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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少军 | 论巴黎和会后日本在山东势力的维护与扩张(1919—1931)

 哈哈狮的信箱 2022-09-27 发布于广东

作者:李少军,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来源:《近代史研究》2022年第5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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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巴黎和会后,日本欲对华订约以维护其在山东的势力,敦促美英“劝告”北京政府对日谈判,并与美英围绕在山东的利益展开博弈,这成为《解决山东悬案条约》及其关联协定的主因。从“交还”胶州湾到挑起九一八事变,日本虽处于华盛顿体系之下,但将山东作为其“经济势力圈”,利用中方背负胶济铁路巨额赎金作为枷锁,支配该路财产收入,甚至恣意将其强占,同时控制主要矿山,占有大量土地,称霸交通、采矿、制造、贸易、金融等领域,使美英势力不能与之抗衡。日本在山东势力巨大而突出,也使其海陆军持续钳制、威胁山东,直至深度入侵。

关键词

  巴黎和会 日本侵华史 《解决山东悬案条约》 胶济铁路

  一战期间,日本夺取胶州湾德国租借地,在山东势力迅速膨胀,战后又通过巴黎和会继承德国在山东权利,引发中国社会的激烈抗争。但此后日本仍竭力维护其在山东势力,为此既促美英“劝告”北京政府对日交涉,又与美英展开博弈,导致《解决山东悬案条约》及关联协定的订立。继而在华盛顿体系之下,日本将山东作为其“经济势力圈”,多面扩张,居于外国势力之首,同时钳制、威胁山东,直至大举出兵并制造济南惨案。

  对近代日本在山东势力的形成与扩张,丁名楠、沈予、刘大可等勾勒过脉络,另有数位学者的论著从不同侧面作了探讨;唐启华、金光耀就北京政府抵制日本盘踞山东的外交举措与相关因素等作过详述深析;罗志田、臧运祜考察了中日围绕济南事变的交涉及其影响。在日本,近代外交史、战争史、经济史等领域的研究者对“山东问题”多有述论,服部龙二的专著、本庄比佐子所编论文集分别从近代国际关系与日本外交史、经济史的角度,推进了关于日本在山东势力的研究。至于薄弱环节,笔者认为主要在于:对巴黎和会后日本为维护在山东势力之所为、与美英的博弈及其影响关注不够;评判《解决山东悬案条约》及关联协定,很少联系其后日本在山东势力的实情;而考察相关实情的论著,因发掘史料不足而有缺漏与舛误,且缺乏对比日本与美英势力的视角;涉及济南事变的论著,除了述其过程外,多聚焦于其与日本维护满蒙地盘的关系,而对日军侵略山东的研究不够深入。笔者基于新见日文史料,试对这些薄弱环节做一些弥补,以求教大方。

  众所周知,日本在夺取胶州湾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915年对华强加《关于山东省之条约》;1918年诱使北京政府换文;1917年分别与英、美、法、俄做交易,战后通过《凡尔赛条约》继承德国在山东的权利。但是,中国广泛激烈抵制尤其是拒签《凡尔赛条约》,使日本不能完成以条约维护在山东势力的全过程。然而在此后,中日还是为“山东问题”展开了谈判,并订立了《解决山东悬案条约》及关联协定。关于这种变化的由来,聚焦于中方情况所作的论析不少,但对关系甚大的日本所为,特别是其同美英的博弈及影响,却多语焉不详,故还有探讨的余地。

  (一)日本与美英交易促成“山东问题”中日谈判

  巴黎和会以后,中日在“山东问题”上陷入僵局,但日本仍接连对华展开外交攻势:1920年1月中旬提出就“山东问题”进行交涉;4、5月间再提“开议交还青岛及善后各事”;6月中旬又搬出所谓“民四条约”涉及山东的内容及1918年换文,催促谈判。因这些举措均未奏效,日本便促使美英向北京政府提出“劝告”。

  揆诸史实,美英原本支持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权利,可是北京政府在拒签《凡尔赛条约》之后,却仍期待美英及后来成立的国际联盟支持中国对“山东问题”的主张。而日本政府则从未担心美英否定《凡尔赛条约》有关山东条款,对它们拒不支持北京政府的诉求,也乐得间接利用。1921年7月,日本得知美英拟举行华盛顿会议并将日本作为争取合作的主要对象,便以此为筹码与美英交易,推动“山东问题”朝其希望的方向解决。

  7月21日,美国国务卿休斯会见日本驻美大使币原喜重郎,谈及华盛顿会议问题,币原随即将此与中日谈判“山东问题”联系起来,称“如果现下美国政府以迅速解决山东问题是中国的上策,对中国作友好劝告,中国或许会下决心就此问题与日本直接交涉”,这对美国所筹划的会议在“平静温和的气氛中召开”并获得成功,无疑是很重要的一步;至于能否实现,取决于美国政府的决心。休斯认为币原所言“重要且有益”,表示要“善加考量”。而在日本政府方面,外相对币原此举也“完全承认”。其后,币原又应休斯要求,建议本国政府向美密示解决“山东问题”的条件。而日本政府则在9月3日向北京政府正式提出《山东善后措置案大纲》时,令币原及驻英大使林权助分别密告美、英外长,向美方表明“如在此时简单忠告中方当与日本迅速妥结则幸甚”,请英方“谅解”日本的态度。

