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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主张加班费的要点 | 威科先行

 昵称70808058 2022-09-26 发布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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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东合劳动法

机构 | 普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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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学校与教师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学校作息时间表、课程表上记载时间均包括在综合计算工时内,无加班费。

类别/关键词

劳动纠纷/劳动争议/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特殊工时制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5日,蒋某与山东省曹县博雅中学签订《教师聘用合同书》,工作岗位为高中语文教学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蒋某在合同期内享受各类法定节假日以及寒暑假、婚丧假、生育假等带薪休假待遇。

2021年11月26日后,蒋某在“博雅中学教师群(181)”“博雅中学高一教师群(59)”“博雅中学高一一班(116)”发表不当言论。

2021年11月29日,山东省曹县博雅中学向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因为严重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蒋某向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2021年11月份被扣工资等。该委裁决部分支持蒋某的仲裁请求。劳动者不服,诉至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劳动者诉称:学校提供的作息时间表及课程表清晰地说明了我的工作时长。按劳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每天工作超出八小时外的工作量按加班计算,节假日上班,全天按加班计算。

用人单位辩称:学校在蒋某工作期间,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工资待遇。蒋某应就加班起止时间,加班内容承担举证责任,但蒋某未提供在综合计算工时之外的有效、充分的加班证据予以佐证,蒋某要求加班费,无事实依据,蒋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认为

双方签订的《教师聘用合同书》中约定“甲方(山东省曹县博雅中学)安排乙方(蒋某)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乙方(蒋某)在合同期内享受各类法定节假日以及寒暑假、婚丧假、生育假等带薪休假待遇。”现蒋某提供的曹县博雅中学秋季作息时间表、课程表上记载的时间均包括在综合计算工时内,蒋某未提供在此之外其加班的证据,其请求支付加班费不予支持。

劳动者不服本案判决,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实务要点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五条规定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本案中,学校与教师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法院认定学校作息时间表、课程表上记载时间均包括在综合计算工时内,无加班费。教师作为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由于对此主张没有举证证明,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案例索引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7民终2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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