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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兰的自由主义与启蒙运动

 自我清理 2022-09-27 发布于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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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与启蒙运动:苏格兰


作者 | 李强
编辑 | 通识经典导读
正文 | 7550字
阅读时长 | 约20-2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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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四〇年至一七九〇年间,苏格兰是知识分子活动集中的地方,这些活动被后人称为苏格兰启蒙运动。大卫·休谟(David Hume)、亚当·斯密(Adam Smith)、亚当·佛格森(Adam Ferguson)是其中的佼佼者。

哈耶克对苏格兰启蒙运动评价颇高。他甚至声称,在苏格兰启蒙运动的社会哲学家与政治经济学家那里,“我们发现了对自由主义基本原则的第一次系统的阐述'。哈耶克尽管极力推崇“英国式的自由主义”,但一部英国自由主义发展史中,他真正推崇者也不过是苏格兰启蒙运动诸公以及柏克。传统上认为对自由主义有重大贡献的霍布斯、洛克以及后来的功利主义者,皆因所谓的“构建理性”嫌疑而受到哈耶克的责难,甚至被革出自由主义教门。

除哈耶克之外,今天的自由主义、保守主义、社群主义者也都从苏格兰启蒙运动中发现某些值得推崇的特征。颇为有趣的是,不同的人从同样的思想家中会发现全然不同的价值观。譬如,自由主义者从斯密那里发现对市场经济原则的推崇,社群主义则从斯密关于道德情操的讨论中看到对普遍主义道德观的批评;自由主义者从休谟的学说中发现怀疑主义的价值,保守主义者看到休谟对传统与历史的尊重,社群主义则注意到休谟对社群的关注。功利主义者从斯密与休谟理论中找到功利主义的成分,功利主义的批评者则看到他们的功利主义与边沁功利主义的区别。

由于这些原由,苏格兰启蒙运动思想家在当代西方学术界获得政治思想家通常难以获得的礼遇。很少有哪些思想家得到如此广泛的学派的认可。且不说当代西方思想界对德国政治学说的普遍冷遇,对法国思想中所谓大陆构建理性的批评,就以英国思想而论,霍布斯的单子式个人主义为保守主义以及今天的社群主义所诟病,边沁的功利主义为一些持义甚高、立论颇正的自由主义者所不齿。就是在阐释自由主义原则、鼓吹自由主义理念方面立下汗马功劳的约翰·密尔,尽管其自由学说民主理论吃今仍被视为经典之作,其命运仍然令人感叹。功利主义者批评密尔的背叛,功利主义批评者不满他对功利原则的忠贞。自由主义者批评他在经济学理论中向社会主义暗送秋波,社会主义者则不满他在几乎所有问题上为自由主义辩护,保守主义不满他学说中休现的对个人权利近乎无条件的强调。

苏格兰启蒙运动思想家之所以在今天受到高度礼遇,原因之一恐怕在于他们关于自由主义诸原则的讨论语焉不详,给当代学者们留下自己发挥的余地,给不同学派留下解释的空间。如果我们将苏格兰的思想家与稍后的密尔比较的话,这一点就会十分明显。如果说在苏格兰启蒙思想诸公那里对许多自由主义重要原则只有零星论述的话,那么,到了密尔那里,自由主义的几乎所有原则都得到颇为详尽的阐释。惟其详尽,密尔被尊为古典自由主义的集大成者,而苏格兰启蒙运动诸公则以其不详之语,为后人留下许多启迪。

苏格兰启蒙运动对近代自由主义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休谟、佛格森、斯密等思想家的著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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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1711-1776)

休谟(1711-1776)在政治学说发展史中的地位是独特的。在近代思想史中,大多数思想家的理论或多或少都是对当时重大历史事件的反映。譬如,霍布斯的学说与一六四口年英国内战有联系,洛克的理论则与一六八八年光荣革命有联系,柏克的理论是对法国大革命的直接反映,马克思的理论则反映了十九世纪西欧伴随着无产阶级诞生而出现的一系列社会、政治与经济矛盾。与这些情形相反,休谟的一生是在一个没有重大事件的时代度过的,而且,休谟一生对现实政治的兴趣也十分淡谟。

休漠个人经历的特征或多或少反映在他的哲学中。就政治理论的发展而言,休谟的贡献不在于他对当时政治运动或制度的敏感,不在于他的政治理论中包含某种新颖的见解,更不在于他对自由主义政治原则有新的贡献。客观地说,休谟的政治理论与其说是自由主义的,毋宁说是保守主义的。休谟对政治哲学的发展,对自由主义理论的发展的贡献是在形而上学方面,在于他重新构建了政治理论的哲学基础。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贡献,休谟才得以跻身于西方近现代伟大政治哲学家的行列,也才被不少人列入自由主义的殿堂。