  美英果真按日本的要求动了起来。9月20日,休斯对中国驻美公使施肇基发出“劝告”:“拒绝直接交涉,则将使中国在世界各国心目中染有不光明之色彩……在美国亦不欲阻止其双方自行解决,而将此种问题牵入会议……此时中国拒绝日本之提议……则日人手中之权利更难收回矣。”而同一天在英国,“伦敦晨报载鲁案事……极盼华盛顿会议开会前,山东、亚波诸问题先行解决,开会时不再提出国际条约及协定解决之事端”。次日,英国“各报评论多认日本为让步,而望我能与开议”。美英同时表明“山东问题”应由中日直接谈判,而不提交华盛顿会议,这当然不是巧合。有趣的是,当时日本驻华公使还注意到:在北京的美系报刊有关中国应否对日谈判的言论,在9月下旬发生了戏剧性反转:此前“反对直接交涉,煽动中方应将全部问题提交华府会议”,但“到这两天,其论调明显骤变,报道的趣旨为:帝国的提案虽未使中国满足,但应以此为基础开始交涉,若结果不如意,则提交华府会议。完全拒绝日本的提案,不仅美国不能赞成,亦非中国之益。”

  就北京政府来说,被美英“劝告”的确成了其对日谈判的巨大推力,只是面对国内强烈反对声浪,它仍难以按日本设定的途径谈判。从史实来看,是中日在华盛顿会议之外、在英美观察员列席的情况下举行谈判。而这种方式,如所周知,也是由美英发明并提出的。9月26日,原美国国务卿蓝辛向施肇基提出:“太平洋会议中国代表须择熟练山东交涉人员,欲山东问题成功,只有移往华盛顿交涉之一法……如日本仍试用威吓手段,中国自可依美国以采取针对之方法”;“最好方法,应日本委任全权代表,与中国全权代表于十月下旬在华盛顿交涉,解决此案”。显然,蓝辛是要中日出席华盛顿会议的代表谈判“山东问题”,并有美国介入的安排。接着,在10月下旬,英国外相又向顾维钧作了简明而完整的表达:“到华盛顿后,由英美居间周旋,在会外磋商解决。”

  (二)日本围绕在山东地盘与美英博弈

  日本寻求解决“山东问题”,意在维护其在山东势力,但美英“于维持机会均等主义、保守德前治青岛时各国所享权利两层,亦视为根本要着”。这就决定了日本与美英必定围绕各自利益展开博弈。这一过程的起点是胶州湾“交还”后的管辖问题,焦点则在于胶济铁路是否由中日“合办”。

  日本最初策划的“交还”,是“将整个胶州湾租借地(包括海面与岛屿)都作为青岛日本专管租界”,驻扎日军,由日方征收各种赋税,办理港务、港湾修筑与填埋,管理水产业,负责租借地一带海面警务;别国人可在日租界杂居,或另设公共租界。因此,在巴黎和会上,日本代表提出了在胶州湾设立日租界问题。但是,这被斥为“损害列强利益,威胁远东和平的基础”。1920年3月,上海英国商会会长发表演说,抨击日本在青岛“一直在采取措施掌握该地港湾、船坞、码头、铁路终点等一带土地的实权,且竭力妨碍别国人在商业中心地得到财产”,“不愿对别国人给予机会,以使其与日本国民在同等且公平的条件下通商”;主张原德国租借地“要按照各国人平等的原则,由以拥有财产为基础选出的市政厅来支配”,海关要“与中国海关一律”,并管理港湾、航标、码头、船坞及码头仓库。另外,在美国,从中国爆发五四运动到华盛顿会议召开之前,谴责、抨击日本在远东扩张尤其是图谋独霸山东的声浪也很高。而当时的日本还很需要列强支持,难以公开对抗机会均等主义,故在1921年9月提出的《山东善后措置案大纲》中宣称,“如中国政府将租借地全部作为自开商埠,承认外国人居住与工商业及其他一切合法职业之自由,且尊重承认外国人已得权利”,则日本收回设立本国租界乃至公共租界的要求。而这最终也在《解决山东悬案条约》中规定下来。

  但是,日本回避与美英对抗,决不意味着它愿在山东收缩自身地盘。必须看到,条约同时还规定:“外国人民在德国旧租借地区域内之既得权,无论在德国租借时或日本军事占领时经合法、公道取得者,应尊重之。”此规定虽用了中方“声明”名义,但源于日方《山东善后措置案大纲》第二条,暗藏日本固守地盘之计。

  本来,胶州湾“开为商埠”不过是增加一个自开口岸,所谓外国人在此的权益,尽可援引既往相关条约规定,但日本却特别提出“尊重”外国人在德日占据期间所获“既得权”,其内涵涉及“自由居住并经营工商及其他合法职业”,日方对胶济铁路及沿线淄川、坊子、金岭镇矿山与所占土地享有权利,可以将胶州湾海岸所产之盐销往日本,拥有在青岛与佐世保之间所设海底电线,合办电灯电话、屠宰场、洗涤所,在青岛开办学校和寺院、保有墓地等。需特别指出的是,按当时青岛日本居留民团与商会的看法,其中“最值得重视的是侨民与土地相关的权利,因为这是可成为日本国民在该区域将来发展基础的最重要权利”。

