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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对江南富户的统治策略——以沈万三家族为例

 mynotebook 2022-10-05 发布于湖南

【内容提要】沈万三是元末明初闻名一时的江南富豪。沈万三家族兴起得益于元的重商政策,入明后,朱元璋为实现对江南的统治,利用富户的经济实力和在的影响力,鼓励富户参与政权建设,沈万三家族也得朱元璋器重充任粮长并在朝为官。而皇权与地方势力也始终存在根本利益的冲突,以致朱元璋大兴党狱对沈万三家族进行残酷的打击。朱元璋对江南富户的一系列统治策略反映了元明江南政治经济政策的变迁。

《理论观察》 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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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万三及家族经历流传甚广,多为坊间传说。赵世瑜从传说与历史真实联系的角度认为:“沈万三传说与明朝政治史事的关系有很多虚构成分,这个传说的产生和流传的过程本身恰恰是一个历史真实。”〔1〕沈万三的故事涉及元末明初的政治、经济文化诸多方面,具有重要研究价值,沈万三所影射出的正是由元入明江南富豪群体。刘三吾的《沈汉杰墓志铭》和卢充耘的《沈伯熙墓志铭》为明初人撰写,是两处目前比较可信的史料,本文拟从两篇墓志铭入手并结合其他史料,分析明初朱元璋与沈万三家族的互动,以对朱元璋统治江南的手段有进一步认识。
沈万三的父亲名沈祐,有二子,长子即是沈万三,名富,字仲荣;次子沈万四,名贵,字仲华。沈祐早年举家从南浔迁到周庄,发展农业生产,“躬率子弟,服劳其间,粪治有方,涿洩有法,由此起”〔2〕58之后沈万三,作为家庭主要劳力继续亲力农事“嗣业弗替,尝身帅其子弟力穑事”〔3〕65。当时周庄人烟稀少、土地荒芜,“镇西半皆墓地,人烟所萃,惟严字一圩,其东南隅曰东坨,万三住宅在焉。” 沈祐“爱其水田膏沃,土俗忠朴,因家焉”〔3〕40。以上沈家初迁周庄的经历不难看出当时其经济状况,当时沈家最多也就是中人之家,绝对谈不上富裕。周庄地广人稀适宜农耕,但也是荒凉偏僻。安土重迁是传统中国农民的普遍认知观念,元末沈万三一家迁入周庄,更多是因生存的压力。
沈家能从自足的小农之家經营为地方巨富得益于元代的相对宽松的经商环境。元代重农的同时也实行保护和鼓励发展商业的政策,为推动海外贸易的发展,实行官本船法。至元“二十一年,设市舶都转运司于杭、泉二州,官自具船、给本,选人入蕃,贸易诸货。其所获之息,以十分为率,官取其七,所易人得其三。”〔4〕官府如此优惠的经商条件,驱使沈万三在经营农业的同时涉足商业贸易, “沈万三有宅在吴江二十九都周庄,富甲天下,相传由通番而得”〔5〕1633“曽为海贾,奔走徽池宁太常镇富豪间,辗转贸易,致金数百万,因以显富”〔6〕。“元代安业力农、重商和重市舶政策,造就了元代江南农商并重的经济结构。正是元廷宽纵富豪政策,滋润养育了以苏松为中心的一批大地主富商。”〔7〕我们可以大致梳理出沈万三家族的发家历程:元末沈万三一家迁入周庄后,利用当地的优势自然条件,从事农业经营,又抓住了元代宽松的经商政策所带来的贸易机会,发展商业经营,变成了大地主兼商人,富甲一方。
