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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青:检法两院过度沟通将会打破诉讼平衡

 南国红叶LY9 2023-06-23 发布于湖北

作者:叶青,华东政法大学校长、教授。

来源:《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12期;节选自《程序正义视角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检察机关沟通之维》,注释从略;本推文题目为法官隔壁公众号所加,部分段落为法官隔壁公众号所分。


      1.控审“沟通过剩”的表现

  程序的本质是控权。法律程序具有规范权力行使、促进权力分工、防范权力滥用的功能,而分化和独立则是程序的灵魂。程序分离原则,是指为了促进不同程序目的、程序功能的有效实现,不同主体或者同一主体享有、行使多种不同性质的权力时应当遵循的,不同法律程序之间应相互独立,不得出现程序混淆、程序借用、程序规避等行为的法律程序运行原则。控审分离正是程序分离原则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具体表现。

  然而,无论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之初,还是在进入立法实践至今,检察机关与法院之间均存在就认罪认罚案件“沟通过剩”的现象。有学者经实证调研发现:“在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期,检察官和法官基本上一案一沟通;随着检察官实践经验的增多,后期的沟通逐渐减少,但当遇到新情况时,检察官仍然会与法官进行深入沟通。就沟通的时间而言,一般是在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前,案件还没有移送法院时。”

      更有研究者指出,为了避免控审冲突的加剧,一些地区的实务部门自发形成了“检法协同”的格局,检察机关通常在审前与法院就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内容提前沟通,待后者认可后再提起诉讼,有时法官甚至也会提前介入审前的控辩合意程序,与检察官、被追诉方就案件的定罪量刑问题事先沟通,形成“三方合意”,几乎成为当前的“惯例”。

  然而,个案办理过程中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沟通,尤其是认罪认罚语境下对于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沟通,并于审前达成检法共识,此举显然与控审分离原则相悖,也必然会对审判中立、庭审实质化等造成一定冲击。“无论是考虑到避免审判人员形成预断的需要,还是避免侦控机关对审判法律评价的不当影响的需要,我们认为这种惯常做法都应当予以有效限制。”

  2.控审“沟通过剩”的原因

  首先,与检察人员提出量刑建议的能力欠缺有关。客观而言,检察机关现阶段很难达到不分罪名、无论轻重均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要求。一方面,检察官有“重定罪、轻量刑”的传统,在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能力上存在短板,缺乏足够的经验。另一方面,量刑时要考虑罪与刑、诉讼各方利益、刑罚的惩罚与教育功能、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功能以及类案等诸多因素的平衡,也确实是项“技术活”。在这种情况下,若要求对绝大部分认罪认罚案件均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检察人员就只有依赖“一案一沟通”等与法官间的“过度沟通”了。

  其次,与认罪认罚制度适用上的高标准有关。“之所以推崇确定刑量刑建议,主要着眼于控辩量刑协商的角度,精准的量刑建议可以提高协商条件的明确性和协商结果的可预测性,有助于被告人协商地位的改善,整体上对被告人有利。”在此背景下,一方面,随着检察机关对于量刑建议工作的日益重视、检察官实践经验的增多,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的能力不断提升;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对此项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指出:“2019年1月至今年8月,量刑建议采纳率为87.7%。其中,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率从27.3%上升至76%;庭审对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为89.9%。”

      从2018年入法到2019年的数据呈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足以反映出检察机关对该项制度的重视以及检察人员付出的努力。然而,在检察人员的相关能力提升可能还需要假以时日的情况下,取得这样的数据可能也会产生一些实践问题,如《贯彻审议意见通知》所指出的“存在一些地方片面追求适用率导致部分案件质效不高的问题”,该通知因此才要求“既不能为了追求高适用率,胁迫或者诱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也不能无正当理由,对要求一再从轻的犯罪嫌疑人过度迁就,防止造成量刑失当、轻纵犯罪,影响司法权威”。

  最后,检法关系在理论认识上存在混乱。一是关于检法关系的认识模糊。检法之间的互相配合必须是在法律限度内的配合,且不能忽视两者之间的制约。如对于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控审可以在“控辩审”三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提前沟通,但这种关系在现实中多被理解为加强配合、忽视制约,特别是忽视辩护方,从而控辩失去平衡,控审逾越界限。如不少声音都提出“加强检察机关与法院在量刑建议问题上的沟通,听取法院的相关意见”;“尤其是在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时,应充分与法官沟通,争取达成一致”。

      二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法职能定位争议。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以检察机关为主导进行设计的,但也受到质疑。“我国在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过程中存在的最大教训,就是没有给予法官在认罪认罚程序中的主导作用”,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在法官的主持下,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参与下,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展开协商,并形成一个为各方接受的量刑方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法主导地位的争议,在实践中变成两家协商一致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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