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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辩

 见喜图书馆 2022-10-19 发布于山西

作者:程纪念

要不要给坏人辩护,要不要给重刑犯罪嫌疑人辩护?这个话题经久不衰,而且向来没有一致结果。且不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即使同一个人,站在不同立场,也可能会得出不同结论。
就个人而言,无论是什么犯罪,我都认为在辩护技术上要竭尽所能,如果达到了无罪或者满意的减轻处罚的效果,都是应该的,虽然感情和道德上,我也主张该行为应受惩罚。
但是有小伙伴不同意了,他认为,主观恶性极大、没社会良知又危害性大的必须严惩。
但我依然认为,严惩的前提是依法,司法程序和司法过程必须合法。这是推动法治进步的基础。即使行为人罪大恶极,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任何人不得被宣告有罪,更不能被随意进行刑事处罚。如果程序不严格不规范,坚决反对严惩。
小伙伴还是不理解,为什么?这到底是为什么?如果是恶不赦的杀人犯,想要逃脱法律制裁,刑辩律师站谁?
为什么一定要强调程序正义,强调过程的合法?比如刑讯逼供,比如达不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比如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等等,这些情况下,无论如何都不能定案,不能处罚。
刑诉法规定,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是有立场的,必须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利于他的法律服务。
不知道辛普森案如果发生在中国会是什么样的场景,能不能被接受。
所以,我们需要思考一个问题:程序正义到底有没有独立价值。思考这个问题是因为,如果没有程序合法的要求,那任何人都能为某一个人定罪量刑,结果就是人人都不安全,人人都可能被随时定罪处罚。
就目前阶段看,程序价值高于实体价值。
转化一下,可能是这个问题:是宁可错放也不可错杀,还是宁可错杀也不可错放,值得思考和慎重选择。
但是,又有小伙伴说,“程序价值高于实体价值”是对国家或者大多数人而言,但是对于具体到的“个人”,可能就是牺牲品,就是一生的断送。换个角度看,可能这也是法律基于社会公众的立法基础。
个人认为,每个人都可以思考,可以争论,在我们国家,大家更多想要的是每一个个案的实体正义,对程序并没有那么在意。但是一旦被刑讯逼供,当事人才会深刻地体会到“只要实体正义”可能带来的危害。
当下,在程序和实体的选择上,是程序价值处于更紧迫的地位,所以我选择程序价值。一旦程序正义得到了足够的重视,实体正义优先的价值选择就应回归。这应该是一个动态平衡的过程,而不是非此即彼,或者完全对立的关系。
当然,也没有完美。两害相权取其轻,说的是同样的道理。
价值选择也好,日常生活也好,都没有完美,我们只是在相对紧要中,选择对我们来说更重要的那一个,同时尽可能兼顾另一个或者另一些东西。如果实在不能兼顾,那就守住最重要的那个。
从现实的角度看,个人怎么选都没问题,因为所有的过程都是博弈,如果处于劣势,就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帮手。
关于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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