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根据侵权法原理,任何危险作用的直接操作者不能构成此类侵权案件的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瞬间,驾驶人脱离本车的,因驾驶人本人就是被保险人,当他们因此而受到损害时,应基于其他理由(如劳动安全、雇佣)请求赔偿。机动车驾驶人不可能成为其本人利益的侵权人,并对其自己的损害要求自己保险的赔偿。因此,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时,不能纳入第三人的范围。【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案件索引 基本案情 法院裁判 延伸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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