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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人物志:川藏风云(三大领主)(9)

 金色年华554 2022-10-09 发布于上海

清代至北洋时期,西藏地方由“三大领主”(即上层喇嘛、噶厦政府、贵族)把持,农奴完全被捆缚在土地上,生死轮回皆受支配。喇嘛教渗透到社会各方面,官员亦由喇嘛、贵族充任,掌握绝对的优势资源形成政教合一的统治,下层的农奴毫无地位可言。根据1959年统计,三大领主占有几乎全部西藏耕地,政府占有38%以上,贵族和寺院分别占有24.3%和36.8%,农奴完全没有土地,自耕农仅有极少量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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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领主——喇嘛、政府、贵族

西藏法律是维护领主利益,剥削底层僧侣、农奴最明显的写照。一种是用于僧侣的戒律教法,寺庙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凡僧人犯法皆由寺庙处理,上层喇嘛依此控制底层僧众;一种是用于俗人的政法,基本沿袭吐蕃时代法律,附加元朝、清朝的某些法律,《十三法典》《十六法典》都经过五世达赖、十三世达赖修订,按血统贵贱,身份高低,把人划分为三等九级。比如《十六法典》规定:“伤人上下有别。民伤官,视伤势轻重,断伤人者手足。主仆之间,主失手伤仆,除治伤不再判罪,主殴仆致伤无赔偿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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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具

领主们在各自领地内既制订法律,又是法律的执行者,他们的一言一行犹如“圣旨”,农奴一概不能违抗。法律刑罚方式极其原始而惨酷,轻微罪名多半当众鞭笞,较重则挖眼、割舌、剁手或足,甚至割鼻、割耳、抽脚筋等,有的被流放为奴,甚至被投入蝎子洞螫死。 五世达赖谕文中写道:“如果你们(指农奴)贪图自由舒服,我特授予拉日孜巴权力,将你们鞭打、砍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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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之人

上层喇嘛多为“活佛”即所谓佛菩萨化身,后被应用于转世继承制度,比如达赖是观音菩萨化身、班禅是无量光佛化身,最大的活佛系统达赖喇嘛拥有西藏地方政教大权,依照惯例理政须年满18岁且获得“格西”学位,因此幼年时由摄政暂时代理。摄政一般由大呼图克图(即蒙语“化身”)活佛充任,此外某些大活佛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任摄政 ,每个大呼图克图都有寺产和庄园。一些大活佛在领地很有权威,噶厦政府也要通过他们才能贯彻政令,而许多小活佛没有私产,借名号地位获取布施存活,以至于数代之后便停止“转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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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政热振活佛

寺院内部等级森严、各有分工,分成许多等级,从事不同职业比如占卜、祈福祛灾、体力杂役、工艺、医药、星算僧、武僧一类等。活佛、堪布、管家及担任要职的僧官喇嘛是上层僧侣,约占喇嘛总数的4%,把持寺院大权;底层喇嘛占90%以上,多数迫于生计、逃避差役或代人出家、替人支差才出家,因无力改变命运,只能如牛马般终日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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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喇嘛

历代达赖喇嘛都有专门理财机构“孜恰列空”,每年放贷给群众获得高利。以噶厦为首的各级政府和贵族、大小寺庙都放高利贷,又以寺院放债最多,债利收入占总收入25%居奇。农奴经常因支差、买种子食物、还旧债、遭遇灾害等缘故借高利贷,加上三大领主强迫公摊债务,有些人欠下还不清的“子孙债”,农奴子弟永远无法摆脱债务。而且,一旦欠债户死亡或逃亡,接替耕种土地的人就要背负欠债户的债务,直到新户无油水可榨,领主便收回土地再租与他人,此外还有一种债务叫“连保债”,以户、村为单位相互担保,一方无力偿还或死亡,由其他各方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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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民窟