  原来,日本在占据胶州湾期间,以接收“官有地”、收购“私有地”、填埋洼地等方式大量攫取土地,并将四方、沧口划为“工业地带”,以极低价格将土地租卖给日本人。据“青岛守备军民政部”1920年9月调查,仅该部在青岛转租给日本人的“官有土地”就有1435407.546坪,而租给英美人的土地一共才10883坪,前者是后者的近132倍。此外,当时中方的调查还显示:日本人在“铁路沿线各县并未开放商埠之内陆任便租赁地亩,并在铁道附属地外购置地亩,甚且对于官道公地或民地随意占用”。日本大量占据的土地,即使在“交还”胶州湾之后,也成为其保持巨大优势的重要基础。因此,“主政”胶州湾的日本军方在1919年4月强调:“日本人有土地所有权,且对属中国人所有的土地,得继承德国设定的'绝对购买权’”;对日本人“租借土地、买卖出租房屋”,“须继续承认”。日本政府在1921年11月下旬就胶州湾“土地处置”作出规定:已由日本及他国人租买的土地,都按租买者之意处理。后在“山东悬案细目”交涉中,日方毫不掩饰永久占有到手土地并继续获取土地的图谋,提出“现存土地所有权照旧承认”,“现在租出之官地改为永租权或长期租借权,并按本人之希望付与所有权”,“将来租买土地当依公正宽大之旨行之”。而《山东悬案细目协定》则规定:“日本官宪所许可出租之地”“在租期满了之后,以同一条件准其续租三十年”,再满期后“仍得续租”;至于日本人通过其他方式占有的土地,双方换文写明“作为悬案,留待中日两国政府另行解决”。但实际上,这类情况基本上都会一直维持下去。

  胶济铁路的经济与军事价值极大,而继续控制该路则是日本维护在山东势力的中心环节,顾维钧的回忆与有关华盛顿中日谈判的论著,都指出有关该路的处置是中日之间最大难题。但是,日本未能实现“合办”该路计划,条约规定中国按价“偿还日本”。对此,论者多视为中方成果而较肯定,但很少提及这种变化与美英对日施压的关联。为全面把握事实,这里略作说明。

  日本要“合办”胶济铁路,在巴黎和会上就曾提出,旋被美英指为“沿袭德国旧套”,而成为它们博弈的焦点。到1921年9月,休斯在会见币原喜重郎时,仍强烈反对“合办”,表示:“对全局最重要的问题是铁路的日中合办案……合办只是名义,实际上铁路的经营并不能在日中协同的基础上进行。此外,日本在中国全部或部分参加铁路管理,是侵犯中国的行政权,结果是山东地方的实权为日本保留”。币原竭力辩解,但休斯不为所动,还提出他认为“合适的替代方案”,即“让中国另向日本作必要的补偿”。与此同时,英国也“望日本于铁路等事能再稍让步”。而在对华方面,休斯强调“铁路问题极为重要”;原美国驻华公使芮恩施致函北京政府总统、总理、外交部,称:“于铁路问题未得明白保证以先,中国不能视为开始交涉。”蓝辛等向施肇基明确表示,对“管理该省铁路之权与一外国均分”,“不能退让”。

  美英的反对,使日本感到了很大的压力。11月间日本政府内部商议“山东问题”谈判方案时,外务省的重光葵等明言:“美国国务卿对山东铁路合办方案颇有难色,尤其是美国参议院在山东问题上有障碍,主要源于山东铁路合办案。此外,伦敦《泰晤士报》的论调及世界普遍的舆论,大势上不利于山东铁路合办。”并且,他们还担心日本如固守“合办”,而又同时反对中苏共管中东铁路,会在国际上陷于自相矛盾的困境。因此,他们主张变更从巴黎和会以来一直是日本“已定方针”的“山东铁路合办。”尽管在军方坚持下,日本“阁议决定”仍提“合办”,继而在华盛顿谈判中,日方也为此与中方展开最尖锐的对峙,但最终还是按外务省预案,将“合办”改为中方以4000万日元“偿还日本”即赎路,载入条约及关联协定。对此,美国政府视为自身的胜利,其总统哈定称:“唯因美国方面之抵抗,日本始退步。”

  笔者认为,就谈判而论,日本在胶济铁路问题上主要迫于美英压力而确有让步,顾维钧等据理力争也有可圈可点之处。但是,日本得到美英赞同、通过条约规定中方以4000万日元(年息6%)赎路,不仅是巨额勒索,也是其后来长期控制胶济铁路的凭借,同时还使美英对该路无法与日本有同样地位。对这一问题,仅看谈判的进退而不联系前后实情,就难免导致误判。

  根据《解决山东悬案条约》及关联协定,截至1923年初,日本从山东撤军、“交还”胶州湾、“移交”胶济铁路。由此,“山东问题”被认为“解决”。但此后至九一八事变爆发前的九年间,实情却是:日本将山东作为经济“势力圈”,竭力控制胶济铁路与沿线矿山,多面扩张,对美英势力保持着很大优势。

  (一)日本将山东作为“经济势力圈”

