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准工时制加班
根据《劳动法》四十四条规定:(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依照加班工资支付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工资可以分为:日常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三类。
2、综合计算工时制加班
综合计算工时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和工作的需要,不以日为基本单位计算劳动时间,而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劳动时间。虽不受《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限制,但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指制,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应当与该周期内执行标准工作日的总工作时间基本一致;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超过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劳动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3、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时间是指因工作性质决定其工作时间不能固定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其本人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可以自主安排。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4条规定,企业中的下列三类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实际不定时工作时间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制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际不定时工作时间制的职工。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对不同工作时间制度加班费的计算进行了规定,其最后一款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以及《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因工作需要,不论是延长劳动时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可不支付加班工资。
4、计件工作制加班
计件工作时间是指根据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换算到工作时间。根据《劳动法》第37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劳动者在完成基本定额的情况下,劳动者如果继续工作,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有关规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