇帝的补阙和拾遗则是左右共四人,但是官位从七品或者从八品,这也预示着他们可能只是吃闲饭的,活计不多,故官小。同时也是对他们的一种监制毕竟官位低能做的事情不多,而且一做事就可能会掉脑袋。

因此,其谏言的作用并不大。至于封驳制度,封的是谁的意思,驳的又是谁的建议呢?史书云:“诏书皆经门下省。若有不便,得以封还。”唐太宗也言:“中书诏敕或有差失.则门下当行驳下。”故众人便认为,中书省的官员有封驳之权,但实则是诏书由门下省所拟,皇帝阅之,下敕,再交由中书审议,不满则驳,驳的是门下省,而非皇帝的意愿,太宗所说也并非“朕之敕可驳”。

2.条规累牍 地方监察

“掌分察百僚,巡接郡县,纠视刑狱,肃整朝仪”。这是唐朝御史台三院之一察院的任职之责。由此可见监察御史的主要职责便是巡查州县,加强对地方官员的监管。唐朝统治者为了更好地进行地方监察,使官员有法可依,便颁布了一系列监察法规。

如:武则天修订的《风俗廉察四十八条》、唐玄宗时期的《监察六条》,还有一些监察条款多散见于《唐律疏议》、《唐六典》、《贞观政要》等法律中,其中尤以《监察六条》最为突出,它是一部专门的地方监察法规,是御史出巡或中央遣使出巡行事的法律依据。

总结

唐朝的监察也极为注重官员的考课制度,力求选拔德才兼备的官员进行管理。且在唐朝的科举考试中慢慢形成了一种风气——刚刚考上状元、探花和榜眼的考生,往往先任用其为监察御史,如:白居易、颜真卿和韩愈等人均是如此。除此之外,唐朝的地方监察管理也和唐朝的兴衰紧密相连,当中央的权力大是,监察地方官的力度很大,而当安史之乱后对地方官的监察逐渐变小。

监察官员的几番轮换,都是皇权和相权的制衡,是中央与地方的权衡。但其本质一直都是为皇权服务,使权力一直都仅仅的倾向于皇帝的中央。由此也不难想象自唐朝之后为何各朝统治者都在不断的发展监察制度而不是抑制其发展。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