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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二审改判明确:在交强险医疗费部分限额用完的情况下,将营养费和伙食补助费计算至交强险伤残限额内,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项下包含医疗费、营养费和伙食补助费,交强险伤残赔偿金项下包含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并不包含营养费和伙食补助费。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中院二审改判明确:交强险“次日零时起生效”条款属于格式免责条款,如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应当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险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之规定,保险公司对该格式条款负有说明义...
最高院典型案例:投保义务人对机动车无上路行驶预期情形下未投保交强险的侵权责任认定。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刊载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该案件中,法院明确:《道损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
法院审理本案中,投保人刘某某与某某保险有限公司之间的交强险合同于2021年7月14日9时成立,保险公司未及时将投保单交付给投保人,即未告知投保人合同生效时间为2021年7月15日0时,故双方并未就合同生效时间达成合意,保险单中对合同效力所附期限的约定无效,故应认定合同自成立时即2021年7月14日9时生效,事故发生在2021年7月14日15时,在保险...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就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的损失,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
结合本案中,王某礼是垣曲县宏飞商贸有限公司雇佣的案涉事故车辆的合法驾驶人,也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的被保险人,而被保险人依法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一审认定王某礼在案涉事故中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并判决太平洋保险在交强险内对王某礼亲属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该判项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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