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策时确认收入实现,不论企业是否实际收到股息、红利等收益款项,此时能否享受投资收益免税优惠呢?今天这篇文章,小编带来小伙伴们一同了解下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正确处理姿势,跟着我们一起来学习下吧。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解读】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一)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收入,是由权益性投资取得的。 在企业所得税法上,投资按照其目的不同可分为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 1、债权性投资 债权性投资是指为取得债权而进行的投资,如购买国债、企业债券等。 债券是以合同形式明确规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约定投资企业在合同到期时收回本金以及已经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从而获得投资回报,其风险和收益率被固定,属于风险和收益相对较小的投资方式。 2、权益性投资 权益性投资是指为取得对另一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而进行的投资。 权益性投资主要是股权投资,其收益与企业的经营效益挂钩,以投资额为限分享企业的盈利并承担企业的损失。根据公司法规定,不经法定程序,在公司存续期间投资不得撤回,因此权益性投资一般无还本日期,企业如果想结束权益性投资并收回本金,则只能依法将所持股份转让。 3、股息红利的实质 股息、红利就是企业在进行结算时,将某一阶段的盈利部分按照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分配给股东的利润。所以,股息、红利是企业经营利润中用于分配给股东作为投资回报的一部分,是股东将企业作为其投资工具而获得的收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股息、红利收入的形式可分为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其中: (1)现金股利又称派股,是指企业以现金形式分配给股东的股利; (2)股票股利又称送红股,是指企业以增发股份的方式代替现金方式向股东派息,通常是按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分配新股数量,以防止企业的资金流失,保证股东所获得的利润继续作为企业的投资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等。 (二)股息、红利收入以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的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分析】 1、股息红利收入VS股权转让收入 (1)股息、红利收入是企业经营利润中用于分配给股东作为投资回报的一部分,是股东将企业作为其投资工具而获得的收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故股息、红利收入是企业从投资方取得的,这样规定也是为了将股息、红利收入和转让股权的收入区分开来。 (2)不同于股息、红利收入是企业从其被投资的企业利润中获得的分配收入,转让股权的收入是企业将【其他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他人而获得的差价收入。 比如,在证券市场上转让股票获得的差价收入是属于本条例第十六条所称转让财产收入,如持有股票的发行公司分配的股利则属于本条所称股息、红利收入。 2、股息红利收入的实现方式—接近与收付实现制 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策时确认收入实现,不论企业是否实际收到股息、红利等收益款项。即企业应当按照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和其他利润分配收益全额确认股息、红利收益金额,企业如用其他方式变相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将权益性投资的全部收益款项作为股息、红利收益。 所以,税法上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已偏离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但又不是纯粹的收付实现制。也就是说,税法上不确认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这是税法与会计的差异之一。 综上所述,我们得出结论,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策时确认收入实现,而不论企业是否实际收到股息、红利等收益款项,此时,企业根据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策确认的投资收益,只要企业符合居民企业之间直接投资的免税条件即可享受免税优惠。 (一)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的规定,(二)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三条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读】 对于个人股东来说,被投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其业务实质是将留存收益和其他资本公积先分配给个人股东,个人股东需要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然后个人股东再将该部分股息红利进行投资,增加被投资企业的资本金,并计算缴纳印花税。 (二)企业所得税 对于法人股东来说,被投资企业将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其业务实质也可以参考个人股东处理方式,即相当于是先分配给股东,股东再投资。不过,与个人股东按照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情况不同的是,投资企业作为法人股东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论企业是否实际收到股息、红利等收益款项,应在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策时确认收入实现,符合直接投资免税优惠条件的,可以适用投资收益免税优惠。同时,被投资企业需要增加注册资本金,计算缴纳印花税。 【解读】 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12]1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将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分红以转增资本,投资企业转增资本的投资收益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投资企业转增资本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可增加投资成本的计税基础。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法人股东来说,被投资企业将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是否适用投资收益免税优惠,投资企业是否能够增加投资成本计税基础,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出台相关税收政策予以明确。企业在应用此项政策时,应当及时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最好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以降低相关税收风险。 2023年度最新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Excel版(公式链接+填报说明+逻辑验证)此套纳税申报表共39张表(含封面+表单),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在2021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并结合小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经验的基础上编制而来。 需要下载此套申报表的小伙伴请点击以下链接:【汇缴更新!】2023年度最新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Excel版(公式链接+填报说明+逻辑验证) *以上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文件,爱问财税二次梳理。 【往期文章推荐】 PS:由于微信公众号推送方式发生变化,请小伙伴们关注【爱问财税】公众号后,按照以下步骤将公众号“设为星标”或“推荐给朋友”,也可以点击文章右下角的“在看”,或将文章分享到朋友圈,帮助到更多的小伙伴。欢迎关注并转发,您的关注就是小编持续分享的动力,再次感谢小伙伴们的支持与鼓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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