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未发先报个税是否可行?我个人觉得可行。实际工作中,企业难免出现资金暂时没有到位,而税收申报截止日期就到了的情况,这个时候提前发个通知,跟员工解释一下,是没有问题的。 超经营范围开具开票,可以吗?我个人觉得可以。如果是偶尔发生的业务,税控盘中有这个税目,直接开具即可。如果是经常发生的业务,就需要去工商局增加经营范围,然后再开具。 那税务局对这两个问题是怎么回复的呢?跟着涛哥来看一下! 1 问题内容: 你好,我2020年2月工资未发,但是公司已经给我报税,请问这样是否合法,公司一直不给发放2020年2月工资,公司名为***有限公司 税务局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附件: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预扣率表……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实际发放工资时取得的收入为基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进行税款的计算,并在规定的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申报。另外,您在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查询本人的收入纳税记录时,如对相关数据有疑问,可先就该笔收入纳税记录咨询支付单位。 2 这种情况本质上讲就是工资未发,个税先申报了。 分录这个时候是咋做的呢?4月工资5月发(或者说就没发) 4月计提 同时: 注意:这个分录也有些人是先挂个其他应收,意思是先垫的个税,等发工资时候在收回来,如下: 不管是怎么做的,两个分录的本质都是相当于在没发工资时候,提前把个税给算了,然后次月就申报了。 5月直接申报缴纳 看看,你们有没有这样干的? 当然有问题,不仅不符合理论,而且还可能被员工举报。 为什么这么说,这个后面我们详细说。 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 从7月开始就需要按月申报个税,7月所属期和8月所属期都是零申报。 9月实际发放时候就需要计算个税了,那么实际上算下来也是没有个税的。 很简单,就是不管发没发,7月的工资6000,我8月申报7月个税的时候就报了6000收入,8月工资6000,我9月报8月个税也报了6000收入。 事实上,这个读者的做法并无任何问题,个税是有所得才有个税,没有实际发放岂能给别人申报收入数据?新个税实施后,这个问题就凸显出来了,只是以前不涉及汇算,大家都没在意罢了。 现在都要汇算,汇算收入明细一出来,人家没收到这个钱,你又给别人申报了,如果出现类似上面读者的问题,你说人家找不找你。 3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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