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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98:机关法人终止后民事权利义务的承受

 益之道 2022-09-24 发布于湖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三章法人,第四节特别法人,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本条是关于机关法人终止后权利义务承继的规定。
一、本条的历史来源
机关法人终止是指机关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机关法人的终止即由机关的上级或其他有权机关予以撤销。机关法人撤销不同于一般法人是其行为或目的违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而被法院或有权机关撤销或宣告解散,而是因为机构改革的需要,因机关成立的法律依据变化或因社会发展而不需要某个机关才可能被撤销。
民法通则没有关于机关法人被撤销后,其被撤销前形成的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如何处理的规定。
民法通则与机关相关的法律条文有,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民法通则并没有排除机关法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只是这种责任是不明确和不完善的。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规定第(五)项:“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赔偿法赔偿第七条第五款规定:“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在以上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如果行政机关被撤销,相关主体资格由继承者担当,相关的裁决结果自然也由继承者承受。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机关的撤销与整合出是改革的必然,为了更好地处理涉及机关被撤销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问题,民法典本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制定本条的目的
实践中,不少机关法人特别是基层政府部门存在长期不清偿债务或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比如一些政府部门长期拖欠办公楼施工单位的工程费用等。全国乡镇政府普遍负债问题长达十多年都未得到有效解决。尤其是在我国改革的大背景下,机关调整频繁,机关难以继续存在的情况客观存在,不明确机关法人终止后的权利义务承继问题,相对人与机关法人从事商业交易或其他民事活动会面临较大的风险。
机关法人被依法撤销后,不存在破产清算的问题,故相应的民事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机关享有和承担,如果没有继任机关法人的,则由撤销者享有和承担。
本条就是关于机关法人被撤而终止后的民事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规定。
三、本条规范的具体含义
(1)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机关是由国家和有关机构依据宪法、法律和法规,因需要履行相应的行政、司法等职能而成立的。如果因机关成立的法律依据变化或因社会发展而不需要某个机关,则可以撤销。
与其他组织不同,一般情况下,机关法人仅因撤销而终止;而且,因其经费由财政划拨,所以也不存在清算的问题。
那么,机关法人被撤销而终止,其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应由谁来承担?从法理上讲,无论是任何形式的机关或组织,其变更或终止均为自然之事,相应权利义务也自然由变更后或继任的组织享有和承担。
因此,本条规定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的承担。
(2)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一般法人如果被终止后没有继承者,则相应的权利义务将依照清算法或破产法由清算人或破产管理人依法处理。但对于机关法人,其仅能从事因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且其必要的经费是由财政划拨,如果机关被撤销,则其经费由财政收回,不存在将该经费通过清算加以处理的问题。
在我国,因为以前的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故实践中,对于事业单位高校的债务,教育部的态度就经历了由否认,到承认,然后到卖地还债并要求政府支持买单的转化过程。国家或上级机关显然难以摆脱对机关债务的责任承担,否则会造成极不公平的结果。
那么机关法人被撤销而终止后,如果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机关法人,其民事权利义务就应由撤销该机关的法人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这也是国库责任的体现。

四、其他

由于民法通则没有对机关法人被撤销后民事权利义务如何承担做出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简单按照法人清算予以处理。这是对机关法人特殊性认识不足引起的。
机关法人除了无法简单地按照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加以分类外,其特殊的意义还在于,机关法人一般并不以法人名义出现,而是以机关的名义执行法律,当其以法人名义出现时,仅能从事因履行职能所需要的一些民事活动。
因此,机关被撤销,并非主体资格被消灭,而是作为机关的行政或其他公权力被其他机关代行或权力被消灭。故,机关法人被终止,不存在通过清算或破产还债的问题,原机关以法人名义享有的民事权利与义务自然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机关法人终止后的承受者,所承受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概括承受。所谓概括承受,是指承受终止机关法人的全部资产和责任,包括动产、不动产、债权、债务等,一律全部由继任的机关法人承受,继任的机关法人不得进行选择,不得附加任何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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