休谟哲学是一种基于经验主义之上的温和的怀疑主义。休谟以前的经验主义试图为许多一般观念提供理性依据。休谟认为,很多信念,包括对因果关系的信念,都不可能有理性的依据。至于伦理学,更不可能有所谓理性依据。休谟批评那种认为道德判断可以被赋予理性基础的流行观点,他认为道德信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感知。

为了论证道德不可能有理性基础,休谟区分了事实与价值两个不同的范畴,区分了实然(is)与应然(ought)两类不同的命题。“理性的作用在于发现真或伪。真或伪在于对观念的实在关系或对实际存在和事实的符合或不符合。”而道德准则属于实践哲学“对行为和感情有一种影响,所以当然的结果就是,这些准则不能由理性得来”。“道德上的善恶的区别不可能是由理性造成的”

休谟怀疑主义哲学的政治意义在于,它摧毁了道德普遍性的哲学基础。在休谟看来,任何追求人类思想或道德一致性的努力都会导致专断主义。事实上,人是存在于环境中的具有有限感知能力的动物。在这个环境中,善仅仅与人们需要相联系,这样,不同的人因为不同需要就会有不同的善的观念。
建立在温和怀疑主义基础之上,休谟提出一套关于正义的理念。“正义”的基本特征在于,它是一种人为的美德(artificialvirtue),而不是“自然的美德”(naturalvirtue)

休谟在《人性论》中详细解释了这一命题的含义:“正义感不是自然的,它“不是建立在理性上的,也不是建立在外面的永恒的、不变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某些观念关系上面的”,而是“由于应付人类环境和需要所采用的人为措施和设计”。人类本来并不具有自然的正义感,只是为了社会生活的需要,人们人为地达成某些协议,于是出现了正义的概念与原则。随着正义观念的出现,“也发生了财产权、权利和义务的观念”。“我们的财产只是被社会法律、也就是被正义的法则所确认为可以恒常占有的那些财物”。

休谟正义概念的政治含义是十分深刻的,它奠定了休谟关于政治行为准则的基础,代表了与所有形式的唯理主义(rationalism)的决裂。在政治哲学的探索中,唯理主义的方法可以说是源远流长。古希腊的哲学,无论是柏拉图还是亚里士多德,都具有强烈的唯理主义倾向。在这些哲学家的理论中,理想的政治制度就是某种符合“自然”的制度。罗马法以及中世纪哲学中包含着自然法与人类法的区分,并要求人类法体现自然法的原则。近代早期在政治讨论中占主导地位的自然法学派,其理论的基本预设是,存在某种自然法与自然权利,人类的社会政治组织应该符合自然法的要求,保障人们天赋的自然权利。所有这些理论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它们都将“正义”视为“自然的美德”,它或者来源于上帝,或者来源于人的本质属性。基于这一前提,它们认为政治中有某些原则是自然的,是必须遵循的。

因此,在这些理论中,政治主张可以经由某些固定的政治预设推演出来,或者换一个角度说,所有合法的政治制度或行为必须符合某些确定的前提。以洛克为例,他认为人们对自己劳动所改变的物品有自然的财产权利,而且对经同意而产生的政府有服从的自然义务。因此,显而易见的结论之一就是,个人的财产权利是神圣的,未经个人或其代表同意而对财产征税是非法的。
休谟对正义的解释否定了政治讨论中所有确定的预设。在政治中,没有任何东西导源于不证自明的前提。人们之所以组成社会,按照规则行为,决非出于对某种先验的理论规范之遵循,而是基于惯例、习俗,源于人们追求功利的愿望,或来自人们之间的协议。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戴维米勒指出,休谟的正义理论摧毁了自然法理论的基石。

休谟的正义概念尽管承认人们追求功利目标是正义的渊源之一,但是,休谟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功利主义者。正如哈耶克所分析的那样,休谟的功利主义与后来边沁的功利主义不同。前者是解释性的,其重点是从功利的角度解释某些制度的起源;后者是规范性的,其重点是用功利的原则衡量、评价历史的、现存的政治、经济与法律制度,倡导基于功利原则基础之上的改革,在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中,功利的原则是最高的规范性原则,是所有政治问题赖以评价的基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哈耶克看到边沁功利主义的“构建理性”特征,看到休谟功利主义的非构建理性特征

休谟正义概念的这些特点使休谟的政治立场带有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混合的特征一方面,休谟信奉政治与经济自由的原则、法治原则,宪政原则,这使休谟有一定的自由主义色彩。但另一方面,休谟注重传统与习俗,希望保留社会的等级制度,强调对现存权威的尊重,这些又带有强烈的保守主义色彩。就最根本的政治问题而言,休谟的保守主义色彩较自由主义色彩浓厚。

