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研究|黄景容:回顾我国职业技能评价发展的四个阶段

 海洋科技大学园 2022-09-25 发布于山东

、技能评价历史沿革

职业技能评价是我国新时代该工作领域的总称。它包括两类制度:职业技能等级制度、职业资格制度。源于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职业资格鉴定。其过程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1989年。实行技术工人考核制度。

该阶段职业技能水平评价的形式是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当时,照搬苏联做法,全国技术工人等级制度分为八级。该制度的鲜明特点:一是技术等级与工资收入挂钩;二是工资水平与行政级别对应——八级工工资收入与企业领导工资收入基本对应。不足之处:一是等级区分过细,各等级之间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职业技能水平要求难以有效区分;二是不利于大规模开展培训;三是考核评价工作仅限在工人层面,社会其它层面和不同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能力评价缺乏。

为此,原机械工业部于1981年率先进行探索,将八级工制度中的1-3级工定为初级工,4-6级工定为中级工,7-8级工定为高级工,形成初、中、高三级技术工人培训等级。1988年,原劳动部组织45个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工人技术等级及标准进行第三次修订,颁布了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正式将八级工制度改造为初、中、高三级工制度并向全国推行。

第二阶段:(1990年-2017年)。实施职业资格制度。

随着全国经济社会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三级工人技术等级已不能适应市场需求。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劳动部颁布实施《工人考核条例》,确立了初、中、高、技师和高级技师5个等级的技术工人考核体系。1994年,国家劳动部、人事部联合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启动我国职业资格制度。分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五级开展职业技能水平评价。该制度的鲜明特点:一是建立政府指导下的多部门社会化管理体制。全国先后出台《参加技能鉴定人员的申报条件和鉴定程序》、《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办法》等一系列有关规定和办法。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五级工制度是一个重大的制度改革,也是一次成功的顶层设计。其与市场需求相适应,在激励劳动者学技能和用技能,提高企业技术工人队伍整体水平和稳定产品质量,创新我国技能人才管理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二是“五环联动”:定标准、建站所、抓考核、评技能、发证书、扩范围。上下发力,措施得当,一个时期内产生了很好的经济社会影响。不足之处是一些地方出现“四太五不一槛”问题:

Image

第三阶段(2007年—2017年)。清理职业资格证书。

以国务院2007年《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为标志,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规范职业资格活动。至2017年,共取消职业资格434项,占国家职业资格总数的70%以上,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154 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280 项。

第四阶段(2017年至今)。推行职业资格与职业技能等级两种制度。

取消434项职业资格后,国家新建职业资格目录制度,将确认保留的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共140 项职业资格纳入目录制度管理。国家明确我国技能评价工作包括三种形式: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其中,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专指经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具备资质的评价机构,依据评价规范,针对市场需求大、小于“职业”、不可再拆分、暂不宜划分等级,可促使劳动者实现就业的最小技能单元,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进行评价,合格者发给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活动。从类型和发展角度看,可并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范畴。

1.2019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20年底前将国家职业资格数量再压减1半以上。将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全部调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后,准入类职业资格继续保留,非准入类职业资格即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全部改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合格者发给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2.202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宣布74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年底退出职业资格目录。

3.202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文,一是将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等密切相关的消防设施操作员、焊工等8个职业资格(涉及13个具体职业)依法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二是准入类职业资格之外的其他8个准入类职业资格之外的其他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全部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4.2022年,人社部出台了《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最大亮点是建立新“八级工”制度:在现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5个职业技能等级基础上,向上增设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向下补设学徒工,形成新的“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

至此,我国技能评价工作进入“双制并存”时代:

对于准入类职业(工种),继续实行职业资格制度;

对于水平评价类职业(工种),实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二、几点认识

1.明确职业技能评价的“权利范围”

职业技能评价与职业资格制度、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不是并列关系,而是从属关系——职业技能评价包含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以及体现职业技能等级过渡作用和补充功能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换言之,当需要用一个词来完整、准确地归纳和表述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三项工作时,“职业技能评价”一词是最恰当的。

2.明确职业技能评价的管理体制

按国务院颁发的部门职能分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是我国唯一负责全国职业技能评价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各地唯一负责本地职业技能评价工作的政府组成部门。

3.明确职业技能评价的概念

我国的职业技能评价是指经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具备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根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规范,采取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形式,在规定的场地,按照考核规定,对被评价对象的技能水平进行考核,认定职业技能等级,对合格者,发给相应技术等级证书以供用人单位聘用的活动。

来源:景容观点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