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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百科·普法词条|共有

 老沈阅览 2022-09-26 发布于广东

中文名:共有

英文名:co-ownership

类别:民法

概述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某项财产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或法律状态。它是与单独所有相对的一种所有权形态。民法典第297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一、共有的法律特征

从总体来说,共有的主体是多数的,客体为一项特定而统一的财产,内容是共有人对同一共有物或按一定份额享受权利、负担义务,或者依平等原则享受权利、负担义务。具体来说,共有具有如下几点特征:

一是共有的主体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这些民事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共有的主体最少须为两个民事主体,至于最多是多少,并无法律上的限制。

二是共有中多个民事主体是共同享有共有物上的一个所有权。也就是说,共有物上的所有权仍然只是一个而非多个,只是多个民事主体共同享有这个所有权而已。因此,共有并不违反一物一权原则。

三是共有的客体不限于动产、不动产。在民法上,除所有权外,财产权益及其他财产性权利也可以共有。

四是共有人共有的是一个物,也可以是多个物。

二、共有的形态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297条的规定,从法律上确认了两种共有的基本形式,分别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按份共有

民法典第29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按份共有具有以下几项特征:

第一,按份共有是数人对一个或数个物(动产或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其仍然是一个物上存在的一个所有权或数个物上存在的数个所有权,而非一个物上存在数个所有权。因此,按份共有与单独的所有权的区别仅在于权利人的数量不同。

第二,按份共有中,各个共有人按照其份额对共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享有权利、分担义务。所谓份额,也称“应有部分”,是各个共有人就共有物的所有权在量上的划分。按份共有人的份额是抽象的存在,并不指向共有物中任何具体的或实体的部分,各共有人的权利是针对共有物的全部而非某一特定部分。

2.共同共有

民法典第29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是指数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而形成某一共同关系,基于该共同关系共同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具有以下几项特征:

第一,共同共有产生于共同关系的基础之上,以共同关系之存续为前提。此种共同关系可能依合同的约定而生,也可能依法律规定而生。

第二,共同共有人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有物不分份额、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易言之,各共有人对整个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同时就整个共有财产承担义务。

第三,因共同共有的存在旨在稳固共同关系之经济基础而使共同关系的目的易于达成。民法典第303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三、共有财产相关问题

1.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共同债务

通常,此种债务主要包括侵权之债和违约之债。民法典第307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因共有财产所生的共同债务必须符合两个要件:其一,是因为共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其二,损害的发生与共有财产存在因果关系。

在因共同财产而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共有人对外应承担连带债务。因共有财产产生债权之后,共有人对债务人享有连带债权。部分共有人在承担连带责任之后,还应当根据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不同情况来确定共有人责任分担。这里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按份共有,在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债务之后,每个按份共有人对内应当按照份额来分担责任,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二是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债务之后,应当共同分担责任,也即在对内关系上,每个共同共有人应当以整个共有财产来承担责任。

2.共有财产的分割

所谓共有财产的分割,就是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请求按照一定的份额或者均等地分割共有财产为每个共有人所有。共有财产的分割,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共有财产的分割,必须要由共有人主张。按照私法自治原则,法院不得在共有人没有提出分割的情况下,直接通过裁判分割共有财产。需要注意的是,有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的人不仅仅限于共有人本人,共有人的财产代管人、破产管理人等,也可以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其次,分割是共有人针对共有物,请求分割自己应得的部分,即请求分割应有份。分割共有财产,有可能导致整个共有关系的解体,也可能在分割共有财产之后,仅仅使得某一个或者某些共有人退出共有关系。最后,分割共有财产应当依据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区别对待。原则上,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我国民法典第303条规定,共有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但是法律严格限制共同共有财产的自由分割,共同共有人只有在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依据民法典第304条第1款规定,共有人分割共有财产首先应当通过协商来确定分割方式,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就应当充分考虑对物的利用效率、发挥物的价值,以确定对共有物的分割方式。具体来说,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可以采取三种方式:

其一,实物分割。在不影响共有财产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的前提下,对共有物进行物理上的分割后不会减损其价值的,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可以进行实物分割的共有物一般是可分物。

其二,变价分割,是指在共有财产不宜分割且各共有人都不愿意接受共有物的情况下,采用变卖共有物的方法,将价金分配给各共有人。根据民法典第304条所规定的内容,一方面,在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首先要进行实物分割。另一方面,共有物难以分割或者分割会减损共有物价值的,才可以采取变价分割的方式。变价分割应当通过市场公开竞价的方式实现共有物的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对取得的价款进行分割。

其三,作价补偿,是指在共有财产不宜分割的情况下,部分共有人愿意取得共有物,从而由部分共有人取得共有财产,同时根据共有财产的市场价值对其他共有人给予补偿。

四、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97条至第310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10条至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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