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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又进行考勤,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东山高山图书馆 2022-09-30 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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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单位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进行考勤,不视为实际对劳动者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主张加班费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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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关键词

劳动纠纷/劳动争议/考勤制度/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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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5月16日,饶入职银亿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岗位(工种)为驾驶员其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2015年至2019年,银亿集团有限公司每年均获得了宁波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定时工作制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许银亿集团有限公司中包括驾驶员在内的多个岗位实行自2015年8月起至长期的不定时工作制。饶日常工作中平时在办公室待命,根据公司派车申请出车。工作期间银亿集团有限公司对饶进行上下班考勤。

,饶向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银亿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加班工资。该委裁决驳回饶的全部仲裁请求。劳动者不服,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劳动者诉称:劳动合同约定为不定时工作制。但是在入职以来,公司却是按标准工时工作制,分别在上午8时30分进行上班考勤和下午17时30分进行下班考勤,其间被要求一直在公司上班。当每周上班时间超过40小时或单日上班时间超过8小时,公司并未安排调休或者轮休,也未支付加班费。公司是通过不定时工作制达到其逃避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目的。

用人单位辩称:2015年起至今,公司每年均获得宁波市江北区人社局发放的《不定时工作制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时制度按照不定时工作制确定。饶工作时间符合法律规定,公司亦充分保障了饶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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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从事驾驶员工作,出车时间不固定,属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对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并已经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因此,银亿集团有限公司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工资规定。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工作时间不确定,无法实行加班加点制度,其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至于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银亿集团有限公司对进行上下班考勤,是否可以视为银亿集团有限公司实际对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而应当就超时工作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对此,法院认为:一方面,不定时工作制是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不改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之间仍属于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劳动者仍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包括接受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因此,是否进行考勤并不是区分标准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标准。另一方面,由于的出车时间不固定,需要依据公司内部相关派车申请确定,该工作岗位特点需要在公司待命。在公司待命期间未直接从事驾驶作业,处于休息和值班状态,这也正是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原因所在。银亿集团有限公司虽对进行上下班考勤,要求其在非出车时间在公司待命,但未有证据证明因迟到早退等违反考勤纪律行为会被扣除相应的劳动报酬,即银亿集团有限公司虽对进行上下班考勤,但并未据此实际对的工作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劳动者不服本案判决,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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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工资规定。正如本案法院所指出的,不定时工作制不改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之间仍属于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劳动者仍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包括接受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因此,是否进行考勤并不是区分标准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标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进行上下班考勤,可以视为实际对劳动者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劳动者不能因此主张就超时工作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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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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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16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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