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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爱举债百万却落得“人财两空”!三张“恋爱账单”的警示 | 长宁法院

 timtxu 2022-10-23 发布于上海

常言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有一类借贷纠纷却不只是纯粹的金钱关系——相恋期间,出具借条却扭头不认;婚外情中,大额转账又言“借款”;甚至,为爱举债百万,终遭“竹篮打水一场空”。利益交织着情感,令人“头秃”同时也考验着法官的智慧……虽说爱情让人盲目,但在金钱债务上,男女双方还是要保持清醒。恋爱账单,谁来买单?

七夕节

不妨看看那些发生在(昔日)恋人

之间的借钱风波

无论单身还是恋爱

多学点法律知识总是好的~

为爱举债百万却落得“人财两空”!三张“恋爱账单”的警示 | 长宁法院

案例一

恋爱谈钱不谈情,糊涂账单借条定

婷婷与大俊恋爱时间虽只有短短七个月,但二人之间已有40万余元的钱款往来......分手后,两人对簿公堂。

婷婷

大俊给我出具了一张金额30万的借条,说好三个月内还钱。哪知时间已到,他却出尔反尔!

大俊

恋爱期间,我只跟婷婷借了10万、跟婷婷妈借了100万,这两笔在分手前都已经还清了啊!跟婷婷妈借钱的时候,婷婷说为了让她妈放心,要我出具一张30万的借条……但是我还清这100万后,忘记把30万元的借条要回来了!所以,借条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我们从未对账,借条上的金额也没有任何依据,其余转账都是恋爱期间的共同开销。

昔日恋人对簿公堂

就往来钱款的性质各执一词

双方就各自主张举证

但婷婷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转账时与大俊存在借贷合意,大俊也无法陈述双方往来钱款的性质,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法庭审理后认为,尽管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双方恋爱期间往来钱款发生时的具体性质,但大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出具借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且大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出具借条时意思表示受到欺诈或胁迫,故认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自大俊出具借条时成立并生效;大俊于其出具借条后转给婷婷10万元,应当作为还款予以扣除。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

法官点评:本案的原、被告恋爱期间发生了频繁的钱款往来,而由于恋爱关系的特殊性,当事人往往无法预知将来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转账时一般不作明确约定或保留证据,这就导致诉讼中双方均无法举证证明钱款性质,这也是该类借贷纠纷比较典型的特征,即案件事实较难查明。但本案中,因为被告出具了借条,将借条发生前的钱款作为借款与原告进行了约定,而原告在借条出具前交付被告的钱款确实超过30万元,故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条的情形下,应当依据借条确认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为爱举债百万却落得“人财两空”!三张“恋爱账单”的警示 | 长宁法院

案例二

禁忌之恋大方赠,东窗事发变借款

小海与小丽发生婚外情关系,为了给小丽换车,小海向其转账62万元,备注为“借款”,但为了掩人耳目,小海将相关聊天记录删除,直到小丽欠款不还......

小海

不瞒大家,我和小丽有一段婚外情关系。当初,小丽想换一辆62万元的新车,向我借钱。我先后转账了30万、32万,都备注了“借款”。

小海

我们通过微信商量借钱一事,但害怕这段关系被老婆发现,就将聊天记录删除。小丽说好半年内还款,却一拖再拖,就算我和老婆上门催讨,小丽仍然不还!小丽

小海给我庆生时说好送一辆轿车作礼物,选好车型后把买车钱转给了我,所以这笔钱是赠与我的。在微信聊天记录里,我们也没有提到过借款买车。小海备注“借款”是他的单方行为。我原先就有一辆车,在没有能力偿还车贷的情况下,怎么可能借款购车?

小丽

我一直都被蒙在鼓里!我跟小海认识时,他自称离异,直到小海妻子上门讨要钱款,我才知真相。因婚外情关系东窗事发,小海为向妻子交代,才把这笔赠与的钱款作为借款提起诉讼!

为爱举债百万却落得“人财两空”!三张“恋爱账单”的警示 | 长宁法院

法庭审理后认为,金钱往来只是形式,背后的法律关系可能有多种性质,需要根据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来确定;所谓借贷合意需双方协商一致,尽管小海转账时备注“借款”,但系其单方意思,无证据证明钱款交付时小丽明确知晓小海转账备注的内容。涉诉钱款发生前,小丽与小海关于选车购车有大量微信聊天记录,但未有反映双方协商借款的内容。聊天记录中小海曾向小丽提出贷款买车,小丽明确表示其无经济能力承担贷款,小海甚至提出一起偿还贷款,几日后又出借购车款给小丽,显然不符逻辑。另考虑到小丽未处理其名下原有车辆,便在收到涉诉钱款后购买新车,如小海所述为真,小丽应当在处理原有车辆后再行购买以减轻还款压力才更符合常理。最终,法庭对小海就涉诉钱款性质系借款的主张不予采信,判决驳回小海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原告仅凭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被告抗辩涉诉钱款系赠与的钱款,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被告应当举证证明。很多恋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中,案件的争议焦点均围绕钱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需要综合考虑双方之间过往的钱款往来情况、双方经济条件、资金能力等再作出认定。

为爱举债百万却落得“人财两空”!三张“恋爱账单”的警示 | 长宁法院

案例三为爱举债不理智,竹篮打水空落泪

阿珍与阿强热恋期间,阿强以做生意、投资需要资金为由多次要求阿珍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贷款平台申请贷款后再转借给他,并承诺所有费用均由男方负责偿还。

阿珍

我当时傻傻地相信他一定能成功,对他有求必应……哪想到他投资失败,无法偿还那100万贷款,导致我现在债台高筑!

阿强我没有异议,但确实没钱可还,我已经是失信人员了,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法官点评:原告自己无资金能力出借,向金融机构贷款后再转借被告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无效;合同无效后,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钱款。这起案件虽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争议,但在恋人之间的借贷案件中具有很强的代表性,“为爱举债”的情形并不鲜见。尽管合同无效后被告仍应当返还钱款,但原告的实际损失远不止交付被告的钱款——即使双方约定过利息,因合同无效,原告也不能主张利息;至于贷款产生的利息及其他费用,如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需要举证证明被告确因征信有问题不能以本人名义贷款,且因原告明知贷款用于转借被告,自身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即使证明对方征信有问题,也需要承担部分损失。“为爱举债”往往落得人财两空。

为爱举债百万却落得“人财两空”!三张“恋爱账单”的警示 | 长宁法院

人们常说,谈钱伤感情。一段健康发展的恋爱关系依靠的是情感交流,而不应牵涉过多的金钱往来,在恋爱关系中过多给予或者索取金钱利益均不可取。若恋人相处得像合伙人,多有金钱上的计算,少有情感上的沟通,分手之后又想通过法律途径挽回经济损失,可能终究避免不了人财两空的收场,还会在法庭上造成“二次伤害”。因此,为了能在结束时体面地说声再见,还是让恋爱关系更纯粹、简单一点,一旦涉及大额金钱往来,也请保持最大程度的理性和谨慎,避免因一时“上头”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来源 | 上海长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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