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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欲停止,男子强行进行,构成犯罪吗?

 一言之美 2022-10-19 发布于北京

性自主权或性的自己决定权是强奸罪侵犯的法益,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关系是妇女性自主权的内容,虽然妇女同意与男子在该地以该种方式发生关系,但是,此时此该妇女欲停止,男子强行进行的,仍违背妇女意志,侵犯妇女性自主权,涉嫌强奸罪;妇女动机被骗时不构成强奸罪,是因为欠缺强奸罪的手段,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而不构成犯罪。

女子孙某,长相娇好。美中不满的是收入较低,不能满足自己日常开销。孙某早就知道自己直属领导李某垂涎自己已久,经过反复思想斗争,打算豁出去一次。便利用自己过生日的机会,邀请了几个朋友以及李某。酒罢,孙某乘机装醉,给李某送自己回家的机会。李某送孙某回家后,孙某乘机搂住李某,告诉李某只要帮自己升职加薪今天就依了李某,李某满嘴答应。

半个月后,升职加薪杳无音信,孙某便将李某约到家里询问,李某说自己在等机会,要求孙某再陪自己一次。事情进行到一半,孙某推开李某,要求李某写下10万元的欠条,不然 就让李某离开,到此为止。李某正在兴头,便强行与孙某发生关系,事后留下5000元离开,孙某非常气愤,欲告李某强奸(本案例根据真案案件改编)。

本案例根据真实案件改编,以下只讨论案件定性,不涉及量刑及证据的运用。

妇女动机被骗时,不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妇女性自主权或性的自己决定权。妇女性自主权的内容极其丰富,妇女与其发生关系对象、时间、地点及方式诸环节均是本罪保护法益的内容。

强奸罪构成要件内容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

众所周知,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志,而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外在表现就是强奸罪的手段行为,没有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意味着行为没有违背妇女意志,也因欠款强奸罪手段而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具有法益侵犯性,不是刑法所要规制的行为。

本案中,孙某基于加薪升职的动机,自愿与李某发生关系,即使事后孙某的动机没有得以实现,也因双方发生关系时,不存在强奸罪的手段,而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而不构成犯罪,从另一角度来说,双方发生关系时,根本没有违背孙某的意志,孙某是为了达到自己私欲的自愿行为。

强奸的责任形式为故意,过失强奸不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实践中曾发生误将他人当成妻子发生关系的,因欠缺故意而不构成强奸罪,但是,在对象错误的情况下,不否认故意的成立,仍构成强奸罪,如误将甲女当成丙女实施强奸的。

女子欲停止,男子强行进行的,侵犯妇女性自主权

何时与男子发关系是妇女性自主权的内容之一,虽然妇女同意与男子此时发生关系,但妇女不想继续进行,而男子仍强行进行的,违背妇女意志,侵犯妇女自主权,涉嫌强奸罪。

前已述及,强奸罪的手段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外在表现,而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是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内容,如果没有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因欠缺构成要件而不构成强奸罪,本质是这样的行为根本就没有违背女意志。因此,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妇女意志的内容就是妇女性自主权或性的自己决定权的内容,因此,对象、时间、地点及方式是否取得妇女同意,就是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体现。

本案中,虽然孙某自愿与李某发生关系,且双方行为正在进行中,但是,当孙某拒绝再继续进行时,李某应尊重孙某的意愿,不得再与其发生关系,本案中,在孙某拒绝继续进行,而李某强行进行的行为,违背了孙某的意志,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涉嫌强奸罪。

结语:通过以上分析,本案中,孙某基于加薪和升职的动机,与李某发生关系的,因欠款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内容,没有违背孙某意志,而不构成强奸罪;但是,当孙某要求停止性行为,而李某强行进行的,违背了孙某意志,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涉嫌强奸罪。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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