  日本“交还”胶州湾后,在山东有明确目标——将其作为自身的“经济势力圈”;而在该地的日本势力,则由其政府主导将此具体展开。

  早在1919年5月,日本军方就强调“交还”胶州湾后山东在经济上仍有极大重要性,“是日本人牢不可拔的势力范围”。在其看来,青岛是中国中心部门户,在各口岸中与日本工商业中心地相距最近且为不冻港,通过铁路与济南联通,由此“山东省及山西省、陕西省、河南省、甘肃省等中国中原的无限物资,可经青岛港到达日本”,而日本“制品也通过青岛销往中国内陆”;且山东物资丰富、劳动力价格低廉有利于发展工业,而日本在胶州湾与胶济铁路“基础已成”,“青岛市区扩大到德国时代的三倍”,“设施齐备”,“正待进一步发展”。所以,日本军方认为:在“交还”胶州湾后继续保持“既得权利”,对其“作为东洋盟主永保其经济圈”,“有最重大关系”。

  无独有偶,1925年4月,日本驻青岛总领事堀内谦介也发出颇为近似的论调。他在了解胶州湾及胶济铁路沿线地方“一般情况尤其是经济状况与日侨实情”的基础上,称:青岛作为日本商权的“进路”,“具有较上海、大连更有利的条件”,因为上海“属于英国之势力圈”,难期日本商权占优,而大连地稍偏北,从中国大陆门户而言不免多有不便,但“青岛位于华北中间,其背后有山东、山西、直隶、河南、陕西、甘肃、内蒙之广大内陆,随着交通发展,将有丰富的物资沛然流出,而青岛与胶济铁路又幸而扶植起我经济上之优越权,故此方面之开发无疑是我势力圈之扩大”;山东省人口稠密,以河南、山西作为腹地,是日本产品很大的市场,且工业原料、劳动力、食物都很丰富而价廉,故青岛、济南及胶济铁路沿线作为经营工业之地颇为有望。堀内谦介注意到美英势力正加紧对山东扩张,但强调日本势力的基础“未有很大动摇”,因为胶济铁路对日本有“借款关系”,主要矿山、电灯、屠宰等有利企业由日中合办,相当庞大的官有财产“为日本人的公共利益保留”,且日侨有超过300万坪的土地私有权或租借权、2800栋私有房屋,青岛及胶济铁路沿线工厂除了两三例外,也几乎都由日本人经营。此外,他对青岛贸易增长趋势与日本在其中所占地位也颇为看好,认为山东出口的多种副食品“与今日日本国民之经济生活有必不可缺之关系”,棉花、煤炭、烟草、桐材之类工业原料,“今后日本国内也将为工业经营而大加利用”。

  上述人员都认定山东在地理、资源、市场、交通等方面对日本十分有利,强调日本在“交还”胶州湾后仍有巨大优势,主张日本既有必要也有条件将山东作为其“经济势力圈”。对此,当时的日本高层十分认同,1929年4月田中义一之言即可为证:“山东省对我国民经济发展是极重要地方,胶济铁路将来有远伸至河南省方面之命运……其经济价值较之满洲地方毋宁更优,对此人皆肯认。”

  近代日本对华扩张,向来以军政力量充当主导。日据胶州湾期间,其“青岛守备军”对日本势力膨胀起了巨大促进作用。为了一直保持在山东的势力,日本军方在1919年4月又策划“山东地方行政组织变更”,即在撤军后继之以新的“行政”架构,其主要内容是:由“青岛总领事指挥山东铁路沿线各领事”,充当“铁路经营”之“日本方面代表”,并统一日本官民行动,以对付在山东“根深且多有议论”的英美势力与中国“政客”,而不留“可乘之余地”。而日本外务部门,先前早向芝罘、济南派驻领事,在“山东问题”上也一贯争当要角,故对军方的策划十分认可。于是,在日本“交还”胶州湾之日,其驻青岛总领事馆宣布开设,同时,驻青岛及胶济铁路沿线坊子、张店、博山的领事机构经费额度,也列入日本政府《在外公馆费用条例》。胶济铁路干线全长不到400公里,日本在其两端各设一个总领事馆,并在沿线三地分设领事机构,论设领之密、两个总领事馆相距之近,与近代外国在关内各地设领情况对照,可谓绝无仅有。这说明,日本“交还”胶州湾以后,仍竭力维护其集中于胶州湾及胶济铁路沿线的势力,毫不放松对山东的控制。

  与此相应,众多日企也留在山东继续经营。1922年12月底,日本驻青岛总领事森安三郎呈报该地企业状况,列出工商企业190家、银行11家,其中除了3家美英煤油商行、1家本土纱厂、5家本土与别国银行外,都是日企(有91家总部设在济南),包括三井、三菱、大仓等财阀,横滨正金银行与朝鲜银行、东洋拓殖会社等国策企业,日信、铃木、伊藤忠等巨商,内外棉、钟渊等纱厂,日本邮船等航运会社的分支,以及其他很多行业中的企业。以这些日企为主要引力,大量日侨集聚山东,其人数之多在关内各区域中一贯突出。笔者根据所见1926年至1931年日本驻中国关内各领事馆对所涉区域内日侨与别国侨民的统计,列于表1。从中可见:历年山东日侨人数仅次于长江三角洲,在山东的外侨中一直占压倒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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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日本持续控制胶济铁路与沿线矿山

  “交还”胶州湾后,控制胶济铁路与沿线矿山,是日本保持在山东势力的重中之重。日本为此既将《解决山东悬案条约》及关联协定作为枷锁,也在其认为需要时恣意横行,尽显强权面目。

