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自《一本书看透股权节税》 ▼ 作者 / 李利威 编辑 / 张莅 排版 / 林晓丽 尚嘉 ![]() 个人持股直接架构,是最为简单、常见的一种持股架构,即个人股东在投资设立一家实体公司时,直接持有该实体公司的股权。创业期,商业模式尚未打磨成熟,股权结构不稳定,公司能否存活下去也不好说,所以很多自然人股东都会选择个人持股直接架构,在该类股权架构设计中,不存在持股平台,股权结构清晰明了。 下面将通过龙女士投资案例,来讲解个人持股直接架构分红的税务处理。 一、案例背景 这个案例的主角是龙女士。2012年1月,龙女士与国有企业虎公司合资成立了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叫重庆神兽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神兽公司”)。 神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龙女士出资490万元,持股比例为49%;虎公司出资510万元,持股比例51%(见图1)。 神兽公司建的商品房地段好,性价比高,很快销售一空。三年后,神兽公司实现盈利。神兽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净资产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1 神兽公司净资产统计表
龙女士得知神兽公司盈利很高兴,但随之而来的却是一个难题:未分配利润都放在神兽公司账户上,股东如何把公司的未分配利润拿出来呢? 实务中有三种常用的方法。 01 发票套现法 该方法的具体操作可以简单归纳为五个步骤:做壳、造假、开票、回款、提款(见图2)。 STEP01 做壳 股东注册成立一个或多个“壳”,这个壳一般是注册在税收洼地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核定征收或财政返还等待遇; STEP02 造假 壳和公司之间虚构业务,并伪造合同; STEP03 开票 “壳”按虚构的业务类型向公司开具发票; STEP04 回款 公司将资金打到壳的账户里; STEP05 提款 股东将资金从壳账户提走。 这种方法简单、粗暴、有效,但风险是显而易见的。 通过虚构业务开具发票,把利润从公司套取出来的行为,不仅是简单的偷税,因为没有真实的交易,可能会构成虚开发票,金额大的话,还会惹上牢狱之灾。 随着大数据管税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已经抛弃这种野蛮的做法。 除此之外,在神兽公司案例中,由于股东不仅是龙女士,还有虎公司。 虎公司是国企,财务合规度要求很高,也不会允许龙女士用发票从神兽公司套取利润。 结论:发票套现法不可行。 02 股东借款法 该种方法的具体操作为,股东龙女士向神兽公司借款,以借款名义把资金从神兽公司账户上提走。 股东龙女士确实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把资金拿走,但为难的是神兽公司,因为股东只借不还,神兽公司账上将出现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 《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个人股东从公司借款,在年底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公司对个人股东的红利分配,个人股东依然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结论:股东借款法依然不可行。 03 公司分红法 其实,当公司有未分配利润时,股东把利润取回,最合规的方式就是股东会决议分红,然后股东以股息红利名义将资金从公司拿走。 二、公司分红 股东把公司盈利取回有发票套现法、股东借款法和公司分红法等三种方法。前两种方法显然是不可取的,于是龙女士决定采用第三种方法。 龙女士和虎公司商议后,召开股东会议,决议将神兽公司4000万元未分配利润全部向两位股东进行分配。其中龙女士取得分红款1960(4000×49%)万元,虎公司取得分红款2040(4000×51%)万元。 两位股东取得的分红款需要纳税吗? 01 龙女士 龙女士是居民个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0%。 也就是说,龙女士需要缴纳392(1960×2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龙女士分红回来的资金,并不用于个人消费,而是又投资一家大象公司,资金仅仅是转了个圈,也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见图3)。 02 虎公司 虎公司和神兽公司均为居民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由于虎公司从神兽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完全满足优惠条件,所以虎公司申请了免税待遇。 如果虎公司分红回来的资金,用于再投资,资金同样是转了个圈,却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03 小结 神兽公司分红后,龙女士取得的股息红利需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没有税收优惠;而虎公司可以申请免税待遇,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税收中性原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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