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共有人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能排除强制执行。对被执行财产的共有权人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对其中要求排除执的的诉请仍应当判决驳回。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14条的规定。 2. 对共有人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可支持确权部分。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如果程序条件具备,能够查明原告是被财产的共有人,并能进行析产(确定财产份额),则应当确认其为财产共有人并进行析产(确定财产份额)。同时,也可根据《查封规定》第14条的规定,由该共有人与其他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或者由该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以确定财产份额。 一、问题的提出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经常出现被执行人的配偶以“被执行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情况。因而,能否执行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有的财产,是处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必须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 与“能否执行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有的财产”问题密切相关的,还有另外一个问题——“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这两个问题,虽然都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相关,但它们毕竟是不同的法律问题,对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在过去的司法实务中,有的裁判是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作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重要内容来进行审理的。然而,这种处理方式,并不符合法律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而“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个争议,所要解决的是该案外人“是否为被执行人”的问题,这个问题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所解决的债务承担”问题,应当属于同一程序性质的问题,即需要经由类似程序才能解决。换言之,“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只能通过与作出“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相类似的诉讼程序才能解决,而不能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解决。 而这个类似的程序,就是债权人就原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针对债务人的配偶另行提起一个确认为共同债务或者承担连责任的诉讼,笔者将这种诉讼称为嵌套诉讼。 由于债务人的配偶提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为了确认被执行财产共同财产,从而排除强制执行;债权人提起前述嵌套诉讼,是为了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从而对抗债务人的配偶提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因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债权人嵌套诉讼,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牵连性和对抗性。 二、案外人异议之诉中的共同财产问题 (一)司法解释的规定 对被执行的财产是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的财产的,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有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根据该规定,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可以执行被债务人与其他共有人共有的财产中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份额,只是在程序上需要作特殊的操作处理——进行析产,并保留其他共有人的财产份额。具体操作如下: 1.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但应当及时通知共有人。 2.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3. 在执行过程中,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在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4. 在执行程序中,实际要执行的财产,是案涉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该财产中共有人的财产份额不在执行范围内;在实际处理案涉财产时,应当保留该财人的共有人的份额,并依法保护其优先购买权利。 因而,从逻辑上来说,案外人以“其是被执行财产的共有人”为由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即使其确实为被执行财产的共有人,也不能排除强制执行;只不过需要经由一定的程序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之后,才能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份额,并保留其他共有人的财产份额。 (二)在程序上如何处理 那么,对案外人以“其是被执行财产的共有人”为由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如何处理? 首先,应当查明其是否为被执行财产的共有人;然后,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作出处理: 1. 如果其不是被执行财产的共有人,则判决驳回该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诉讼请求; 2. 如果其是被执行财产的共有人,根据《查封规定》第14条的规定,也不能排除强制执行,只能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份额,而保留共有人的财产份额。因此,对共有人以案外人身份提出的要求排除强制执行的诉请,仍然应当判决予以驳回。同时,对共有人提出的共有财产确权部分进行,按以下方式处理: (1)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如果具备能够查明原告是被执行财产的共有人,并能进行析产(确定财产份额)的程序条件,则应当确认其为被执行财产的共有人并进行析产(确定财产份额);如果不具备以上程序条件,无法进行确权和析产,则按以下(2)操作。 (2)在执行程序中,依照《查封规定》第14条的规定处理:由该共有人与其他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或者由该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以确定财产份额。
