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司法实践中,债权人获得夫妻共同财产执行依据的办法有两种: 第一种方式,债权人通过提出代位析产诉讼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特定化债务人与其配偶分别享有的部分,使共同共有财产转变为按份共有财产,然后执行债务人的相应份额; 第二种方式,债权人通过提出许可执行之诉,获取针对夫妻双方的执行依据后,再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执行。 那代位析产诉讼与许可执行之诉究竟应当做何种抉择? 1 代位析产诉讼与许可执行之诉的适用范围比较 通过比较,在夫妻个人债务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上,代位析产诉讼相较于许可执行之诉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 案外人(债务人配偶)提出异议之后,经法院审查存在两种处理结果:案外人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此时案外人依据法条有权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或案外人异议理由成立,裁定中止执行,此时权利人依据法条有权提起许可执行之诉。由此可见,案外人异议之诉与许可执行之诉是相对应的,都是保障权利人获取救济的方式。 当债权人申请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时,且法院裁定予以执行。此时,债务人配偶主张该财产系夫妻共同所有,若执行法院认为共同共有关系可以排除个人债务的执行,债权人是可以提许可执行之诉。债权人启动许可执行之诉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配偶提出异议并成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指导性文件持此观点。 债权人提起许可执行之诉需要满足两个条件:首先,申请执行人已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已立案受理;其次,法院认可共同共有关系可以排除夫妻个人债务的执行,债务人的配偶提出的异议被法院采纳。 另外,《强制执行法草案》规定了许可执行之诉的具体适用情形,但其中并未包括许可夫妻个人债务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相比之下,代位析产诉讼并不存在相类似的前提条件,适用范围较为宽泛,涵盖夫妻个人债务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时可能发生的全部情形。 2 代位析产诉讼与许可执行之诉的本质辨析 许可执行之诉的本质是指,民事判决效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尤其是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可能将执行依据未记载的案外第三方纳入执行程序作为当事人,学术界认为主要包括三种情况:向诉讼担当时之利益归属主体的扩张;向既判力标准时后之继受主体的扩张;向请求标的之实际持有主体的扩张。 而代位析产诉讼的本质是将共同共有财产状态转变为按份共有财产状态,为后续处分、分配债务人的份额提供执行依据。夫妻个人债务执行债务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时,其核心问题在于“分割执行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方式”。 由于债务人责任财产范围的限定,所以夫妻个人债务无法通过民事判决效力主观范围扩张至债务人配偶,因此不能扩张至夫妻共同财产。 代位析产诉讼通过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析产,一方面可以防止债务人以共有财产上存在他人权利为由,逃避债务的执行;另一方面可以在债务人与他人怠于分割共有物时,为债权的实现开辟新通道。 此外,《强制执行法草案》第 114 条也选用了代位析产诉讼来解决共有物的执行问题,立法的价值取向为夫妻个人债务执行中代位析产诉讼的适用奠定了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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