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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证人、鉴定人或者他们的近亲属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保护请求的怎么办?(第1142期...

 九天御风002 2022-10-17 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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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证人、鉴定人或者他们的近亲属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保护请求的怎么办?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保护请求的,公诉人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公诉人经审查认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或者他们的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威胁或者侵害的风险,符合下列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说明意见和理由,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或者他们的近亲属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予以保护。

        1.采取保护措施的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刑事案件。

        2.采取保护措施的对象(以下简称:被保护人):

        (1)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以下简称:证人)。

        (2)证人的近亲属,包括证人的未婚夫(妻)、共同居住人等其他与证人有密切关系的人员。

        (3)共同犯罪案件中,指认同案犯的其他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4)在查明有关犯罪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追缴、没收赃款赃物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采取保护措施的前提:在刑事审判活动的作证期限内,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确有必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4.采取保护措施的方式:

        (1)开庭审理前核实被保护人的身份。

        (2)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代替被保护人,不公开被保护人真实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被保护人使用化名等代替个人信息的,签名以捺指印代替。

        (3)采取不暴露被保护人外貌、真实声音、限制询问、视频作证方式等出庭作证措施。必要时,由审判人员庭外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4)被保护人真实身份信息和使用化名情况的书面材料应当标明密级,单独成卷。

        (5)辩护律师查阅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使用化名情况的,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书。

        (6)禁止特定的人员[1]接触被保护人的,应当下达禁止令书面告知特定的人员。

        (7)经被保护人同意,对被保护人人身和住宅安装定位、报警、视频监控、电话屏蔽等专门性保护措施。必要时,指派专门人员对被保护人的住宅进行守护、巡逻,或者在一定期限内开展贴身保护。

        (8)经被保护人同意,在刑事审判活动的作证期限内,将被保护人安置于能够保障其人身安全的适当环境,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或者长期安排到其他地方居住生活。

        (9)经被保护人申请,变更被保护人的住址或者姓名。

        (10)采取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5.采取保护措施的形式:可以采取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6.采取保护措施的提起:被保护人提出保护请求,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决定。

        7.采取保护措施的机关:由人民法院决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商请公安机关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8.采取保护措施的期限:一般在刑事审判活动的作证期限内。被保护人面临特别重大人身安全危险的,可以采取长期性保护措施。

[1]特定人员:是指犯罪嫌疑人以及与犯罪组织、犯罪嫌疑人有一定关系,可能实施危害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人员。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2017年1月23日公通字[2017]2号)第25条第2款。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3月20日)

        第二十一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

        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20日  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告(第1号)]

        第九十条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6月13日  法发[2010]20号)

        第十六条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26日)

        12

        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2016年10月9日  司发通[2016]98号)

        三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7年2月17日  法发[2017]5号)

        16

        7、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2017年11月27日  法发[2017]31号)

        第十六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1月26日  法释[2021]1号)

        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五十六条、第五百五十八条

        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15年9月25日  高检发[2015]10号)

        5、17

        10、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月30日  高检发释字[2019]4号)

        第五条、第七十九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二条、第四百零七条

        11、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7月5日  公通字[2016]18号)

        17-02

        1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2017年1月23日  公通字[2017]2号)(内部)

        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1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7月20日  公安部令第159号)

        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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