元代纵商政策也致使大地主和大商人阶级膨胀,土地兼并严重,贫富差异悬殊,社会动荡,最终爆发了元末农民起义。“富民多豪强,故元时此辈欺淩小民,武断乡曲,人受其害”〔8〕966, 出身贫寒的朱元璋对于地主盘剥小民有切身体会。与元代的重商观念不同,朱元璋奉行重农抑商的国家治理理念,力图建立一个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社会基础的理想国家,必然要削弱富民经济。但建国之时,国家制度还有待建设与完善,由元入明的地主豪强仍掌握重要的社会财富,而且在地方社会也有深入的影响力,这种基层社会状态在多富户的江南尤为典型。江南地区自南宋以后逐渐成为财富的中心,是国家主要财政收入的来源,所以明代建国后,朱元璋非常重视对这一地区的控制,手握巨资的富户是其管控的主要目标。洪武三年召训浙西富民“使富者得以保其富,贫者得以全其生,尔等当循分守法,能守法则能保身矣,毋淩弱,毋吞贫,毋虐小母,欺老,孝敬父兄,和睦亲族,周给贫乏,逊顺乡里,如此则为良民,若效昔之所为,非良民矣”〔8〕966,这段对浙西富民的告诫,透露出朱元璋的统治理念。明政府既承认富民私人财产合法性,也保护小民免受大户侵吞欺凌,用大户充当国家的代理人,使其安分守己维护国家统治,又教化乡里兼济贫乏,从而实现国家对社会基层的控制。控制富户是国家治理江南社会的重要内容。入明以后,沈万三家族与明政府的互动,是明初朱元璋对江南统治策略的生动体现。
沈万三家族与明王朝有怎样的互动呢?刘三吾为沈万四之子所作的《沈汉杰墓志铭》一文起始便概括了入明以来沈万三家族的历事沉浮,这也是朱元璋与沈万三家族的主要互动内容。“自予备官春坊词垣以来,日于班次拱听圣训,恒钱谷所暨必首称吴中沈氏。国初,有万三公、万四公兄弟率先两淛(浙)户家输其税石者万。……以任海内户家为京官,六曹近侍各举所知,惟万四公曾孙玠简在帝心,首擢奉训大夫、户部仓曹员外郎,例不受禄,继有旨愿受者听。”〔2〕57下面便围绕沈万三家族的明初经历来探讨朱元璋江南控制策略。
刘三吾首先对沈万三家族在明初纳粮的情况进行肯定和赞扬。刘三吾在洪武十八年任左春坊左赞善,朝廷向官僚宣讲征收钱粮的施政,必首称吴中沈氏,沈万三家族在明初交赋纳粮的表现得到了政府的认可。明初万三、万四兄弟率领两浙人户家输税万石,联系到明代的赋役制度,洪武四年设立粮长制,规制以纳粮万石的土地为一个单位,其中田土多者为粮长,督其乡之赋税。江南地区负担了国家最主要财政收入,也最先实行粮长制。在粮长制设立当年“户部奏浙江行省民一百四十八万七千一百四十六户,岁输粮九十三万三千二百六十八石,设粮长一百三十四人”〔8〕1300,平均一个粮长输税粮万石左右。沈万三兄弟纳粮情况与粮长制的规定一致,沈万三家族很可能是在粮长制设立之初,最早担任粮长的富民群体中的一员。富民长期居于乡间,比起官吏更熟悉当地的情况,且掌握社会经济资源的大部分,在乡里颇有声望,沈万三“能推恩以周急难,人皆以长者呼之”〔3〕65。明代设立粮长制的目的就在于以良民治良民,富民在一定程度上是沟通官民的桥梁,国家依靠富民实现其对广大的乡村在政治和经济上的控制,既提高了行政效率又节省治理成本。
沈万三家族充任粮长也并非一帆风顺,沈万三的孙子担任粮长时给沈家带来了一定冲击。洪武十九年,沈至“以户役故缧绁赴秋官,时伯熙亦获戾京师”〔3〕65,沈伯熙出狱后,于当年去世,时年四十岁。家中两个青壮年获罪,出狱后其中一个便病逝,这一连串的变故对沈家势力是不小的打击。沈至任粮长因何获罪,沈伯熙墓志中没有言明,我们可以从粮长制的实行情况加以推测。粮长制作为国家制度其设立的初衷是为保证国家财源,而任粮长的富户在地方除是国家统治的代表外,更多扮演的社会角色是与国家利益相悖的地方豪强,也就导致他们在以国家的名义执行粮长任务时,更多考虑地方豪强团体的利益,因而粮长制“以良民治良民”的理想状态,不可能完全实现。粮长舞弊就是地方与中央利益矛盾问题的表现。在朱元璋的三册大诰中,就有大量粮长舞弊的事例。“刚在粮长制初建的一两年中,苏州府粮长便纷纷以舞弊虐民著闻。粮长诡诈敲剥,弊病百端,这是与明代的统治相始终的。”〔9〕101-102朱元璋面对粮长欺凌小民的问题,除严刑峻法以震慑富民外,还从制度入手。就在沈至获罪的第二年,粮长制进行了完善调整, “洪武二十年,命国子生武淳等分行州县,随粮定区。区设粮长四人……鱼鳞册为经,土田之讼质焉。黄册为纬,赋役之法定焉。凡质卖田土,备书税粮科则,官为籍记之,毋令产去税存以为民害。”〔10〕1881-1882登记田土的鱼鳞图册和登记人户资产的黄册结合,官府掌握国家收入数据,粮长就不能随意欺压小民征收不均,实际就是削弱了富户对于基层经济的控制权。在粮长舞弊屡现,朱元璋意欲规范粮长制,收缩地方富户经济控制权的政治氛围下,列为典型、备受关注的沈家粮长,首当其冲也在情理之中。
