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事情不复杂。 就是当事人早年出借了一笔款给借款人,四万元左右(现在看不多,但在当年,应该不是小数目)。 当事人手上有借条。借条上有借款人亲笔签字,但该款一直都没有收回来。当事人于是找我,代写一份诉状。 因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最长也就是二十年。从形式上来看,该案胜诉,还是有较大胜算的。但是因为借款没有约定利息,所以当事人最多,也就能够追回本金。 二十年前的四万元,相当于现在的多少钱? 我不知道精确的数字。但我知道的是,同样一笔钱,现在的购买力,远低于当年的购买力。 小结:各位读者要看好自己的口袋,千万不要轻易出借款项,否则有可能一二十年都要不回借款;就算要回了,钱也有可能大幅贬值。不值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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