  按《解决山东悬案条约》及关联协定,在中方付清赎路款本息之前,该路财产与收入都作为担保,日本得安插“车务长”和“会计长”介入营运,并对该路收入的使用行使“副署”权。从实情看,日方两长之受聘与权限运用,都由其政府决定与指挥。而借担保与“副署”权干预乃至支配该路收入的使用,便成为日本平时控制该路的突出表现。

  1924年2月,吴佩孚通过交通部,令胶济铁路管理局向在青岛的北归舰队支付15万元,但日方会计主任佐伯彪事先已奉驻青岛总领事不许向路外支付进款之命,拒绝为付款签字,且在得知局长刘堃通过青岛明华银行付款后,立即要求该行取消,并对存有该路进款的各家银行声称:该路存款是日本债权担保,他未署名则不得支付。日方还照会北京政府外长,指责刘堃“挪用”偿还赎路款本息的资源,无视日方会计主任“权限”,扬言“碍难无视”。此事最终以胶澳商埠督办承认取消了结。后来,日方又抵制张宗昌动用该路存款。张宗昌于1925年4月就任山东督办,曾寻求日本支持,但因在浙鲁战争中妨碍胶济铁路营运,特别是令该路管理局绕开日方会计主任,从山东省银行与青岛交通银行支取存款140万元,与日方发生矛盾。日本驻青岛总领事堀内谦介表示“断不能容忍”;驻济南总领事藤田荣介提出“抗议”并逼省督署撤销付款命令,还要上述银行分别为所付之款提交存款证明、保管证书;在探知已付之款尚存若干后,又声称绝对不许支取。张宗昌表示:赎路款利息照付后,“其余款项悉由本总司令支配”。但日方称该路财产与进款都用作担保,禁其不经条约规定手续处置“其余款项”。这意味着:胶济铁路所有财产收入,不经过日方,中方一概不能动用,其“副署”与支配无异。其后,胶济铁路营运收入锐减,不得不延期支付赎路款利息,而日方则趁机迫使该路将进款全部存入正金银行,由其会计主任“监督”所有支出。

  必须指出,日本支配胶济铁路收入之使用,到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也未改变。这有两件事可证。一是1929年3月,在解决济南事变的谈判中,日方提出胶济铁路收入只用于养路费与“偿还日本政府债务本利”,迫使中方照此传令该路局长。二是1930年7、8月间,阎锡山部攻占济南及胶济铁路沿线部分地区,自设铁路管理局,日方立即向阎告以动用路款须经日方会计处长署名,“万一山西方面轻率处理此事,与日本人之间会有激发重大纷争之虞”。于是,阎部占领区的铁路进款都存入正金银行济南支店,路内费用由日方人员签发,而阎所派局长上任后,有20多天对铁路进款未见分文。

  对近代日本侵华势力而言,条约只是其获取和维护权益的工具,然而一旦其认为有需要,又无视条约、恃强横行。日本在1927年至1929年出兵山东期间占据胶济铁路,及此前不许中方变更在鲁大矿业公司的股权,就是明证。

  1927年5月下旬,日本政府决定出兵山东,密令胶济铁路日方车务处长儿玉国雄制定运兵计划。7月上旬,日军从青岛入侵济南,则是由其“铁道运转要员”、胶济铁路日本员工以及从满铁征用的人员从事运输。其时,还有日军被“派驻铁路沿线重要地点潍县、博山、张店等地”。1928年4月至次年5月,日本再度出兵山东,又由驻青岛总领事、日军铁道班主任、儿玉国雄等指挥运输,为日军开往沿线各地及相互联络提供保障。同时,日军驻扎沿线要地,铁路巡警队以日本人为顾问、教官,铁路收入也被用以制造列车装甲、支持沿线“警备”。

  《解决山东悬案条约》规定淄川、坊子与金岭镇三矿由中日“合办”,而作为其产物的鲁大矿业公司,则被日本视为“山东经纶的中枢设施”。但是,该公司中方股份主要由下野的北洋要人靳云鹏、王占元及巨商张子衡等持有,在山东遭强烈反对,张宗昌也想将这些股份“省有”,并以“中方股份之内部移转,与日方毫无关系”,回应日方质问。然而,日方以该公司为禁脔,竟说这是“根本颠覆公司之重大问题”;见张宗昌令该公司将中方股份“交代清楚”,“日本政府深以为恨”,以“累及国际关系大局”恫吓北京政府,警告奉系“实行不顾及对外关系的举措,难保不招致不测失败”,令驻济南总领事促张宗昌“反省”。其后,针对张宗昌迫使张子衡交出股票,又以保留他在公司职位相抗。此间,日方还策划“根本改革”该公司,以日本法律为其基础,交“山东矿业株式会社”经营,收购中方股份,让日本人占核心地位。旋因张宗昌败退,无条件退还张子衡的股票,才未推行。到1929年12月,山东省主席陈调元笔下的鲁大公司,“职员则归日人垄断,营业亦由日人把持”。

  (三)日本在山东经济势力远超美英

  1923年至1931年,在山东居前三位的外国势力,一直是日、美、英,它们都标榜机会均等,但论各方经济势力,却绝非平分秋色。对它们加以比较,有助于认清日本势力在山东扩张的状况。