(一)嵌套诉讼的程序形式 所谓嵌套式诉讼,是指原生效判决的原告就该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前诉),另行起诉确认本案被告为该债务的共同债务人,或者由本案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诉)。嵌套诉讼,有两体形式: 1. 确认共同债务。原生效判决的原告就该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前诉),另行起诉确认本案被告为该债务的共同债务人。 2. 承担连带责任。原生效判决的原告就该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前诉),另行起诉本案被告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现就嵌套诉讼两种形式的特点,用表格区分如下:
嵌套式诉讼及其裁判,所针对的实体法律关系,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 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就原告起诉夫妻一方承担借款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作出予以支持的判决后,由于该生效判决实际执行不到位,原告另行起诉该夫妻关系的另一方对原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据此作出支持或否的判决。 2. 合伙人共同债务。法院就原告起诉被告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作出予以支持的判决后,由于该生效判决实际执行不到位,原告另行起诉该被告的合伙人对原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据此作出支持或否的判决。 3. 公司股东共同责任。就原告起诉被告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作出予以支持的判决后,由于该生效判决实际执行不到位,原告以“揭开公司面纱”为由,另行起诉该公司的股东对原生效判决确认的债务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据此作出支持或否的判决。 (三)嵌套诉讼的法律依据 嵌套诉讼在存在,在法律依据上,有实体法与诉讼法两方面的依据。 1. 实体法上的依据——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 诉讼法上的依据——非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糖樱思维 阅读、思考、分享、传播——走出自己的想法,观见自己的思维 512篇原创内容 公众号 (四)嵌套诉讼的构成要件 1. 嵌套诉讼的前诉与后诉所涉法律关系之间,具有以下两方面的关联性。 (1)前诉与后诉所涉法律关系具有非同一性。前诉与后诉所涉法律关系,不能是同一法律关系。即两者之间为非同一性关系。两者不能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如果两者之间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则对两者不能拆为两个诉讼(前诉与本诉)。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132条关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对必要的共同诉讼,表述为“讼标的是共同的”(见《民事诉讼法》第52条)。例如,针对共同侵权或共同财产的起诉,即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对此不能进行诉讼上的拆分与嵌套。 (2)前诉与后诉所涉法律关系牵连性要求。前诉与后诉所涉法律关系之间具有牵连性,即在实体法律关系上,后诉被告需对前诉判决结果承担实体责任。前已述及,后诉被告对前诉判决结果承担实体法责任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合伙人共同债务;三是公司股东共同责任。 2. 嵌套诉讼是一种特殊的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其特殊性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前诉确定的债权在后诉中的特殊性。嵌套诉讼中的前诉债权,是经司法裁判确认、具有执行效力的债务。因而,对于“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问题的判断,具有特殊的要求,即该债权必须是——经司法执行程序处理,乃不能执行到位的债权。 (2)后诉中的次债权债务关系的特殊性。在嵌套诉讼中的次债权债务关系,不同于普通的债权人代位权中的次债权债务关系。在普通的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债权债务是单向的典型债权债务关系,例如,在甲、乙、丙之间,甲对乙享有债权,乙对丙享有债,甲可代乙对丙行使债权;而在嵌套诉讼中,债权债务具有一定内部结构关系,例如,甲对与乙享有债权,乙与丙为夫妻关系或合伙关系,其中甲对乙享有的债务,在乙与丙两者之间具有共同偿还的义务。 (五)嵌套诉讼的实务操作 1. 应当追加在前诉中被判决承担责任的被告为本诉当事人参加诉讼。对在前诉中被判决承担责任的债务人即前诉被告,在后诉中应当追加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目的是为了查明后诉案件的相关事实及问题,例如,前诉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已经清偿部分是多少、未清偿部分是多少等事实及问题。然而,对一些特殊的情况,如在后诉案件中确实查明,在前诉生效判决作出之前确有债务已经清偿但未被前诉生效判决确认的特殊情况,对此也可以视为是对前诉生效判决的执行或履行情况来处理,从而避开对前诉生效判决的对错评判及是否需要提起再审等问题。 2. 在前诉判决结果与后诉审理范围的关系上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1)前诉案件的裁判内容,不能作为后诉案件的审理范围;(2)后诉案件的裁判结果,不能改变前诉案件的裁判结果;(3)前诉裁判结果的清偿执行情况,是后诉裁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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