近代自由主义在本质上是进步主义的、普遍主义的。自由主义并不必然是激烈的反传统主义者,但自由主义一般很难承认传统本身具有内在价值自由主义倾向于接受某种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权利原则或功利原则——作为评估传统、改造传统的乃至现存制度的更高原则。历史上乃至当代自由主义受到的主要批评大致与这些特征有联系。但恰恰是这些特征构成自由主义区别于保守主义的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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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当·斯密(1723-1790)

与休谟同时代的另一位著名的苏格兰启蒙运动思想家是亚当·斯密(1723-1790)。斯密长期在格拉斯哥大学任道德哲学教授,其主要著述包括《道德情操论》(1759)《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1776),以及《关于司法、警察,岁入及军备的讲演》(1896)。斯密的声誉主要是由于他为经济学奠定了基础。不过,他对伦理学、政治学与法学的贡献也不容忽视。斯密在格拉斯哥大学讲授的道德哲学比今天的道德哲学内容要宽泛得多,它包括神学、伦理学、法学与政治学,而政治学部分则包括了当时所称的政治经济学。斯密的经济学、伦理学、政治学构成了一个有机的学术体系,这套体系对现代自由资本主义制度作出解释,并为之辩护。惟其如此,斯密被尊为现代自由资本主义制度的设计师。

斯密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国民财富问题,其中心在于探讨一种最能促进国民财富增长的制度框架。

斯密经济理论的出发点是所谓经济人的预设。经济活动的基础是分工。分工的前提是人们为了利己的目的而进行交换。个人利益是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出发点。斯密有一句常被人引用的名言:“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

显然,斯密这里描述的个人是霍布斯式的个人。但是,斯密与霍布斯从个人的利己本性得出的结论却截然不同。霍布斯根据个人的利已本能导出政府的必要性,而斯密却从个人的利已本能看到人类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渊源。斯密没有接受霍布斯对个人竞争的悲观主义看法,而是接受了曼德维尔(Bernard Mandeville,1670-1733)的乐观主义立场。曼德维尔在其著作《蜜蜂的故事:或私人罪恶与公共利益》中提出一个著名的悖论:私人的罪恶产生公共利益。曼德维尔看到人性在本质上是冲动的与自私的,而不是理性的、具有公共精神的。但是,与以往的道德理论家不同,曼德维尔并不试图教导人们改变这种本性,而是试图说明,这种冲动、自私、骄傲与嫉妒恰恰是社会运作与发展的动力

斯密对曼德维尔的惟一批评是,曼德维尔过分强调了私人罪恶与公共利益的对立。事实上,如果自私的行动并未伤害他人,而且在实际上有利于他人的话,这种行动不应该被称为“罪恶”。斯密比曼德维尔更前进一步。在他看来,每个人追求自己的利益就会造成社会利益的总实现。另一方面,个人只有在为他人利益服务的情况下才可能实现自己的私利。这样,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就神奇般地达到和谐。对于个人而言,他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他只是盘算他自己的安全;由于他管理产业的方式目的在于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能达到最大程度,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在这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

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和谐的看不见的手就是市场。斯密认为,市场是一个极其复杂的制度,是一种最自然的制度,在市场制度之下,每个人为了追求自己的私利,必然尽最大可能提高自己产品的质量与数量,增进自己对他人的服务与对社会的贡献。这样,国民财富就会以最快的速度增长。

基于这种理解,斯密认为,一个国家最好的经济政策就是经济自由主义,即对私人经济活动不加干预,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繁荣决非政府有意组织所能达到,而是追求自己利益的个人发挥其才智的结果政府的职能仅仅在于提供必要的保障,使个人追求自己利益的行为有可靠的外部环境政府决不应该介入经济活动。斯密认为,试图以政府行为实行资源配置“恐不是人间智慧或知识所能做到的”。斯密批评重商主义,反对政府违反自然趋势、鼓励特定的产业或限制特定的产业。他主张废除特惠或限制制度,建立“最单纯的自然的自由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听其完全自由。让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其劳动及资本和其他人或其他阶级相竞争。”斯密强烈反对政府“监督私人产业、指导私人产业、使之最适合于社会利益的义务”。

不过,斯密并不认为市场是万能的。恰恰相反,斯密十分强调政府提供某些公共服务的职能。他指出,政府应该腹行三方面的公共职能:

第一,保护社会,使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侵犯。第二,尽可能保护社会上各个人,使不受社会上其他人的侵害或压迫,这就是说,要设立严正的司法机关。第三,建设并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及某些公共设施(其建设与维持绝不是为着任何个人或任何少数人的利益),这种事业与设施,在由大社会经营时,其利润常能补偿所费而有余,但若由个人或少数人经营,就决不能补偿所费。