噶厦政府的官员由僧俗人员组成,达赖、摄政为二品官衔,噶厦政府设三品的“三俗一僧”噶伦四人。噶厦政府以下有两个主要办事机构,一是由4名四品以上的僧官组成的“译仓”即秘书处,直接由达赖或摄政领导,管理寺庙及僧官任命、调迁,负责起草文件,噶厦必须通过译仓向达赖呈报重大事务;一是由4名四品以上的俗官组成“仔康”即审计处,管理财政和俗官、贵族事务,也负责发布政令,贵族庄园向政府纳税出丁、贵族子弟出任官职等事务,皆经“仔康”登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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噶厦僧俗官员

俗官噶伦多从仔康中选任,僧官噶伦多出自译仓。除“译仓”和“仔康”外,行政官员都是僧俗搭配,在各地方亦如是。噶厦之下最大建制是地区(恰基),设有1—2个四品以上的僧官或俗官担任总管,其中昌都总管通常由噶伦出任,较其他总管权势大,被称为“昌都噶厦”;地区以下是宗,其次是贵族、寺庙庄园辖区“蹊卡”,一等宗由五品僧俗官员2人出任;二等宗、蹊卡由六品僧俗官员2人出任,可以僧俗轮流任职;三等宗、蹊卡由僧俗七品官1人担任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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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族女性

解放前西藏约有200家世袭贵族,每家都有一个到几十个庄园,拥有几百到几万市亩土地,政府的僧俗官员大半出身于贵族,政府权力主要集中在20多家大贵族手中,大贵族犯罪可降为小贵族,甚至免职抄家,而小贵族则较难跃迁成为大贵族。农奴、农民若想成为贵族,除非家里降生达赖、班禅的转世灵童,否则绝无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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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奴

农奴分为差巴、堆穷和朗生三种人,其生、死、婚、嫁皆操于领主之手。所有农奴都需支应乌拉徭役,牧奴负担牧区乌拉差役,“乌拉”即无偿劳役包括各种劳役、捐税、地租等,一种是包括人、牛、马、驴等所支应的劳役,一种是实物、货币的捐税等。据不完全统计,仅噶厦政府一年的乌拉差役就达1892种。政府庄园会租给“差巴”耕种,由差巴缴纳实物,支应乌拉差役,而庄园“自营地”主要由“堆穷”户耕种,收获全部归领主所有,堆穷没有寸土和人身自由;朗生的人生境遇比差巴、堆穷更严酷、更悲惨。农奴通婚由领主干涉甚大,农奴婚后所生子女仍为农奴,生男归男方领主,生女归女方领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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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农奴

“差巴”即(政府)支差者。差巴租种领主的耕地,向政府、庄园支差服役,一旦差巴无后或支不起差,政府则将差地收回分予其他农奴。差巴在农奴等级中高于堆穷,未得领主准许,不能擅自离开庄园。

“堆穷”意为“小户”,由“差巴”分家、破产分化而出的一类人,或是外地逃荒投奔新领主的人。他们大多从领主庄园领种少量份地,有的堆穷租种大差巴户“土地”,同时向领主交人头税,堆穷身份的手工艺人社会地位很低,尤其是铁匠被视为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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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苦的农奴

“朗生”即“家养的”奴隶,他们完全属于领主,被看作“会说话的牲畜”。一般世代为奴,或由“堆穷”破产或抵债,又或卖身、逃亡或收养而沦为朗生不得翻身,领主有权安排朗生做任何事情,也可以转让、抵押、变卖,甚至处死他们而不负法律责任。

牧区领主们将固定数量的牲畜按“租地模式”租给牧农,一种是繁殖幼畜归牧主,一种繁殖幼畜归牧农,缴纳相当量的酥油。凡“接受”牧租,永远不能退租,即使这批牲畜全部死光,牧奴后人也要向牧主交全额租金,假如承租牧奴绝户,则由其亲戚、邻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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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奴翻身做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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