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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案件应坚持“一事一申请”原则

 追梦文库 2017-06-10

----阮××等不服大杨镇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阮××、王××等四人

被申请人:大杨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于2014710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某社居委小区项目征地拆迁700多户土地补偿金领取、发放信息、生活安置房一期563套、二期553套的分配信息、每户的户籍所在地、户籍迁入时间、安置人数、每户丈量面积等分房依据。被申请人于2014729日作出《关于阮××、王××等同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申请人对此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20147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吴郢社居委合肥城市森林公园项目征地拆迁700多户土地补偿金领取、发放信息、生活安置房一期563套、二期553套的分配信息、每户的户籍所在地、户籍迁入时间、安置人数、每户丈量面积等分房依据。被申请人于2014729日作出《关于阮××、王××等同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拒绝公开相关信息。第一,该答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有义务公开城市森林公园项目拆迁所涉700多户土地补偿金及每户安置人数,答复第一、五条理由不成立。第二,答复第二条“法无溯及既往效力”无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200851日施行的,城市森林公园项目直至20138月才安置完毕,故不适用法无溯及既往原则。第三,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广大拆迁户的切身利益,不存在隐私问题,答复第三条理由没有法律依据。第四,对于户籍信息,被申请人虽然不是法定户籍管理机关,但作为信息保存机关,有义务对该信息予以公开。答复第四条没有法律依据。故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认为:一、关于公开土地补偿金的申请。该土地补偿金的发放情况已于2011617日予以张榜公示,公示期间,并未见申请人提出任何异议。申请人如需查看该项信息,可与被申请人村务公开办联系,办理相关查询事宜。二、关于公开每户丈量面积的申请。每户丈量面积于20044月份在动迁村民组已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间,未见申请人提出任何异议。此外,该项信息实际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效之前,根据“法无溯及既往效力”的原则,申请人提出此项申请无法律依据。三、关于公开房屋分配信息、每户安置面积、房租费领取情况的申请。该信息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的个人隐私范畴,如若向申请人公开上述信息,则直接涉嫌违法。四、关于公开吴郢社居委每户户籍所在地、户籍迁入时间等相关户籍信息。户籍信息系户籍管理机关的职权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被申请人无权向申请人公开。五、关于公开每户安置人数的申请。所涉安置人口信息已于200789日、20071017日、2009124日和2013425日在合肥晚报上予以刊登。公示期间申请人无异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关于阮××、王××等同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予维持。

复议机关认为:第一,关于土地赔偿金发放信息,被申请人已发布并在社区居委会张贴公示,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故被申请人明确告知“如需再次查看土地补偿金信息,可与我镇村务公开办联系,办理相关查询事宜”,并无不当。第二,关于每户丈量面积信息,被申请人作出“该项信息实际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效之前,本着‘法无溯及既往效力’的原则,你们提出公开此项信息的申请,无法律依据”的答复,理由不成立。申请人申请公开该信息时,条例早已实施,被申请人应当依据条例规定作出相应答复。第三,关于安置房分配信息、每户安置面积、房租费领取情况信息,被申请人认为是个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故被申请人关于“如若你们能取得相对权利人的许可,本级政府可以向你们公开该户信息”的答复不符合条例规定。第四,关于每户户籍所在地、户籍迁入时间信息,属于户籍管理机关的职权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被申请人答复并无不当。第五,关于安置人数信息,被申请人已四次在合肥晚报上刊登,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故决定撤销某镇人民政府于2014729日作出的《关于阮××、王××等同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焦点问题评析】

一、对于申请前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是否可以直接拒绝信息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土地赔偿金发放信息、安置人数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已公开的信息,故被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如需再次查看土地补偿金信息,可与我镇村务公开办联系,办理相关查询事宜”并无不当。

二、本案是否适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本案中,关于每户丈量面积信息,被申请人认为“该项信息实际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效之前,本着‘法无溯及既往效力’的原则,你们提出公开此项信息的申请,无法律依据。”,属于对“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错误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约束的是政府信息的申请、公开、管理等行为。对于申请人来说,只要申请行为发生在该条例实施后,就应当适用该条例。本案申请人申请公开该信息时,该条例早已实施,故被申请人应当依据条例规定作出相应答复。

三、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判定及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应由“行政机关”即被申请人判断;如果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就应当由行政机关向第三方书面征求意见。故被申请人关于“如若你们能取得相对权利人的许可,本级政府可以向你们公开该户信息”的答复不符合条例规定。

四、对于不属于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该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户籍信息属于户籍管理机关的职权范畴,不在被申请人的掌握范围,依法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范围,故被申请人告知户籍信息系法定户籍管理机关的职权范畴,其无权提供的答复并无不当。

【办案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主旨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本案属于“多事一申请”,即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多个政府信息,且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行政机关仅作出一份答复笼统予以回复,答复所涉及内容多,且答复方式各不相同,形式凌乱,容易引发申请人的不满,而且影响工作实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5号)第三条规定的“一事一申请”原则,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于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本案中,复议机关在作出撤销的复议决定之后,又作出了《行政复议意见书》,以书面的形式建议被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被撤销答复的申请重新一一作出答复,且将关于“一事一申请”原则的法律依据提供给被申请人作为参考。据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了5份信息公开告知,达到了良好的效果。

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按程序按步骤处理。重点审查是不是政府信息、是否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有没有该信息、有没有已经主动公开,最后决定是否公开。只要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执行,就能做到答复实体内容合法,公开程序适当,就能更好地推进政府信息透明化、政府工作规范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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