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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桩基”的那些事

 望云1120 2022-09-29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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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让广大喜爱建设工程的法律人能够更好的学习建工知识,我们《建工法律人无限量联盟》特邀请了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所建设工程房地产业务部主任、邢台律协建筑房地产专委会委员、邢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全国一级建造师、全国监理工程师丁玉华律师,为我们专门谈一谈关于“桩基”的那些事,在此特别感谢丁大律师的无私奉献。另,本文谈的“桩基”均以最为常见房建工程为例进行介绍,其他建设工程的“桩基”请各位参照理解。

    一、什么是桩基?它的作用和主要类型是什么?

     通常所说的“地基、基础”工程,“地基”和“基础”并非是一个混同的概念,而是分指建筑物的不同功能和部位。

    “地基”是指建筑物下面支承基础的土体或岩体;“基础”是指建筑物地面以下的承重结构,如承台、框架柱、地梁等。“地基”不是建筑物的组成部分,但它对保证建筑物的耐久性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大地的一部分,地基可分为天然地基和人工地基。

    “桩基”是人工地基的一种地基处理方式,现实中经常会出现地基浅层土质不良,或夯实等地基的处理方式不足以满足高层建筑需要等等问题,此时就可以采用桩基础的形式处理地基问题了。

由于工程项目的地质条件、建筑类型和项目要求等多有不同,按桩材料可分为木桩、混凝土桩、钢桩和复合桩等;按桩的成孔方式又有人工挖孔桩、钻孔桩、预制沉管桩等;按桩基受力和工作方式不同又分摩擦状和端承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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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桩基工程通常的合同签订的形式

      桩基施工属于特种专业施工,桩基施工单位需要取得相应的专业施工资质。通常来讲,大部分施工总承包单位是没有桩基施工资质的。施工总包单位承包内容包含桩基的,往往是将桩基施工以专业分包的形式分包给桩基施工单位,这种专业分包是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分包形式。

      实务中桩基工程的发包,有建设单位发包给桩基施工单位和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给桩基施工单位两种形式。那么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给桩基施工单位,是否违反了《建筑法》关于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呢?实务中各地管理部门对此并无统一和确定的做法。笔者认为对于基础工程,显然属于建筑物本身当然的组成部分,而对于加强和改善地基承载力的桩基工程,是否属于必须一并发包的承包工程尚存在争议。

     三、桩基工程纠纷常见的争议类型

   (一)从争议主体方面

     由于桩基工程的发包有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给桩基施工单位,及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给桩基施工单位两种形式。争议中就出现了桩基施工单位诉建设单位,桩基施工单位诉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诉桩基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诉桩基施工单位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等多种情况。

   (二)常见的争议类型

     桩基工程纠纷的类型基本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类型相似,争议集中在工期、质量和造价三大方面,尤其以造价结算欠款纠纷居多。

     1、工期方面

     由于桩基工程属于一个建设项目的最先头工程,建设单位前期参与相对更为密切,工期影响的因素也往往与建设单位是否取得合法的建设手续、是否有效的进行了配合工作息息相关。加之建设单位在建设前期急需抓紧进行基础、主体工程的后续施工,往往不会单独因工期问题与桩基施工单位产出纠纷,故桩基工程单独的工期纠纷较少。

      2、质量方面

    桩基工程相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方面的争议案件也相对较少。探究其原因,是因为桩基工程的质量问题对工程的整体质量影响太大,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包单位及质量监督机构均较为重视。如果当真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如在承载力实验检测中出现了承载力不合格的情况,也会及时采取补桩、强化处理、调整设计等等方式予以解决。此时由于桩基施工单位理亏,建设单位又急需后续施工,往往会将上述问题协商处理。至于后续施工中如果发现桩基出现轻微的质量瑕疵,在不影响基础和结构安全的情况下,一般建设单位都会淡化处理。

这里需要重点说明的是,桩基工程涉及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桩基施工单位需要在设计年限内承担终身质量责任,以至于“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中,将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承包人的质量豁免情形进行了特别例外的规定。

    3、造价结算方面

    虽然桩基工程由于自身的施工特点,相对于施工合同纠纷的数量较少。但由于地下、地质情况的不确定性,桩基工程造价结算方面的纠纷还是比较多的。

    由于地下、地质情况同发包方提供的地勘报告不一致,如:土质类别不一致、降水措施不一致、维护加强措施不一致等诸多情况。此时桩基施工单位需要及时向发包人、监理人或总包人(如有)进行洽商签证,及时通过各种措施记录下增加的工作量和造价部分。一旦桩基施工单位此项工作管理疏忽,地下工程覆盖后,再产生造价纠纷往往承包人举证就会非常困难。

     笔者若干年前代理了一起桩基施工单位起诉发包人的案件,在那起案件中,合同约定结算价款按桩基的实际方量进行结算。桩基施工单位起诉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记载有发包人和监理人签字的桩基深度测绘汇总单。但发包方矢口否认桩基深度测绘汇总单的真实性,并称签字人与工程备案人员不一致、查无此人、无授权等等。发包人又提交了工程桩基的设计图纸,主张按桩基的设计图纸表明的5米*桩径计算,已经不欠工程款等等。

     发包人此种计算方式整整比桩基施工单位的实际施工量少了近一半的工程量,在第一次开庭时,法庭上法官也无法做出事实真伪的判断,案情进展给桩基施工单位带来了巨大的败诉风险。

     笔者介入案件并代理后,详细的研究了施工图纸,发现发包人主张按桩基的设计图纸标明的5米*桩径的计算方式存在严重的技术缺陷。首先,笔者在图纸说明部分发现该桩为端承桩,其桩长同持力层深度有关;其次,通过代理律师和承包人的技术人员反复核对项目的地勘报告,证明了其地勘报告和桩基深度测绘汇总单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再次,我方在后续的图纸说明中,找到了“桩长须确保打入持力层,不以暂定的5米为限”的记载;最后,代理律师还搜集了施工时的混凝土送料单,提取了单据上记载的灌注位置和方量,结合桩基浇筑充盈系数,同样计算出凝土送料单记载的灌注位置和方量,经计算也和桩基深度测绘汇总单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后来,桩基施工单位又陆续取得了部分证明桩基深度测绘汇总单真实性的录音材料。

     我方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后,第二次庭审中我方在庭审上取得了压倒性的优势,达到   了非常好的庭审效果。庭审后在法庭的协调下,发包人同意协商给付处理,本案很快调解结案,追回了承包人的损失。

     四、感悟和建议

    鉴于桩基工程的上述特点,提醒桩基施工单位一定重视过程管理和法律意识。不要因为桩基工程相对诉讼争议较少,就忽视专业工程顾问律师的重要作用。

建议桩基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期间,就聘请工程项目律师进行过程管控,将上述法律风险,控制和消化在项目中、前期,真正实现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作者简介
    丁玉华,甲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中共党员;现任本所建设工程房地产法研委主任,邢台律协房地产建设工程专委会委员,邢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同时拥有一级建造师资格,先后承办了大量建设工程合同、房地产、经济合同类案件,尤其擅长疑难复杂工程纠纷的处理,是“复合型”的专业工程律师。
     目前担任邢台路桥总公司、邢台市人防办、荣盛发展邢台公司、瑞达房地产公司、冀中邢矿工程公司、德润工程管理公司、中冶地勘五二0公司、河北顺泰建设集团等多家建筑施工企业及房地产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现专职承办建设工程、房地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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