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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物业工匠 2022-10-10 发布于广东

1.1.     行政管理(专指项目管理机构内部的行政管理)

1.1.1.行政管理

1.1.2.财务管理

1.1.3.人事管理

1.1.4.质量管理

1.1.5.其他后勤保障与服务

1.2.     建筑、设备、设施管理

1.2.1.强电系统运行和维修管理

1.2.2.弱电系统运行和维修管理

1.2.3.空调系统运行和维修管理

1.2.4.给排水系统运行和维修管理

1.2.5.建筑、装饰维修管理

1.2.6.电梯运行和维修管理

1.2.7.计算机及网络系统运行和维修管理

1.2.8.能源管理

1.2.9.内部二次装修、展项更新等施工管理

1.2.10.    其他专项服务项目(各类会展、活动保障与服务等)

1.2.11.    影院设备及展品展项设备运行及维修保养不列入服务内容

1.3.     保安管理

1.3.1.治安管理

1.3.2.消防管理

1.3.3.交通管理

1.3.4.突发事件处理

1.3.5.其他专项服务项目

1.4.     环境保洁管理

1.4.1.保洁管理

1.4.2.绿化养护

1.4.3.人工湖管理

1.4.4.外立面清洗

1.4.5.虫害治理

1.4.6.垃圾清运

1.5.     服务管理

1.5.1.游客服务中心服务

1.5.2.售票服务

1.5.3.检票服务

1.5.4.导览、讲解服务

1.5.5.展厅管理服务

1.5.6.影院服务

1.5.7.贵宾接待服务

1.5.8.会务接待服务

1.5.9.行政区域服务(专指学术交流中心区域配套服务)

1.5.10.    热线服务

1.5.11.    游客接送车运营管理(包括地铁口及公交车站至场馆的穿梭巴士、场馆红线区域内的电瓶车等服务与管理)

1.5.12.    商务服务

1.5.13.    酒店管理与服务

1.5.14.    大型活动保障与服务

1.5.15.    其它专项服务项目

1.6.     前期物业管理

1.7.     法津、法规及合同规定的其他必须及可能的管理事项。

1.8.     以下服务项目如有必要,可由社会其他服务供方提供服务:

1.3.1.建筑、设备、设施管理中的部分项目:特种设备的维保项目、弱电系统的维保项目、部分主要设备设施的大修理项目;

1.3.2.环境保洁管理中的部分项目:绿化养护服务、人工湖水质养护、外立面清洗服务、虫害治理服务、垃圾清运服务;

1.3.3.投标文件中必须包含对提供上述服务项目的供方进行监管及考核的方案。

1.3.4.除上述项目外的其他服务项目,未经采购人方许可,必须由投标人自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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