刘三吾的墓志作于洪武二十四年,这时沈家虽历难,也依旧显赫,沈万三之子沈茂为广积库提举,而请刘三吾为其父作墓志的沈玠时任户部员外郎。明洪武选官除科举外还行荐举且两途不分轻重,“时中外大小臣工皆得推举,下至仓、库、司、局诸杂流,亦令举文学才干之士。”〔10〕1712资产名望是荐举的主要考察标准,所以荐举的对象多为富民。洪武十九年“命吏部选取直隶、应天诸府州县富民子弟,赴京补吏,于是与选者凡千四百六十人”〔8〕2704。沈茂和沈玠荐举为官出于沈家对朝廷两方面的贡献:献财和充任粮长。①沈茂和沈玠任官职掌,户部仓曹员外郎主管漕运、仓储出纳,广积库是户部属衙,管理库藏。〔11〕江南地区关系最主要的国家财政来源,这样明初苏州沈万三家族既是负责两浙税粮征收与解运的粮长,又在掌管国家财政的户部担任重要官职,可谓显赫一时。可见明初朱元璋控制江南曾采取一种依靠当地富户借其经济实力和在地影响力进行统治的方式。沈玠为官 “例不受禄,继有旨愿受者听”,洪武二十二年与莫礼、张瑾等十人同日辞禄,〔12〕376-377富户荐举为官没有俸禄是当时的惯例,不标准的官僚制度里更凸显朱元璋利用富民经济势力的意味。基于由元入明的背景,明初在经济发达的江南地区元代遗留的地主经济仍是主要经济形式,朱元璋先与江南富户合作是出于明初社会重建和国家机制建设运行亟需资金的现实考虑。
江南富户掌握经济命脉的形式与国家加强中央集权的要求存在根本利益分歧。朱元璋重用沈家为政府办事,地方势力和国家权力的冲突也随之相伴,朱元璋和沈家的关系也显得微妙。洪武二十六年蓝玉案发,沈家被卷入到这场肃清势要的政治风暴中。沈家卷入蓝玉案的起因有一则荒诞的故事,沈万三的女婿顾学文利用粮长职权通奸与人结怨,等到蓝玉案发,被诬告通蓝谋逆,形成大狱。〔12〕454-456《逆臣录》中顾学文通蓝谋逆的供词,有很大嫌疑来自锦衣卫的编造和屈打成招,破绽百出令人难以置信。〔13〕这些含糊不清的缘由展现了朱元璋的意图:借由蓝党之名打击以沈万三家族为代表的富户,最重要的就是削弱这些富户江南经济的把控。在蓝玉案当年便“令浙江、江西、苏松人毋得任户部”〔10〕1744,这意味着沈茂和沈玠不再担任户部官职,皇权赋予的沈家经济控制权力的合法性被收回。到洪武三十一年二月列为蓝党的顾、沈两家以及受牵连的其他当地大族,俱受极刑,抄没田地家财〔5〕1633-1634,则摧毁了地方富豪的权力基础。也在这一年闰五月,朱元璋去世,其对江南大户轰轰烈烈的打击终于落下帷幕。
总而言之,朱元璋同江南富户的互动与明初国家对江南统治策略密切相关。沈万三家族的兴起建立在元代重商的大地主经济下,入明后江南地区主要经济资源仍由富户掌控。出于巩固政权的考虑,朱元璋江南富户采取安抚政策,通过荐举制度和粮长制度等,赋予富户国家权力,使其参与到明政权中,以利用他们的财力和在地方的威望实现国家对基层的控制,实际上也就是富户的地方权力经国家承认后加以合法化。沈万三家族经历政局更替的动荡,也需要稳定下来求得新政权的庇护,出任粮长和在户部为官,巩固了他们的在地势力。但富户久居其乡,更多是与国家权力相对立的地方势力,明王朝和沈万三为代表的富户存在根本利益上的冲突。所以朱元璋虽重用沈万三家族,也一直有所忌惮,沈家粮长之祸把皇权与地方势力的矛盾展露于朱元璋对赋役制度的探索实行中。朱元璋依靠富户以治江南是临时之策,建立起对江南经济的更深入的管控是中央集权国家的必然要求,为实现这一目标朱元璋以严刑峻法下大兴党狱的方式对江南富户进行残酷的打击。沈万三家族及与其有联系的当地大族被列为蓝党,在地势力被严重破坏,改变了元以来江南大地主经济占主导的整体面貌,对国家控制江南加强中央集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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