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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期间医疗纠纷的成因、调节与维权以及相关保障制度的建立

 麻醉MG 2022-10-09 发布于山东

近年来,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患者对医疗质量和医疗期望值的要求不断提高,医疗纠纷现已逐步成为当前社会热点问题之一。麻醉工作,作为医疗行业高风险工作之一,不仅时刻要面对医疗风险,也常常成为医疗事故的“背锅侠”。

为了提升广大同仁应对风险的能力,本期,我们从围术期麻醉相关生命质量调控策略一书中找出麻醉期间医疗纠纷的成因、调节与维权以及相关保障制度的建立等内容分享给大家: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医疗纠纷的定义: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在疾病诊疗过程、治疗结果等相关问题存在争议的情况,其发生多因医患双方对医学知识的不对称,既有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认识的不足,也有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和态度及医院诊疗条件等方面问题。

下面,我们再了解一下近些年医疗纠纷的现状:

据报道,全国有73.33%的医院出现过患者及其家属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的现象,61.84%的医院发生过患者去世后,家属在医院内摆花圈、设灵堂等现象。

医疗纠纷可能发生于患者就诊的各个时期,而围麻醉期医疗纠纷已有多次报道。2013年2月22日一名41岁产妇在佛山妇幼保健院手术中死亡,死者家属为此和医院发生纠纷,坚持认为是医务人员诊疗不当。2014年8月10日,湘潭县妇幼保健院发生一起产妇死亡事件,家属破手术室门而入,媒体失实热炒引得全国关注,事后证实该产妇死于羊水栓塞。2014年10月19日,一产妇在阳新县三医院做剖宫产手术时死亡,死者亲属40余人到医院燃放鞭炮、燃烧纸钱、摆放花圈,并非法停尸,严重扰乱了医疗秩序。

总结来看,当下医疗纠纷具有如下特点:

1.医疗纠纷数量逐年增多,程度愈发激烈,规模增加,处理难度不断增大。发达国家的医疗纠纷发生率远高于我国平均水平,也高于北京、上海、深圳等发达地区,但是发达国家少有类似我国严重的医疗纠纷恶性事件。

2.患方损害赔偿更为突出,索赔金额不断攀升;患方解决纠纷的方法趋向暴力化、专业化,随意打砸医疗设施,肆意辱骂、殴打医务人员,导致医务人员伤残、甚至死亡的现象屡见不鲜。中国医院协会的有关调研报告显示,近几年来,我国暴力伤医事件逐年递增,发生过暴力伤医事件的医院比例从2008年的47.7%上升至2012年的63.7%。

3.受职业医闹等不良风气的影响,医疗纠纷波及面越来越广,负面影响也越来越大。

4.媒体为吸引眼球,失实报道、不当宣传甚至过度炒作,错误引导社会舆论。

那么,麻醉期间医疗纠纷成因有哪些?

1.医方因素:

(1)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与患者沟通不足:疾病的转归并非都是痊愈,在诊治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诸如医疗意外或者医疗并发症等现象进而使患者病情加重乃至死亡,然而由于医方与患方在医疗信息上高度的不对称,如果医生对手术及麻醉的预期效果、潜在风险等有关事项没有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就极有可能使患方没能意识到手术及麻醉风险,从而产生错误认识,产生过高的预期值,当围麻醉期出现突发情况时难以承受,不能理解医方的处理,最终引发医疗纠纷。

(2)医务人员医疗技术不精、工作负荷过重:统计显示,医务人员由于医疗技术不精造成医疗损害引发医疗纠纷的占11.6%。这些医务人员中很多人每天工作量大、精神压力也大,有的医疗技术水平低、临床经验不足,造成漏诊、误诊或者错诊等情况。麻醉医师因技术不精,术前对患者机体整体情况未做到有效评估,未能选择最佳麻醉方式,可直接造成患者及其家属身心损害,最终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

