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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以付费的方式邮寄信息答复书,显属违法

 一言之美 2022-10-22 发布于北京

 征拆补偿,依法有据,应依法维权。

01

案件回放

丁某位于xx县xxxxx自然村的养殖场因“xx新城建设”项目被征收,为核实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丁某于2020年3月9日通过邮寄方式向xx县相关部门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丁某养殖场所在地的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对丁某养殖场进行调查的结果或征收补偿登记情况材料;丁某养殖场位于征收范围内的材料(即征收红线图);“xx新城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xx县相关部门于2020年4月8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该回复未按丁某的要求邮寄纸质形式进行信息公开,且对丁某申请的其他信息公开亦是拒绝公开。xx县相关部门向丁某邮寄信息公开答复书时采取邮寄费用到付的方式,该行为亦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xx县相关部门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xx县相关部门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依法确认xx县相关部门通过到付收取邮费的行为违法,并责令xx县相关部门返还丁某邮费。

经审理,认为xx县相关部门在信息公开过程中采取邮寄到付的方式向丁某送达信息答复书的行为违法。因xx县相关部门已向丁某告知了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已无再重新作出的必要,故应确认违法。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xx县相关部门向丁某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本案中,xx县相关部门依丁某的申请提供信息不得收取费用,其以收件人付费方式向丁某邮寄送达案涉信息答复书,属于以要求申请人向邮政企业支付邮寄费用的方式收取费用,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03

京尹律师提醒

对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答复。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而本案中,行政机关以付费的方式向申请人邮寄答复书,明显违反了该法律规定。遇到此类情形,申请人可以通过咨询专业律师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权。

京尹律师提醒:相关法规为被征收人提供了法律保障,如果身边有人在拆迁中权益受到损害时,拆迁户应第一时间寻求法律帮助,把握维权黄金时间,最大化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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