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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在家中被警察带走,归案后如实供述事实,能否认定为自首?

 邹玉杰律师 2022-10-06 发布于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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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在家中被带走,之后如实交代问题,能不能认定自首?

〇一

1.自首的定义。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法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2.自首的处理。
《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〇二

根据具体情况,自首可以分为两种:
1.一般自首,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包括同案犯)的罪行;
也就是说,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是主动投案,第二是如实供述。
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2.特别自首,即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
《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特殊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情形。

〇三

具体到上面的问题,被警察从家里带走,有没有可能构成自首呢?
当然也是有可能构成自首的。

具体情形如下:
1.嫌疑人明知道有人报案,仍然在家里等待警察的到来,警察到来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嫌疑人自己主动报警,之后在家中等候警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嫌疑人已事先向单位领导或者村委会、居委会主动交待案情,后在家里被带走。
4.警察去嫌疑人家中走访,嫌疑人因为心虚,主动要求警察把自己带走。
5.嫌疑人被抓是因为一个案件,之后主动供述警察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行为等等。

〇四

之前曾办理过一个故意杀人案件。
侦查机关怀疑是当事人杰克干的,但是没有任何证据,所以不敢抓他。
恰巧村里有人报警,说自己家中鸡被这个人给偷走了,于是公安就以盗窃罪为由,他杰克从家中带走了。
到案后,杰克便一五一十地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真是,踏破铁蹄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愁死了的一个案件,竟然因为几只老母鸡,就给轻松破案了。

看来老母鸡不仅能下蛋,还能破案。
真是海水不可斗量,鸡也不可貌相。
这个案件,由于手段比较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在当地影响也特别恶劣,家人感觉肯定要杀人偿命的,就没有委托律师,准备听天由命。
法院就给杰克制定了法律援助律师,也就是我们。
从指派到开庭时间本就不充足,我们拿到卷宗,就着急忙慌地去看守所会见,沟通一下案情。
接着就到了开庭时间。
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提出杰克存在自首情节,理由很简单:
1.本案立案时是盗窃罪,没有证据证明侦查机关掌握了杰克杀人的事实。
2.到案后,杰克主动交代了杀人的事实,属于公安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3.法律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形下,只要如实供述,就应当认定为自首。
4.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邻居纠纷引发的凶杀案,如果被告人有法定从轻情节的,判处死刑时,一定要慎重。换句话说,就是能不杀就最好别杀,毕竟这也是一条人命。
最终,一审法院判处杰克死刑,但是缓期两年执行。
保住了一条命!
这,就属于典型的特别自首。


作者:邹玉杰律师
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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