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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程序篇之小额诉讼(一百二十九)

 律师戈哥 2022-10-12 发布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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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转小额诉讼程序

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已按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审理前可转为简易程序审理。那么,是否可以据此认为对按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可在开庭理前转为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答:对按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审理前是否能够转为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问题,目前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本质仍为简易程序,且法无禁止即为自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2021修正后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既然没有明确禁止当事人选择使用小额诉讼程序,那么就应该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允许其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另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2021修正后第一百六十条】中的“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并未明确排除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但该法第一百六十二条【2021修正后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修改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由此可见,当事人要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还需满足“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五十)以下”这一限制条件,否则只能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我们认为,两种观点各有其道理,在立法机关作出定论前,各地法院可根据本地实际进行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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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
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应当如何向当事人告知小额诉讼案件的特殊之处?

答:民事诉讼中,告知是指人民法院将有关事项在特定时间、以特定方式告诉当事人让其知道的一种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告知义务的价值取向包括:督促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积极办案;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帮助当事人清楚相关诉讼事项,提高案件审理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相对普通程序而言,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更为陌生。为了让当事人能更多地了解小额诉讼的特殊性,并在此基础上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配合人民法院提高审理效率,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六条(2022修正后为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了法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时应当告知当事人的事项:“人民法院受理小讼件,应当向当人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等相关事项”实务中,人民法院至少应向当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为审判员独任制审理、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当事人不得上诉、审理期限不超过3个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等事项。除此之外,人民法院还可以向当事人告知当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标的金额的上限、适用的案件类型、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以及申请再审救济、裁判文书将会简化等事项。至于告知的方式,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不少人民法院都通过在立案大厅或诉讼服务中心内设置小额诉讼专题宣传栏、放小额诉讼程序指南等方式介绍上述小额诉讼案件的特殊之处。但我们认为,从避免“案结事不了”出发,有必要对每一个小额诉讼案件的当事人进行专门告知。而且,建议尽量使用《小额诉讼须知》等书面材料告知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签收后收回存档;只有在极特殊情况下(如当事人不能正常阅读文字),可以采用口头告知形式但仍应将告知内容记入笔录存档。另外,虽然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告知的时间,但我们认为最晚应在开庭审理前,否则,不利于当事人行使异议等相关诉讼权利。

  本公众号近期将持续更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新版《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直至更新完毕。敬请关注!因《民诉法》及司法解释已修订,故文中将对涉及的法条手动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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