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7-25来源:宜昌市人大 (2022年6月28日宜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保证法律法规在本市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是执法检查的主体,执法检查工作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执法检查应当监督和支持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五条 执法检查应当以问题为导向,围绕法律法规在实施中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第二章 制定执法检查年度计划 第六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按照职责分工于11月底以前提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项目建议: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的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一府一委两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执法检查项目建议。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采用公告、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网上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征集执法检查项目建议。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负责汇总执法检查项目建议,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研究协商后,于12月中旬以前提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讨论稿。 执法检查计划讨论稿应当包括执法检查的项目、时间安排以及组织实施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等。 第八条 执法检查计划讨论稿纳入监督工作计划讨论稿,一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执法检查项目内容与专项工作报告内容有关联的,应当将两个报告列入同一次常委会会议一并进行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 执法检查组织实施 第九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成,执法检查组组长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担任,副组长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担任,执法检查组成员从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组成人员中确定。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被检查地方的人大代表以及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市、县市区两级人大常委会联动方式开展执法检查。 第十一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重点问题,拟定执法检查方案。 执法检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的目的和要求; (二)执法检查组人员组成; (三)执法检查的对象和重点内容; (四)执法检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 (五)对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自查要求; (六)其他事项。 执法检查方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由具体组织实施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于开展执法检查前1个月通知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按照执法检查通知要求,对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认真组织自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应当包括宣传和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改进措施等内容。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了解前期调研情况,掌握执法检查的程序安排、工作重点和要求。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一)听取汇报; (二)召开座谈会; (三)实地检查; (四)个别走访、暗访; (五)抽样调查; (六)查阅有关材料; (七)问卷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八)其他方式。 根据工作需要,执法检查组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评估、大数据分析、社会调查或者检验检测。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向检查所在地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馈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在执法检查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副组长主持下,应当就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交换意见,应当召开全体会议集体研究形成执法检查报告稿。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价; (三)执法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四)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其他内容。 执法检查组认为需要修改法律法规的,可以提出修改、废止、解释的建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副组长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报告。 执法检查报告可以附背景材料、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参加执法检查的人大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组织相关专家、专业机构列席会议,回答询问。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汇总整理后提出审议意见,报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审议意见的内容应当包括总体评价、主要问题和工作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执法检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定、决议。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特定问题调查方式加强监督。 第五章 审议意见交办和督促办理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按照规定时间将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并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加强跟踪督办。 第二十三条 “一府一委两院”应当组织研究落实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明确整改问题、整改责任和整改措施,抓好整改落实。应当在6个月内报送研究处理情况,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送交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中所提问题建议的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原因说明,下一步工作打算等。 第二十四条 “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对该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如下处理: (一)交由报告机关进一步研究后,就有关事项提出处理的补充报告; (二)退回报告机关重新研究处理; (三)由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交由报告机关执行。 第二十五条 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和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对法律法规在本市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应当邀请在宜昌地区的全国人大代表或者省人大代表参加,按照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要求,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执法检查工作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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