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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压力容器设计圈 2022-09-30 发布于江苏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告

2021年第41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经广泛征求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中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进行了修订和调整,同时,新制定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项目》,现一以公告。

      以上目录和项目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

说明:新规定还有6个月的过渡期

一、设计单位许可

1.压力容器分析设计(SAD)监管由总局实施。

(说明:监管单位没有变化)

2. 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移动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监管由总局实施改为由省级实施。

3. 长输管道(GA1、GA2) 设计监管由总局实施改为由省级实施



二、制造单位许可

  1. 球罐(A3)制造监管由总局实施改为由省级实施

  2. 非金属压力容器(A4)制造监管由总局实施改为由省级实施

  3. 移动式压力容器(C2、C3)制造监管由总局实施改为由省级实施

  4. 气瓶(B1、B2、B4、B5制造监管由总局实施改为由省级实施

三、境外特种设备

1. 境外特种设备制造监管由总局实施。

(说明:监管单位没有变化)

四、压力管道元件制造

1.压力管道管子(A1)制造监管由总局实施改为由省级实施。

2.压力管道阀门(A1、A2)制造监管由总局实施改为由省级实施。

五、安全附件制造

1. 爆破片装置制造监管由总局实施。

(说明:监管单位没有变化)

2. 安全阀(A、B)制造监管由总局实施改为由省级实施。

3. 紧急切断阀(A、B)制造监管由总局实施改为由省级实施。

4. 燃气瓶阀门制造监管由总局实施改为由省级实施。

2021年第41号文一些新增加的规范,需要通过型式试验的设备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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