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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可以主张利息损失吗?

 Zmlsjh 2022-10-17 发布于内蒙古

近期代理的一个合同纠纷案,法院组织庭前谈话,被告提出了“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原告无权主张利息损失”的答辩要点。被告的答辩是不能成立的,本文进行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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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一、案情简介

2019年3月,土耳其F旅行社(以下简称“F旅行社”)与境内的北京W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签署《出境旅游组团社与境外接待社合同》,合同约定由F旅行社负责接待W公司安排的旅游团等相关事宜;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

2022年6月,F旅行社起诉W公司,要求W公司支付欠付的旅游团团款80万美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80万美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1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W公司辩称,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F旅行社主张利息没有依据。

二、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条、《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综上,旅行社接待合同虽未约定违约金和逾期付款利息,但收款方依然有权参照适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主张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1.3-1.5倍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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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证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224号《南京世界村健康智慧商城有限公司、大连多麦德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09.28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利息部分。……根据合同约定,南京世界村公司应于系统上线稳定运行1个月后付清合同余款,故南京世界村公司付款的截止期限为2018年3月8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虽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但逾期付款可以参照上述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即南京世界村公司应以欠付款项544073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向多麦德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现多麦德公司主张自2018年3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准许。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违约金即迟延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应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3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原审法院对本案2019年8月20日之后发生的违约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有误,本院依法予以调整。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终179号《北京美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JBS集团美国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06.30

关于JBS公司主张的利息及利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案涉《债务承认和还款协议》系处理的是AAE与JBS公司之间的服务费用,故可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案中,双方既无期内利率约定,也无逾期利率约定,JBS公司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对此一审法院予以支持。JBS公司主张计息起始日期为2017年7月10日,因《债务承认和还款协议》约定的最后付款日为2017年7月10日,故起算日应为2017年7月11日。另由于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降低实体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率,一审法院相应改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注:《民法典》沿用了《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2020年修正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关于合同未约定时利息损失的规定与修正前的一致。

四、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第六百四十六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第三十二条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和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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