  首先,日本与美英在山东的经济扩张面,显然有宽窄之别。日本从交通、采矿、制造及贸易各方面展开扩张;而美英除贸易外鲜有扩张,基本未涉足矿山,在制造业投资及厂家数量方面也与日本相差甚远。

  就交通而言,尽管日本与美英都十分看重胶济铁路且曾为此博弈,但结果是日本继续控制,而英美再无影响。同时,日本政府还继续推行其海洋与铁路运输联结之策,指挥和支持日本众多航运企业,保持通往山东各航线,使其船数及总吨数在进出山东各港的中外船舶中,总体上持续占据首位;而美英船舶只在芝罘有优势,在青岛远落后于日本。就采矿而言,日本控制胶济铁路沿线三矿,还支持日商长期非法开采博山煤矿,并对大煤区章丘投资70万元。故日军将上述矿山都归入日本势力,而对别国与山东矿山关系,其1931年所编资料无一字述及。就制造业而言,1928年日本“在青岛及胶济铁路沿线与制造工业相关的投资约达6800余万日元,在此地包括中国与日本在内的各国投资总额中,占了65%(中国占24%,日本以外的别国占10%强)”。日本的投资除去纱厂的4995万日元,余额仍大于中国以外他国投资总额,分别投向缫丝、制革、肥皂、火柴、啤酒、饮料、榨油、制材、化工、砖瓦、蛋加工、制冰等业。到1931年10月,日本投资额又增为9000万日元,其中青岛纱厂6500万日元、他厂1500万日元,济南与胶济铁路沿线各厂1000万日元。而美英直到九一八事变爆发,在山东所开工厂仅有在青岛的烟厂、冻蛋厂各1家,及在二十里堡的烤烟厂1家。

  其次,美英对山东贸易总量与日本相去甚远。在1922年后的9年间,美英对山东的经济扩张在贸易方面最为突出:在芝罘,它们各自每年的贸易额都多于日本;对青岛的贸易额分别在1930年和1931年达到最高点,相当于它们各自在1922年之数的2.6倍、2.7倍多。而统计此间美、英、日在芝罘、青岛贸易额,可知日本之占比,较日据胶州湾时有降低之势,但即使在占比最低的1930年,也比美英贸易额之和多出20%。这表明,日本在山东的贸易额一直居首。至于其缘由,可从进出口两方面来探究。

  从进口贸易看,近代曾长期支撑英国在中外贸易中优势地位的机器棉纺织品进口,自一战爆发后被日本超过且再未反转,而山东乃至华北的外国棉纺织品市场,则基本被在青岛等地的日资纱厂产品及来自日本国内的加工棉布占据,英货地盘则不断萎缩。同时,主要为青岛纱厂所需的美国、印度棉花进口,也一直由日商包揽。此外,曾长期由英国垄断的山东砂糖市场,日糖从一战开始攻入,到20世纪20年代中期,与太古糖已“在伯仲之间”;而青岛与芝罘在日糖输出主力三井洋行的市场榜单上,也一直位置靠前;九一八事变爆发时,日糖在山东已是主要进口货之一。再就山东进口美货来说,煤油销路巨大,但面粉却不敌日货,因为日本将中国东北小麦进口加工后,利用有利汇率大量转销山东。此外,山东进口量较大的纸、杂货、火柴及其原料、木材、机器部件等,也都以日本为主要来源。

  从出口贸易看,日本“交还”胶州湾后,对山东煤炭、棉花、盐、桐材等工业原料,花生及其副产品、鸡蛋、牛肉、牛皮、烟草、麸皮等农产品,需求(含转手买卖)依然巨大,吸引众多日商从事输出。此外,青岛日资纱厂产品在1923年以后对外输出越来越多,1928年甚至占了输出货物首位,这也强化了日本在山东出口贸易中的地位。相比之下,美英从山东出口货物种类数量远不及日本,总体数量也相差很远。

  第三,日本侵入山东金融业之深为美英所不能及。这是日本在山东远胜于美英的经济扩张所导致的,并从它们在山东所设金融机构的数量与规模上反映出来。

  关于金融机构,日据胶州湾期间,青岛既有日本横滨正金银行、朝鲜银行的支行,又有龙口、日升、正隆银行的支行和青岛银行、青岛交易所等,而英、美仅各有汇丰与花旗银行的分支;济南有正金银行、朝鲜银行的支行及济南银行,另有中美合办的中华懋业银行分行。其后9年间的变化是:日本于1923年5月在青岛增设济南银行支行,1925年12月关闭了朝鲜银行济南支行,将龙口银行合并于正隆银行;英国1926年11月在青岛开设渣打银行分支;美国在青岛的银行最迟在1929年关闭,同年停办在济南的银行。此外,芝罘一直有汇丰银行分支而无日本的银行。显然,在这个时期,日本在山东的金融机构,总体上数量仍远多于英美。再就规模而论,英美的银行主要围绕贸易从事对欧美、上海汇兑,“营业机构规模极小……较之于这些银行在上海的优势,真是微微”;但正金银行青岛支店却充当“内外金融机构中心”,既与对山东贸易和诸多工商企业经营互为支撑,又“收受关税、盐税及胶济铁路的收入”,同时与朝鲜银行支行等联结。故日方称:“在此地金融界,日本势力确乎绝大,终非英国银行可比。”

