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争议大:超龄人员工伤补助金可按人损规则递减吗?二审说理太全面!

 律师戈哥 2022-10-12 发布于河南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1日,信实公司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赵某某(未签订书面合同),工种为环卫工人,负责捡漂作业,工作时间为每日7时~10时,13时~16时,工作区域为江阴市澄鹿路(三房巷区段)。2018年4月12日14时07分,赵某某在江阴市集团公司大楼地段捡垃圾时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经江阴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本号注:赵某某死亡时已65周岁)

2018年8月9日,认定为工伤。后信实公司不服工伤认定结论,以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败诉后仍不服,上诉后也被驳回。

赵某某的俩女儿已经在赵某某的交通事故赔偿中获得赔偿款627500元

信实公司为赵某某投保了“国寿高危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国家e家吉祥送福综合意外伤害保险”,赵某某的俩女儿经申请赔付,获得理赔款40万元。

因就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发生争议,赵某某的俩女儿于2019年7月30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被申请人信实公司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元、丧葬补助金39870元。赵某某的俩女儿获得了仲裁的支持。信实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公司:工伤补助金应比照人损规则递减
信实公司首先认为其不应按工伤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即使其需承担工亡赔偿责任,法院亦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工亡补助金。理由是,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在立法之初并未考虑到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存在超过退休年龄的情形,该情形属于法律漏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对工亡职工余生可能创造财富的补偿,是作为工亡职工未来生存年限中的收入丧失或其家庭预期收入的减少之补偿。因此,应当采取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方法填补该漏洞。赵某某发生事故时已经年满65周岁,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当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适用。

一审观点:工伤与人损赔偿标准不相关
1.关于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关系。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尽管赵某某俩女儿已经在赵某某的交通事故赔偿中获得赔偿款627500元,但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属于医疗费,故信实公司关于在本案中扣除交通事故赔偿款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2.关于工伤保险赔偿与商业保险赔偿的关系。劳动者因受到工伤依人身意外保险或其他商业保险合同获得赔偿的,还可享受工伤保险赔偿,二者不能互相替代。本案中,尽管赵某某俩女儿从信实公司为赵金妹投保意外保险中获得了理赔款,但信实公司要求扣除相应款项金额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3.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能否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计算死亡赔偿金的相关规定按年龄予以扣算的问题,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死亡赔偿金分属于不同性质的赔偿机制,计算办法也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故信实公司的相关主张亦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信实公司未为赵某某缴纳工伤保险,应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27920元。
二审:工伤补助金应比照人损规则递减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超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工作遭遇事故是否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获取相应赔偿?二、如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获取赔偿,超过六十周岁劳动者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当如何计算?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款能否用以抵扣其所需负担的赔偿款?

关于第一个焦点和第三个焦点比较简单,同一审判决,这里就不再摘录重点摘录具有新奇效果的第二个焦点:

关于争议焦点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的规定可知,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其目的旨在“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因此,作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的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所确定的权利主体,亦主要是指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编职工。当然,为了全面保障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又与用工单位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当给予平等对待,明确即便其“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但是,对如何计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对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予以衡量:
一是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性质来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条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可知,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分支,同样应当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相关赔偿的设定系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且明确,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我国侵权责任制度制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相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本质上亦是基于对受害人的基本物质补偿,强调的是普适性与有限性。因此,在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务工人员发生工伤并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时,应当依法考虑到其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一般职工的差异,并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有所体现。
二是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计算方式来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该计算方式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所确定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方式几乎完全一致,差异仅在于后者的基数存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之分(本号注:现在人损也不分城镇和农村了,都按城镇标准执行了)。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同样以该计算方式来统一确定,亦是采用的定额赔偿法,通过对在岗职工可以获取的合理的预期收入,以抽象化、定型化的方式确定工亡职工未来收入的损失。但是,对于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劳动能力可持续状态及未来因务工获取收入的年限明显短于普通职工的高龄工亡职工,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是否应作区分,显然《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鉴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计算方式与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所确定的死亡赔偿金完全一致,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又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同样亦受到一般的合乎该赔偿项目基本计算逻辑的制约,即同样应当类比考虑具体工亡职工可以获取务工收入的年龄因素
三是从提升社会经济活力,鼓励再就业和减轻企业负担的角度来分析发展是硬道理,充分激活社会各界的经济活力,最大限度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优越性的集中体现,也是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得以持续发展并最终实现的根本保证。随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趋势愈发明显,离退休人员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其他人员二次就业的情形将越发普遍,一方面,认定他们与现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利于对这一人群的劳动保护;但另一方面,亦应当充分考虑企业负担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实际困难。鉴于用人单位聘用该部分劳动者时并无法与普通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同样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现实,一旦发生工伤则不得不由用人单位全额负担工伤赔偿责任,如果仍按照普通职工一样享有完全一致的工伤保险待遇,则超出了一般人的社会常识,亦无形中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长此以往,亦变相排斥了用人单位聘用高龄职工再就业的行为,对于激活仍有丰富工作经验和一定劳动能力的高龄人群继续为社会为家庭做出贡献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在确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时,亦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对用人单位聘用高龄职工再就业的行为给予鼓励与肯定。
据上,对于已达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发生工亡的,在确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金额时,应当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所确定的限制赔偿规则,即亦遵循“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的计算方式予以确定。鉴于赵某某工亡时已满65周岁,未满66周岁,因此,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重新核定赵某某2018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545940元(727920元÷20×15)。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但因对超过六十周岁劳动者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何计算,现有法律、司法解释并未有明确规定,与本院对该损失的计算方式存在认识上的差异,故二审对相关赔偿项目的金额作出调整。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案例点评

1.二审判决确实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
2.二审说理实在太充分了,道出了现实的无奈,随着老龄化社会越来越深入,超龄人员就业将越来越普遍,但现在工伤保险又不能覆盖他们(个别地方已经放开,如浙江、广东、四川等,但也有限制,如年龄限制,男不能超过65岁,女不能超过60岁等),商业保险(雇主责任险可以,但对于超龄人员,商业保险公司一般也不愿承保了,只能买商业保险了)又不能代替雇主责任,如果不能更好解决这个问题,恐将损害超龄人员的二次就业问题。
不管你是否认同二审判决,让我们为二审说理点个赞吧!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