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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调查取证过程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不答复,怎么解决?

 隐遁B 2023-07-20 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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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张xx、李x等人   

代理律师

刘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张xx等5人系河北省张家口市某村村民,在本村合法承包有集体土地,因河北xx化工有限公司热电站项目的需要,申请人合法承包的集体土地被违法强制占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先生等人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康静二位律师代为处理本案。

万典律师代理后,为了进一步了解相关征收补偿情况,特代张先生5人向邢台市xx镇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请求公开所涉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款总额及补偿标准、依据和具体支付情况(是否支付,支付给何单位或由何单位组织支付、支付时间)等内容,结果镇政府收到后,经过信息公开答复期限后,一直未给予任何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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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律师认为:

一、涉案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款补偿款的总额、标准和发放情况等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被申请人应当予以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初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依据上述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被申请人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而申请人合法使用的集体土地在涉案征收范围内,与之相关的补偿安置方案等信息涉及到申请人的切身利益,且集体土地征收事项也需要申请人知晓及参与,故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主动公开相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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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申请人未主动公开相应信息,经申请人申请,仍未作出任何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行为,严重违法,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前已述及,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系被申请人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但其未予主动公开,故申请人于2019年9月16日向其邮寄申请人材料申请公开涉案政府信息,其于2019年9月19日签收,但至今未予答复,明显构成行政不作为行为,严重违法,应当确认其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依法责令其限期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综上,万典律师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严重违法,镇政府应当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故代申请人依法向河北省桥东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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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内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的邮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属于逾期未答复的情形,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向申请人做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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