(3)医务人员素质不高,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围术期患者和家属往往都是高度紧张的,他们更加需要医务人员耐心开导,缓解紧张情绪。但医务人员每天要面对大量的患者,进行长时间高强度的劳动,因此有时会疲乏困倦,与患者交流时可能出现态度不好、语言生硬、缺乏耐心甚至有时训斥等问题。我国麻醉医师高强度的工作也经常让人忽略术前访视患者时对其心理的疏导,而这些因素都是患者对医务人员产生不满进而引发医疗纠纷的原因所在。

(4)医疗机构制度不健全:医疗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建立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的有效机制。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医院管理者往往选择息事宁人,对患者的诉求妥协退让,愿意以赔偿换取医院的平安,而不是从根本上去解决问题,去减少围术期不良事件的发生。

2.患方因素:

(1)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的老龄化,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也逐年升高,并有患者年轻化趋势,因此患者在就诊时可能已经合并多个系统疾病,但因为医学常识缺乏,不了解现代医学的局限性,往往对治疗的预期值偏高,同时不能很好地接受可能存在的手术以及麻醉风险,当手术或麻醉相关并发症发生时,往往难以接受,认为是医务人员的技术问题或者失职造成的,最终诱发医疗纠纷。

(2)患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有时维权方式不对。公众获取疾病相关信息的途径不断增多,更多时候对医务人员保持一种怀疑态度, 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诊疗护理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或财产等损害时,患方就会主动采取行动维护自己的权益。其中也有部分患者是迫于高昂医疗费用,无理取闹,夸大医方过错甚至是歪曲事实,索要高额赔偿。

3. 社会因素:

医疗卫生发展水平有限,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存在定的误诊率和漏诊率;机体疾病发展的差异性,疾病的转归并不完全相同,围麻醉期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多种多样,并不能达到零风险。很多医院过分注重效益,采取“以药养医”“以检养医”的方式来获得自身的发展和壮大,随之而来的是患者医疗费用不断上升。高额的医疗费用大大超过患者的承受能力,患者对医护人员极易产生不信任感,医患矛盾随时发生;

另一方面,某些医院在处理纠纷时不能第一时间尽快解决,引起患者强烈的不满。当围术期突发事件最终引发医疗纠纷时,有些科室为了自身利益,选择规避风险,转移矛盾,将纠纷的矛头指向其他科室,而不是选择共同面对纠纷。

麻醉期间突发事件的医疗纠纷调节与维权情况:

为了化解医患矛盾,全国各地颁布了许多政策法规,采取了各种措施手段来调节医疗纠纷。2002年4月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对医疗纠纷处理采取和解、行政调解、诉讼等方式,但这造成了实践中的和解具有极强的任意性,在行政调解中,很多时候患方难以支付额外的医疗事故鉴定费用而让卫生行政部门难以判定是非;而民事诉讼时间冗长、花费高昂、程序繁琐,使得医患双方,特别是患方不愿意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以上这三种调解方式都存在优缺点,单纯凭借一种模式去解决所有的医疗纠纷问题是不可取的,公信力强,能客观公正地维护医患双方的利益,同时社会资源耗费少以及调解成本小是当前衡量医疗纠纷调解模式是否合适的重要标准。

医患本是一家,但在医疗纠纷不断涌现的当今社会,医患双方都是受害者。目前全国各地都在探索相对合适的医疗纠纷解决办法,在实践中有北京模式、上海模式、天津模式、南京模式以及宁波模式等五种典型的医疗纠纷调解模式,由于纠纷日趋复杂,只有整合多方面力量,才能维护好双方利益,以相对好的办法解决纠纷。合理划分责任,消除医患双方对立情绪,综合考虑双方的利益,将矛盾转移,方能缓解医患矛盾。

麻醉期间突发事件相关保障制度建立的迫切性:

围麻醉期突发事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偶然性,一旦发生,则引发医疗纠纷的可能性极大,这也容易导致一些其他不良影响:

首先,为避免纠纷的发生,越来越多的麻醉医生选择防御性医疗,即其医疗的出发点已经从原本的患者利益变成了回避风险,维护自身利益,导致越来越多的麻醉医师拒绝高风险麻醉,暂停手术,而此防御性医疗最终导致的后果是麻醉医师与手术医师之间矛盾的加剧,患者医疗成本的提高,医患矛盾的加剧,最终导致医疗纠纷的形成。