  还须看到,在山东的日、英、美银行中,唯有日方持续非法发行纸币。据山东当局1920年调查:日本“于胶济铁路沿线直至济南等处,数年以来所滥发之军用手票及正金钞票,约计不下七百余万元,其流通者约三百余万之谱”。在胶州湾“交还”后,日币仍持续发行流通。但是,胶海关1934年的报告却称:“收回青岛后……日本银元票除有少数通行于日本商民外,其余殆均收回矣。”查1934年由日本外务省通商局出版、驻青岛总领事馆主持该地商工会议所编纂的《山东经济状况》所述,自日本据胶州湾后,青岛、济南与胶济铁路沿线地方流通的外国纸币,只有正金银行青岛支店发行的银元兑换券,及朝鲜银行与日本银行分别发行的金圆兑换券(因都兑换日元故名),金圆券主要在日侨间使用。1925年7月后,朝鲜银行金圆券停用,而其他日币仍在相应范围内流通。但在这年9月,张宗昌令胶济、津浦两铁路只收山东省银行纸币与现洋,“他种纸币概不准收用”。对此,日本驻青岛总领事堀内谦介强辩日币流通是“既得权”,立即“抗议”;日商也称正金银行券“至今普遍通用”,遭拒收“对日常交易尤其有不少不利不便”;驻济南总领事藤田荣介则逼张宗昌收回成命。1927年,日军的调查报告称:正金银行券在青岛“占有标准通货的地位,交易所授受与大宗交易结账都用它,流通额占首位”,“在济南和胶济铁路沿线地方也无折扣流通”。1929年9月,因正金银行青岛支行拒收中央银行发行的纸币,激怒当地“商号、市民及各征收机关,一律拒用该行钞票”;而日方竭力维持其流通,由驻青岛总领事对当局软硬兼施,商工会议所负责人向当地商会会长说合,驻上海总领事分别与南京政府外长、财长交涉。日方记载表明,在九一八事变后,青岛与济南仍有正金银行券流通,只是数额较以往减少。

  九一八事变前,山东被日本作为“经济势力圈”,也因此成为其武力钳制、威胁、入侵的对象。1927年至1929年日本大举出兵,尤其是制造济南惨案并攻陷这座省城,便是确证。相关论著抨击日军暴行,强调日本出兵与其固守满蒙地盘、阻碍中国统一密切相关,阐述中国社会及对外关系由此所受影响,但对日军钳制、威胁、入侵山东考察不多,故有必要补充。

  (一)日本海军对山东之钳制与协同陆军入侵

  1922年日军撤出山东之后,日本海军仍视其为“特殊地域”,认为“绝不可放手”,加之日舰游弋中国沿海还有条约可凭,故充当了在平时钳制山东的角色。

  1925年3月下旬到4月中旬,面对中国的国民革命高涨,日本海军在北方沿海加强武力,以2个战队、1个水雷战队、1个潜水战队先后泊于青岛、芝罘、旅顺、大连。5月下旬,青岛日本纱厂发生工人大罢工,2艘日本驱逐舰随即开到,佐世保的陆战队也准备出动,迫使青岛当局实行暴力镇压。次年4月上旬,日本“第二舰队”开到青岛、芝罘。停留青岛期间,每天派4000水兵上岸,且以舰机“练习飞行”,展示武力。1927年3月下旬,北伐战争席卷长江下游,日本“第一舰队”又到青岛、芝罘示威,并留“第三战队”在青岛“警备”。该战队进行军舰、飞机、水兵“演练”,其司令官等与驻青岛总领事等商议“警备方针”,派陆战队到四方、沧口及青岛中学“实地察看”。

  1927年5月,日本海军编组“第二遣外舰队”,在长江口以北到辽东沿海实行“警备”,可谓对山东出兵之先声。5月底日军第三十三旅团开往青岛,而海军3艘巡洋舰、1艘驱逐舰在6月初与之会合。第三十三旅团入侵济南等地后,海军负责在青岛市区与四方、沧口“警备”,为此增派4舰到青岛,一直保持到后续陆军抵达。9月上旬,日本陆军撤出山东,但海军仍在其沿海“警备”,12月下旬还向青岛增派巡洋舰及特别陆战队。

  1928年日本对山东再次出兵,打头阵的就是其海军。出兵决定于4月17日作出,“第二遣外舰队”主力在18日就配置于青岛方面;4月20日,天津日军向济南出动,而海军陆战队约550人也在青岛上岸;25日,横须贺的特别陆战队与第六师团先头部队到达青岛。第六师团上岸后迅速入侵济南,在很大程度上是靠海军先期对青岛的密控。5月中上旬,该师团在济南挑起战端,而海军则以3艘巡洋舰、2艘驱逐舰与1艘航母麇集青岛内外港,将860人的陆战队布置于市区与四方、沧口,还在芝罘、龙口、海州等口岸分别配置战舰,既护卫第六师团后背,又充当在青岛日本势力的铠甲。其后第三师团开到并替代了陆战队,但大量日舰仍游弋于青岛、芝罘、龙口之间。

