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刘哲 刘哲说法 2022-10-16 08:00 发表于北京 在回答如何提之前,首先应该回答的是,是否应该提出量刑建议? 为什么对这个问题还是有疑惑呢,这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有这样一条规定,被告人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未认罪认罚,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再通知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对前款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就定罪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本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判决。 这里的意思就是被告人告诉法院他要认罪认罚了,这个时候法官可以不用让检察官在提出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了,听一下意见就行了,当然这里指的是一审,二审自然也就可以参照适用。 既然法官不通知检察官提量刑建议,自然提量刑建议的机会就没有了,那就是想提也就提不了了。 那么是不是法官既然不让检察官提量刑建议,检察官是不是就算了? 我认为还不能算了。 前两天在《二审认罪认罚是否需要检察官参与?》一问已经分析检察官需要参与的问题,在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即使法院不太愿意检察官参与认罪认罚程序之中,检察官仍然需要参与,因为这是认罪认罚的本质所决定的。因为认罪认罚的本质是同意指控的定罪量刑建议,而不是判决的定罪量刑建议。 因为判决的定罪量刑建议是一个确定的,终结性的结论,不管事前获知和善意。 法官不应尚未量刑协商的一方,否则谁来居间裁量呢? 法官的中立性决定了,他不能与被告人进行谈判,否则就相当于剥夺了辩护权,也逾越了控审分离的界限。 不能因为提高效率就违背程序正义原则,这是得不偿失的。 因此,检察官的量刑建议该提还是要提。 但是如果法官都不告诉我这个事,我又怎么提呢? 其实,他不可能不告诉你,因为根据司法解释他要就认罪认罚问题征求控辩双方的意见,在征求意见的时候你就可以提量刑建议,这就是我们检察机关的意见。否则你打算说什么意见呢?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越是明确,越是能够检验被告人的悔过程度。 既然之前没有认罪认罚,现在幡然悔悟,但到底是投机心理,还是发自内心,那就看态度是否真诚,还是意味捞取最大的好处? 如果被告人漫天要价,无限拉低应处刑罚,那检察机关当然不能做事不管,任其随意而为。 在这种情况下,最好的方式就是主动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最好是确定刑的量刑建议,来检验被告人认罪的真诚性。 这个要提出的量刑建议的从宽幅度自然应该低于审查起诉阶段的量刑建议,现在是二审,也应该低于一审阶段的量刑建议,就是要在量刑建议的减让幅度上体现被告人的后知后觉。 虽让你现在才认罪认罚,既然悔悟的晚,那需要改造教育的时间就要长,自然量刑上就不能从宽太多,就不可能与之前一样,甚至比之前还轻,那是不符合常理的。 此时由检察官来提出有限从宽的量刑建议就是适当的,也是非常必要的。 而法官根据检察机关具体明确的量刑建议,以及被告人对这个具体明确量刑建议的态度,综合判断,判处最终的刑罚,才体现了法官的中立性。 既然需要提出量刑建议,就又涉及到是否需要签署具结书的问题。 有的法官比较机械,认为一律都要签署具结书。 我倒是认为没有这个必要,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来看,目的也确实是在提高效率。 最重要的是,通过审理的方式就足以确定控辩双方意见的真实性,再行签署具结书就显得意义不大了。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签订具结书主要是审查起诉阶段的内容,在审判阶段并无明确要求。 但是如果签署具结书的话,那样程序自然更加完整,不能说有什么问题。 但是同样不签署具结书并不能说明有什么问题,因为这毕竟是在审判阶段,并不是审查起诉阶段,能够用庭审的方式三方同时确认的问题,就没有必要双方确认之后,再三方确认。 也就是问题尽量在当庭说清楚,检察机关在庭上就上诉人认罪认罚的问题提出新的量刑建议,上诉人就该量刑建议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但有的时候是这样的,第一次开庭的时候,上诉人可能没有完全想好,很有可能不同意检察机关新的量刑建议。主要是因为他的期望过大,因为这个量刑建议满足不了他的需要,他就没有同意,这实际上就是认罪认罚又没有认成。 但很有可能在开庭之后就后悔了,又想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了。 此时就有一个是否再次开庭的问题。 有的观点就认为,这个时候就是再签了一个具结书,然后书面提交法庭,法庭直接审理定案就行了,就没有必要再次开庭了。 但我认为这样并不合适,即使此时再签订一个具结书,但是未经过开庭审理确认也不应该成为定案的依据,可能影响司法公正。 比如这个具结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当庭向被告人确认,没有当庭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没有将确认过程计入笔录。即使上诉人此时的认罪认罚只是口头表示并没有签订具结书,也有必要进行再次开庭确认。 这种确认是不能通过法官提讯的方式完成的,比如通过公开的开庭审理的方式才是真正透明的,才能产生公信力。 而且如果法官通过提讯的方式确认的时候,被告人说出了一些什么情况,检察官如果不在场也无法进行有效解释说明,也就是没有一个双方质证的问题,也不能保证检察机关的意见表达权,从而容易产生司法专断。 因此最好的方式仍然还是再次开庭,但法官在量刑时应该将上诉人态度反复的情况考虑进来,对此从宽幅度有所保留。 事实上,在检察官再次提出量刑建议的时候也同样应该考虑量刑建议的折扣问题。 对于这种折扣问题,可以考虑在一些量刑建议规范意见予以进一步的明确,从而对态度反复的投机主义悔罪态度予以遏制。 当然,我认为这种二次开庭最终仍由法院根据情况决定,对于上诉人的反复态度并没有必要一再迁就,在第一开庭时就应该确认其最终态度,其表明最终态度之后,庭后又改变的,并非一定非要接受不可。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接受。 我认为只要在对定罪量刑影响较大,尤其是对死刑死否判处影响较大的时候应当接受其态度的改变,在其他情形完全可以根据情况不予接受。 也就是不接受其再次改变的态度,只是以第一次开庭时为准。 也就是说法庭的认罪认罚大门不是永远敞开的,应该有必要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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