其次,加重医方的经济负担,目前我国医院赔偿费是二级、三级医院的医疗责任赔付构成的主要部分,而医疗保险对医疗纠纷赔偿的风险分担并不明显。我国绝大多数的医疗损害纠纷赔偿是由医院、科室及涉事医务人员本人分担,这无疑给医方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

再次,增加麻醉医师的心理负担,在中国医疗纠纷的解决过程总是漫长的,而医疗过失受害患者及其家属在等待赔偿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影响麻醉医师的工作,如谩骂、侮辱、恐吓甚至是极端暴力行为,这极大地影响了麻醉医师的工作情绪;同时,医疗纠纷对麻醉医师个人的职业前途也影响较大,个人承担的相应医疗赔偿费用对于一个普通的麻醉医师是一个天文数字。因此,制定围麻醉期突发事件相关保障制度,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维护医患双方利益是极其必要的。

下面,我们再谈谈麻醉期间突发事件的预防策略:

围麻醉期突发事件应给予高度重视,处理不当可引起患者严重并发症,最终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要预防其发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充足的人力资源:

有数据显示,我国麻醉医生队伍缺口约30万人,人员短缺使得很多麻醉医师都处于巨大的工作压力之下,麻醉医师猝死的报道已有多例。当出现突发事件时,如若出现人员不足,或是麻醉医师分身乏术时,突发事件引起不良事件的发生率极有可能上升。

2.规范医疗工作:

将日常工作规范化,抢救药品及设备应齐全,定期更新及维护;科室制定围麻醉期突发事件处理的临床路径,制定成文,定期学习,人人知晓。

3.培育合格的麻醉医师:

院方及科室应注意加强医务法制教育,加强防范医疗纠纷意识教育,减少或杜绝医疗差错事故及纠纷的发生;麻醉医师术前仔细了解病史,评估可能的风险,术中加强生命指征的监护;定期参与科室或外院组织业务能力培训,加强业务能力的学习,提升个人能力,让自己在面对围麻醉期突发事件时可以冷静、合理地选择相关处理措施,减少患者可能受到的不良影响。

4.明确麻醉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

实行麻醉医师资格分组授权管理,责任到每一位医师,建立能力评价与再授权机制;如遇高度风险麻醉,须经科内讨论,科主任同意后报医务科,由医务科决议自行审议或提交业务副院长审批;遇急诊手术麻醉,在权限级别内可实施,若遇高风险或预期麻醉超出自己麻醉权限级别,应紧急报告二线值班,必要时向科主任上报,前提是不得延误抢救时机。

5.及时有效的沟通:

围麻醉期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及时与手术医师沟通,双方共同配合,步调一致,解决问题,在文书记录方面也要注意相关记录的真实性与统一性;同时,应及时与患者家属沟通,告知病情的变化及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当需要进一步处理或相关操作时,征得患者家属的知情同意;在并发症出现后,也要及时告知家属,建立有效的沟通平台,取得家属的理解与信任,将医患矛盾降到最低。

当围麻醉期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不可避免时,医方应积极处理与面对可能发生的医疗纠纷问题,及时有效地做好患者及家属的心理疏导工作,建立医患双方有效的沟通平台,正确引导患者尊重和理解医护人员的劳动,公正、客观、理性地对待医疗行为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预防患者及其家属可能出现的过激行为,必要时由第三方调解机构介入,同时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共同建立和谐健康的医患关系。

此外,医院宣传部门也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工作,指导媒体对医疗纠纷客观、真实地报道,正确引导各种舆论。

参考文献及更多围术期患者生命质量调控相关麻醉技术:详见围术期麻醉相关生命质量调控策略

该书围绕围术期和舒适化医疗期间,如何更优化和调控患者的生命质量,从围术期患者生命质量调控相关麻醉技术、麻醉管理、麻醉变革和麻醉思考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和分享。在临床麻醉技术的改革与提升、理论知识的丰富与传播、舒适化医疗与围术期医学理念的推广等诸多事件中不落伍、地位更突出,真正担当起平台型学科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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