哈耶克指出,“英国经济学家的论点既阐明了国家的恰当功能,也说明了国家行动的限度”。这一评论对于斯密实在是最恰当不过了。斯密对国家功能的强调代表了自由主义关于国家的典型理论。一方面,自由主义反对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反对国家权力过大。另一方面,自由主义强调必须有一个国家,而且必须有一个有效的、能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国家。事实上,斯密在许多场合讨论了国家功能的重要性。在某种意义上,斯密认为国家能否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是不同国家经济成败的重要原因。

譬如,斯密指出,为了进行交换,作为交换媒介的货币是十分重要的。为了保证货币的统一性与可靠性,“进步国家,……都认为有必要,在通常用以购买货物的一定分量的特定金属上,加盖公印。于是就有了铸币制度和称为造币厂的官衙。”又如,正常的经济运作需要保障产权、保障契约履行的法律制度。他写道:

一国法律上的缺陷,有时会使其利息率增高到大大超过它的贫富状况所需要的程度。它的法律如果不强制人们履行契约,那就使一切借款人所处的地位,和法制修明国家中破产者或信用不好者的地位相差不远。出借人收回借款的不确定性,就使他索取破产者在借款时通常需要出的那么高的利息。

斯密曾多次论及传统中国经济停滞的现象,并把这一现象与中国法律制度联系在一起

中国似乎长期处于静止状态,其财富也许在许久以前已完全达到该国法律所允许有的限度,但若易以其他法制,那么该国的土壤、气候和位置所可允许的限度,可能比上述限度大得多。一个忽视或鄙视国外贸易、只允许外国船舶驶入一二港口的国家,不能经营在不同法制下所可经营的那么多交易。此外,在富者或大资本家在很大程度上享有安全,而贫者或小资本家不但不能安全,而且随时都可能被下级官吏借口执行法律而强加掠夺的国家,国内所经营的各种行业,都不能按照各行业的性质和范围所容纳的程度,投下足够多的资本。在各行各业上,压迫贫者,必然使富者的垄断成为制度。

苏格兰启蒙运动的另一个重大贡献是对当时出现的社会发展阶段,即商业阶段中的伦理和制度的分析,佛格森(Adam Ferguson)在《论市民社会的历史》(Assays on the Histories ofCivilSociety)中将近代兴起的社会称为市民社会。佛格森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论是近代以来对市民社会的最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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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德蒙·柏克(1729-1797)

在论及苏格兰启蒙运动时期思想家时,有必要提及同时代的另一位思想家,即爱德蒙·柏克(1729-1797)。柏克不是苏格兰人,他生于爱尔兰,主要活动于英格兰。但柏克与休谟、斯密有相当密切的私人关系,其理论亦有互相影响、互相补充的成分。哈耶克将柏克与休谟、斯密并列为主由主义的杰出代表,原因之一恐怕是三者在理论上的互相补充与影响。


戴维·米勒在其研究休谟的专著中曾将休谟、斯密与柏克作过一番比较。米勒注意到,流行的观点是,斯密是自由主义者,柏克是保守主义者,而休谟则是介乎二者之间的人物。米勒认为,这种流行观点实则并无根据。米勒指出,这三位思想家有许多共同点:他们生活在同一时期,有良好的私人关系,活动在大致相同的社会与政治圈中,他们在最基本的问题上持相同的观点,如信奉经济自由,强调社会等级制,对十八世纪的英国制度有根深蒂固的信念。以经济自由为例,斯密曾这样描述柏克的立场:“柏克是我所知道的在经济问题上与我持完全相同观点的惟一的人,而我们之间从未事前进行过观点交流。

他们三人的不同首先是各自展示给后人的主要方面不同,斯密以经济学家的身份为后人谨记,其经济自由主义的特征湮没了他对社会等级制的强调与对道德普遍主义的批评;休谟在后人的心目中是一个哲学家,人们知道更多的是他的怀疑主义、正义理论,而对他的经济学说则较少关注。柏克是三人中惟一目击过法国大革命全过程的人。他最重要的、被后人阅读最多的著作是他为抨击法国大革命而撰写的文字。为了批评法国大革命,柏克不得不将斯密、休谟视为理所当然的一些原则(如对传统的尊重、对等级制的强调)详加阐释。而且,由于大革命的刺激,柏克在解释这些原则的过程中将这些原则上升到理论高度,强调到休谟与斯密从未达到的极端。



本文来源:《自由主义》/李强著;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11,ISBN 7-5004-2251-2。部分内容由编者整理,注释从略。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之用,请勿用于商业用途。如对本书有兴趣,请购买正版书籍。如有侵权可通知本公众号予以删除。选编不易,转载请遵守基本规则,注明原始来源和“通识经典导读”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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