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做久了财务的老铁,都是非常厌恶变化的。 变化, 对老板来说,可能是商机,可能是曙光,可能是希望; 对会计来说,只有两句OS: MD,劳资又要重新做分录调账了……….. MD,劳资又要学习新准则看怎么处理了………. 烦人吗? 烦人。 怎么办? 在准则的学习中做减法。 能躺着绝不坐着,能坐着绝不站着,oh不对,是能用老准则套用的,绝不当作一个新准则来学习,把懒人精神贯彻到底。 套用的次数多了,你会发现,根本没那么多新增知识点嘛,都是老瓶装新酒罢了。 就比如今天我们要说的租赁变更。 聪明的老铁一定想到了,我们之前在收入准则中学习过合同变更。 文章链接:拥抱变化 租赁合同也是合同。 我们套用一下试试看。 合同变更的核心是两个条件的排列组合: 1. 已转让商品和未转让商品是否可明确区分 2. 新增变更的合同条款是否能反映新增商品的单独售价 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① 商品可明确区分; ② 新增变更的合同条款能反映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 合同变更可以干干净净、清清爽爽地作为单独的新合同来处理。 除此之外,都是剪不断、理还乱,都要找一种姿势和原有的合同做融合。 租赁变更如何套用? 首先商品是否可明确区分,这个在收入准则中很好理解,在租赁中作何解释? 什么商品,什么区分,什么跟什么? 其实指的是租赁的资产,是否出现了租赁范围的变更,是否新增了租赁的资产。。 比如你之前只租了1层的300平,结果生意一飞冲天,瞬间豪情万丈,要再租下顶楼的1000平俯视群雄; 比如你之前只租了10台设备,结果产品供不应求,消费者排队买都买不到,你觉得明年收入翻倍、后年上市不成问题,要再增加租赁50台设备铆劲生产。 照猫画虎, 如果新增了租赁资产,且新增部分售价可以反映单独售价,是不是可以当做一个单独的租赁进行处理? 恭喜你,回答正确! 接着往下套用, 除这种情况,其他的都要和原有的租赁合同做融合。 比如延长了租赁期限, 比如虽然新增了租赁资产,但价格无法反映单独售价………. 问题是,以什么姿势融合? 合同变更中的融合姿势是: 把未履约的部分和新增的部分进行合并,当作一个新合同处理。 租赁也是一样的道理。 也就是在租赁变更当日,以变更后的情况,把未履约的部分和变更的新增部分打包在一起,重新计量租赁变更日后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再和目前账面上的余额进行比较,差额计入损益; 只是,有一个特殊情况要注意一下,那就是缩短租赁期限/减少租赁范围。 合同变更主要讲的是新增商品的处理,没讲减少商品的处理,而缩短租赁期限/减少租赁范围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减少商品”。 那该怎么办? 也好办。 会计上的减少=处置,多一个处置的步骤就可以了。 1.处置 比如租赁范围少了一半,那就把直接把当前账面上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砍一半; 比如租赁时间少了三分之一,那就把当前账面上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缩减三分之一。 2.和上面一样,做融合 在租赁变更当日,以变更后的情况,重新计量租赁变更日后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再和目前账面上处置后的余额进行比较,差额计入损益; 所以,各位老铁看看,是不是用以前学过的合同变更,也能把租赁变更推理得大差不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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