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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预防系列杂谈⑴:对事故预防的一点整体看法

 木林随笔 2022-10-22 发布于陕西
安全是什么?
从主观上来讲,是一种对自我承受能力的评估;从过程上来讲,整个过程的发展基本符合个人所期望的范围;从结果上来讲,应该包括完全没有受到伤害和受到的伤害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人车在道路上通行时,有两种状态,一种是安全,包括完全没有危险、有可接受的危险、有潜在的危险、现实的紧迫危险等各种虽然让人感觉到紧张、害怕,但没有造成现实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损害后果。一种是不安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出事了,有人身伤亡或现实的财产损失后果出现,且这种后果跟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至于事大事小,则是另外一回事。
针对这两种状态,木林以为,对于各类交通参与人来讲,没有出事故前,应该将功夫放在事故预防上,尽量避免与自己有关的事故发生;出了事故后,就要将精力集中放在事故处理上,依法规和人情习俗处理。
对于事故的防范,扁鹊对兄弟三人的医术论述就很有借鉴意义,木林以为,应该从三个方面做准备:
一方面,要力争从不发生事故的主动防范上做工作,这就是预防。
另一方面,则要从事故发生时的被动防护做工作,这就是保护,如系安全带、载头盔、采取适当的避险措施、快捷合理的急救措施等。
第三方面,就是要学习掌握一些实用的避险措施,通过对车辆的合理操纵,来减轻损害后果。
说到交通事故预防,木林以为,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道路交通中的安全,并不只是机动车对非机动车和行人的伤害,它包括各种交通参与人之间的自伤和他伤,即,对于所有交通参与人来讲,都应该包括人不伤我、我不伤人、我不伤我和尽量避免意外这四个方面的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在路上发生了致人受伤或财产损失的事件,并不必然就等于要按交通事故对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依然得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交通事故含义的界定来进行判断。
二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可能是人(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行人、单位主管交通运输安全人员、机动车交通工具的所有人或承包人、在道路实施了妨碍安全的施工、占道、抛撒等其他人)的问题,也可能是车(机动车、非机动车)的问题,也可能是路(路本身的缺陷和残损、路上的遗撒物)的问题,也可能是安全设施设置(信号、防护)不规范的问题,也可能是气象条件的问题,也可能是这些因素部分或全部结合的问题。
说到底,人的原因依然是最主要的。知道有危险还能保持小心谨慎的人,反而不危险,如何安全地走路,需要人们不断地学习和总结!
三是,我们每一个人在不同的时段,总会以不同的身份参与到道路交通之中,要想完全避免事故,几乎不可能,因为出行是一个基本的、长期的、重复的、持续不断的、无法避免的事情,要想做到完全的、没有一点危险的安全是不可能的,只能尽量将这种危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这可能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有惊无险、小刮小蹭、虚惊一场、不伤大碍等。
这个话题可能有点绝对,很多人都可能会以为木林是在危言耸听,木林只是想告诉大家,路上真的很危险,出事后的后果真的无法预估,我们不能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而让自己后悔。
四是,对于各种交通参与人来讲:机动车方的危险程度>非机动车方的危险程度>行人的危险程度>道路施工者>占用道路的其他妨碍者;大型车的危险程度>小型车的危险程度;运动者的危险程度>静止者的危险程度;暗藏的危险>明显的危险;冲突较多位置的危险>冲突单一位置的危险;看不见地方的危险程度>看得见的地方的危险程度;突然出现或不规律运动的危险程度>规则运动的危险程度。
五是,在当下这种人车数量膨胀且规则意识没有树立起来,道路秩序管理不够人性化的情况下,更需要小心谨慎地进行防范。当前,机动车驾驶人的让行和安全驾驶的意识不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任何地段的随意穿行,绝大多数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重汽车轻行人、人车混行、乱停乱放、乱穿乱窜,交通秩序混乱的问题,依然很突出。
在通行安全中,遵守规则并注意观察避让的人,受到伤害的机率较小;随时有安全防范意识的人,受到伤害的机率更小;能够主动发现可能存在潜在危险的路段和车辆并随时有安全防范意识的人,受到伤害的机率最小。因为,我们可能保证自己在参与交通时的状态正常,但不能保证其他人车都正常,危险经常出现在当事人认为可能不会出危险的地方。
六是,木林有一个观点:专心走路。它指的是各种交通参与人在道路上通行时,能够把保障自己和他人交通安全放在首位,力争避免干其他干扰安全通行的事情,随时观察四周,及时发现现实的或潜在的危险苗头。
在手机普及的当下,这个要求确实比较高,只是不知道那些人,在路上,用手机都干了哪些重要紧迫的事?
七是,在交通事故中,有时,遭受重大损失(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可能并不一定就是违规的、不遵守交通规则、安全意识不强的那一方,我们从交通事故含义中使用了意外这个词不难看出,有些事故让人看起来,确实无法想象,甚至于可以用防不胜防、巧合、命背来解释。但如果仔细地从生活常识、牵连干扰、防范避险的角度来看的话,各方当事人都有不经意间的大意疏忽之处,没能有效地解决了相互之间的冲突和干扰。
比如,自己开车将自己压死的多因为坡道溜车,不知道大车转弯的内轮差而误入虎口,施工地段在路边而没有随时注意观察路上的通行情况,在大车经过时容易产生振动、压迫的路段攀高作业,等等。

很随性写的文章,观点肯定不全,也并不一定完全正确,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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