  1929年3月,中日就济南事变达成协定,但日本海军继续钳制山东。这首先体现在“第二遣外舰队”在陆军撤离后负责青岛等地的“警备”。为此,该舰队“主要将巡洋舰配置于青岛……当旗舰到渤海方面行动时……常将驱逐舰配置于青岛”。如表2所示,1929年到1931年,该舰队旗舰绝大多数时间都泊于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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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日本主力舰队春季“巡航”山东沿海成为常态。1929年4月1日至5日,日本“第一舰队”32艘舰船开到青岛,其司令长官等还赴济南考察“日军攻城时战迹”;与此同时,“第二舰队”开到芝罘。1930年3月30日至4月2日,日本“第一舰队”19艘舰船再到青岛。1931年3月31日至4月3日,日本“联合舰队”64艘舰船开进青岛港口数日。

  (二)日本陆军对山东多面威胁、深度侵入

  胶东半岛与辽东及朝鲜隔海相望,与日本也有海上直达通道,而津浦、胶济铁路则分别将天津、青岛与济南联通。从大连、旅顺到青岛,行船1天可达,从日本到青岛也只需3天。至于火车从天津、青岛开到济南,都当日可达。而自清末以来,日本在辽东、朝鲜、天津都驻有重兵,其国内兵力也可随时出动。因此,日本若对山东动武,从这几个地方都可调兵且快速输送。这意味着,日军即使不驻扎于山东,仍可对其保持多面威胁的态势。日本在1927、1928年对山东出兵的过程,也充分证实了这种威胁的存在及其在军事上的效用。

  1927年5月至9月,日军从辽东向山东派兵,第三十三旅团从受命到在青岛上岸,不到4天;第八旅团从大连、旅顺到青岛,船运只用了1天。可见,辽东日军对山东确能做到平时威胁、战时入侵。1928年日军以更大规模入侵山东,调兵涉及在天津的中国驻屯军3个中队,在日本的第六、第三师团,在大连的关东军第二十八旅团,在朝鲜的第二十师团“临时派遣飞行队”与第四十旅团,在日本太刀洗的第十二师团“独立飞行第七中队”。日本平时威胁山东的多个方面的武力,在大动干戈时形成了联动。在天津的日军无视条约规定,在1927年12月就做出动准备,特派中佐小泉恭次“实查研究”,而后率队侵入济南。在日本国内的主力师团,由“第二遣外舰队”与驻青岛、济南的总领事及安插于胶济铁路的日本人配合,将海路与胶济铁路作为便捷通道,在最短时间内侵入山东。而在辽东、朝鲜的日军,也为入侵山东调剂兵力,且将大连周水子机场用作日机从日本、朝鲜飞往山东、天津的中继基地。

  深度侵入一般是侵略军在战争中所为,但日军在山东也采用了这种做法。无论用何借口,日军都将青岛、济南、胶济铁路及沿线要地作为侵入对象。1927年第三十三旅团开到青岛后,未见山东有日人遭遇危险,但还是奉命“以尽可能多的兵力迅速进至济南”。此后,日军两个旅团分控胶济铁路东西两段,使得青岛、济南与坊子、淄川、博山、张店等地,都在其刀锋之下。1928年日本再次出兵,先后有3个中队、2个师团、1个旅团的日军侵入上述地方,其中第六师团制造“五三惨案”,攻陷济南省城,其后该城周围及胶济铁路沿线也不时有日军出动作战。

  还须注意的是,日军当时对山东展开空中行动,进一步增加了其入侵深度。近代日机侵华始于1914年进攻胶州湾德军,而1928年5月上旬“临时派遣飞行队”侵入山东,则是在天空以中国为对手的开端,该队在沧口、济南附近张家庄设机场,配合第六师团进攻济南,还对泰安、长清、张店、博山、王村、莱芜、中阴、东阿、齐河、禹城、平原、德县、恩县、高唐、南镇、三十里铺、平阴、青州、寿光、潍县、昌邑等地实行空袭、侦察,大为扩展了日军兵锋延伸的范围。此外,1928年5月中旬到天津、10月中旬到山东的“独立飞行第七中队”,主要在津京与河北、山东从事谍报行动,所获情报很快被参谋本部编为《华北航空兵要地志》,其中叙述与战机行动相关的华北各省地势、天候气象、常设航线、轰炸目标、各处机场及可设军用机场的地点与相关条件、可利用的相关工厂与修理材料、燃料等,介绍日机在平津与山东的飞行经验,还附有多地机场要图,对沧口、青岛、劳洼、高密、坊子、潍县、张店、淄川、辛庄、张庄、威海卫、芝罘、龙口等地,都有涉及。

  1922年订立的《解决山东悬案条约》及关联协定,对于日本在“交还”胶州湾后维护其在山东势力,是一大关键。其由来固然涉及多种因素,但日本在巴黎和会后之所为,特别是与美英围绕“山东问题”的博弈,无疑是其中的一个关键因素。在胶济铁路问题上,日本从要求“合办”变为向中方勒索巨额赎金,虽反映中日在谈判中的进退,但只有联系此前之日、英、美交涉,及后来日本百般控制该路的实情,方能全面了解其缘由,认清日本侵华手法之多样。在胶州湾“交还”后,日本在华盛顿体系之下,表面上并未反对列强机会均等,但将山东作为“经济势力圈”,在政府主导下,凭借所谓“既得权”,倚靠多年厚植的根基,多方扩张,肆无忌惮。而原本对山东也有很强欲望的美英在经济扩张各方面都不足以与日本抗衡。日本“交还”胶州湾后在山东势力的一家独大,也促使其海陆军持续钳制、威胁山东,直至深度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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